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對本公告的內
容 概 不 負 責,對 其 準 確 性 或 完 整 性 亦 不 發 表 任 何 聲 明,並 明 確 表 示,概
不對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分內容而產生或因依賴該等內容而引致的
任 何 損 失 承 擔 任 何 責 任。
*
(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成立之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代碼: 2880)
關連交易
購買門機和拖輪
購買門機和拖輪
於 二 零 二 五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三 日,本 公 司 分 支 機 構 散 糧 碼 頭 分 公 司 及
本 公 司 全 資 子 公 司 營 口 有 限 分 別 以 代 價 人 民 幣 9,348,264 元 及 人 民 幣
代 價 人 民 幣 67,243,814 元。
上市規則的涵義
於 本 公 告 日 期,丹 東 港 口 集 團 為 遼 寧 港 口 集 團(本 公 司 的 間 接 控 股 股 東)
的 非 全 資 子 公 司。因 此,丹 東 港 口 集 團 為 本 公 司 的 關 連 人 士。散 糧 碼
頭 分 公 司 為 本 公 司 的 分 支 機 構,營 口 有 限 為 本 公 司 的 全 資 子 公 司。根
據 上 市 規 則 第 14A 章,門 機 買 賣 合 同 及 船 舶 買 賣 合 同 項 下 擬 進 行 的 交
易 構 成 本 公 司 的 關 連 交 易。鑒 於 門 機 買 賣 合 同 及 船 舶 買 賣 合 同 是 與
同 一 關 連 人 士 簽 署,且 性 質 相 似,根 據 上 市 規 則 第14A.81條 的 相 關 規 定,
門 機 買 賣 合 同 及 船 舶 買 賣 合 同 將 合 併 計 算。
由於門機買賣合同及船舶買賣合同按照合併計算基準的一個或以上
適 用 百 分 比 率(定 義 見 上 市 規 則)超 過 0.1% 但 全 部 低 於 5%,故 購 買 事 項
須 遵 守 上 市 規 則 第 14A 章 項 下 的 申 報 及 公 告 的 規 定,但 獲 豁 免 遵 守 通
函 及 獨 立 股 東 批 准 規 定。
–1–
緒言
於 二 零 二 五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三 日, 本 公 司 分 支 機 構 散 糧 碼 頭 分 公 司 及
本 公 司 全 資 子 公 司 營 口 有 限 分 別 以 代 價 人 民 幣 9,348,264 元 及 人 民 幣
價 人 民 幣 67,243,814 元。
門機買賣合同
日期
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訂約方
(i) 散 糧 碼 頭 分 公 司(作 為 買 方)
(ii) 丹 東 港 口 集 團(作 為 賣 方)
標的事項
散糧碼頭分公司根據門機買賣合同將從丹東港口集團購買之資產為兩
座 門 座 式 起 重 機,分 別 為「M246」及「M247」。
代價
門 機 購 買 事 項 之 總 代 價 為 人 民 幣 9,348,264 元,其 中,兩 台 門 機 的 代 價 分
別 為 人 民 幣 4,674,132 元。
交割與付款
在 門 機 買 賣 合 同 簽 訂 後 15 個 工 作 日 內,訂 約 方 完 成 門 機 交 割,門 機 交 割
當 天 即 為 門 機 交 割 日(「交 割 日」)。於 交 割 日,經 散 糧 碼 頭 分 公 司 現 場 確
認 所 有 交 割 先 決 條 件 均 已 滿 足 且 設 備 狀 態 與 勘 驗 時 一 致 前 提 下,丹 東
港 口 集 團 當 日 完 成 轉 讓 設 備 的 拆 除,經 散 糧 碼 頭 分 公 司 現 場 確 認 拆 除
過 程 未 造 成 任 何 損 壞,未 遺 失 零 部 件 後,雙 方 簽 署《設 備 交 割 確 認 書》,
在 簽 署《設 備 交 割 確 認 書》後 30 個 工 作 日 內,散 糧 碼 頭 分 公 司 向 丹 東 港 口
集 團 全 額 付 款。
–2–
費用安排
門 機 交 割 後,散 糧 碼 頭 分 公 司 負 責 門 機 的 運 輸、安 裝 及 調 試 等 事 宜,並
