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关于
香农芯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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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关于香农芯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25)承义法字第 00288 号
致:香农芯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
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接受香农芯创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农芯创”或“公司”)的委托,指派万晓宇、张鑫律师(以下
简称“本律师”)就香农芯创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
会”)出具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是由香农芯创第五届董事会召集,公司已于 2025 年 12 月
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现
场会议于 2025 年 12 月 23 日 14:50 在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 166 号航天科技广场 B
座 22 楼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参加人员的资格
经核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香农芯创股东和股东代表共有 918 人,代表股份
及股东代表共有 9 人,代表股份 161,601,60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7616%;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有 909 人,代表股份 13,373,045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2.8766%,均为截至 2025 年 12 月 18 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香农芯创股东。香农芯创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本律师现场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
经核查,公司于2025年12月4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预计2026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并修订<公
司章程>及其附件的议案》《关于修订及制定公司制度的议案》《关于申请授信并为
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2025年12月6日,公司发出股东大会会议通知,
决定于2025年12月23日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上述提案。
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领泰基石”)发出的《关于提请增加股东大会临时提案
的函》,提名姜宏青女士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之日起至第五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日。领泰基石提请公司董事会将《关于选举独立
董事的议案》作为临时提案提交公司于2025年12月23日召开的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大会审议。
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并同意将《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作为临时提案,提
交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补充通知的公告》,对上述事项进行了说明并公告。
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人资格及提案提出的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
程序,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进行
了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的计票人、监票人对现场会议的表决票进行了清点和统计,并
当场宣布了表决结果。网络投票结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本次股东大会的
表决结果为: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 2026 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55,646,01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39%;反对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2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3,223,52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805%;
反对 99,10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411%;弃权
决权股份总数的 0.3785%。
关联股东回避表决本议案。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71,999,51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2997%;反对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9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9,577,02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8604%;
反对 2,923,82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820%;弃
权 51,317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76%。
(三)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及制定公司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72,008,21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3046%;反对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4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9,585,72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8871%;
反对 2,923,32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804%;弃
权 43,117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25%。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71,985,61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2917%;反对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6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9,563,12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8177%;
反对 2,943,02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410%;弃
权 46,017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14%。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72,005,11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3029%;反对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6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9,582,62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8776%;
反对 2,922,52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780%;弃
权 47,017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44%。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71,978,41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2876%;反对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7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9,555,92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7956%;
反对 2,948,32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572%;弃
权 47,917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72%。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71,973,11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2846%;反对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7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9,550,62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7793%;
反对 2,953,52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732%;弃
权 48,017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75%。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72,006,81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3038%;反对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6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9,584,32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8828%;
反对 2,922,12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767%;弃
权 45,717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04%。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74,819,02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11%;反对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9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2,396,53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219%;
反对 104,60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213%;弃权
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68%。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申请授信并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71,989,21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2938%;反对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9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9,566,72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8287%;
反对 2,934,32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142%;弃
权 51,117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70%。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74,838,62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23%;反对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2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2,416,13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821%;
反对 79,40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439%;弃权
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40%。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与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致。本次股东大会表决
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香农芯创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提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此页无正文,为(2025)承义法字第 00288 号《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胡国杰
经办律师:万晓宇
张 鑫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