承 擔 相 關 費 用;散 糧 碼 頭 分 公 司 亦 負 責 辦 理 特 種 設 備 登 記 並 支 付 登 記 費。
代價之基準
代價乃根據一般商業條款並經訂約方參考獨立估值師以成本法評估門
機 的 估 值 人 民 幣 8,272,800 元 及 增 值 稅 人 民 幣 1,075,464 元 公 平 磋 商 後 釐 定
(其 中,兩 台 門 機 的 估 值 分 別 為 人 民 幣 4,136,400 元,增 值 稅 分 別 為 人 民 幣
考 慮 到 有 關 專 業 標 準 及 門 機 的 資 產 性 質,預 期 門 機 的 估 值 於 一 年 內 不
會 發 生 任 何 重 大 變 更,且 本 公 司 依 賴 於 二 零 二 五 年 四 月 三 十 日 的 門 機
估 值 實 屬 公 平 合 理。
選取成本法理由
由 於 該 部 分 資 產 為 自 用 的 特 種 設 備,能 否 出 租 及 出 租 收 益 無 法 確 定,由
於 該 批 設 備 的 獲 利 風 險 無 法 準 確 量 化,因 此 不 宜 採 用 收 益 法。市 場 法 是
利 用 市 場 上 同 樣 或 類 似 資 產 的 近 期 交 易 價 格,經 過 直 接 比 較 或 類 比 分
析 以 估 測 資 產 價 值 的 各 種 評 估 技 術 方 法 的 總 稱。難 以 獲 取 足 夠 數 量 相
似 的 且 有 可 比 基 礎 的 交 易 案 例,且 案 例 機 器 設 備 狀 況 難 以 準 確 獲 取,因
此 不 宜 採 用 市 場 法。成 本 法 的 基 本 前 提 是 被 評 估 資 產 處 於 繼 續 使 用 狀
態 或 被 假 定 處 於 繼 續 使 用 狀 態。考 慮 本 次 評 估 範 圍 的 資 產 處 置 後 移 地
續 用,故 可 以 採 用 成 本 法。
–3–
評估參數及其合理性
採 用 成 本 法 測 算 船 舶 市 場 價 值,評 估 價 值=(設 備 購 置 價+運 雜 費+安 裝 調 試 費)
×綜 合 成 新 率
① 設 備 購 置 價:參 考 評 估 基 準 日 附 近 同 類 設 備 的 合 同 價 並 依 據 其 性
能、特 點 及 技 術 參 數 比 較 修 正 後 確 定,取 值 公 允。購 置 價 包 括 由 設
備 供 應 商 負 責 的 貨 物 設 計、製 造 費 用 及 到 設 備 至 現 有 位 置 的 包 裝、
運 輸 費 用。設 備 購 置 價 為 M246:人 民 幣 9,400,800.00 元,M247:人 民 幣
② 運 雜 費 及 安 裝 調 試 費:本 次 交 易 不 涉 及 運 雜 費 和 安 裝 調 試 費。
③ 以 年 限 法 和 觀 察 法 成 本 新 加 權 平 均 結 果 作 為 最 終 綜 合 成 新 率,其 中
年 限 法 按 照 同 類 設 備 經 濟 耐 用 年 期 確 定,觀 察 法 按 照 設 備 實 物 狀 況
及 完 整 的 打 分 體 系 計 算,符 合 相 關 規 範 及 行 業 慣 例。綜 合 成 新 率 為
評估溢價
門 機 賬 面 價 值 為 人 民 幣 136.15 萬 元,評 估 價 值 為 人 民 幣 827.28 萬 元(其 中,
兩 台 門 機 的 賬 面 價 值 分 別 為 人 民 幣 68.075 萬 元,評 估 價 值 請 參 見 上 文)。
評 估 溢 價 的 主 要 原 因 為:(1) 丹 東 港 口 集 團 於 2020 年 進 行 破 產 重 整,企 業
整 體 以 收 益 法 為 評 估 結 論,各 項 資 產 的 賬 面 價 值 是 以 企 業 價 值 按 照 一
定 原 則 分 攤 所 得,造 成 各 單 項 資 產 價 值 較 低,故 本 次 評 估 設 備 市 場 價 值
較 賬 面 價 值 有 較 大 漲 幅;(2) 企 業 採 用 的 折 舊 年 限 為 20 年,小 於 評 估 中 採
用 的 經 濟 耐 用 年 限 25 年,造 成 評 估 淨 值 有 一 定 漲 幅。
–4–
有關門機之資料
門機主要參數
設備編號 M246、M247 起升高度 30m(吊 鉤)、
(軌 上╱軌 下) 20m(抓 斗)/18m
規格型號 MC 型 40t 變 幅(最 大╱最 小) 25t(35m/10m)、
起重量 吊 鉤 40t、抓 斗 25t 軌 距 / 基 距 10.5m/10.5m
裝機容量 673kw 起升速度 空 載 60m/min,
吊 鉤 滿 載 35m/
min,抓 斗 滿 載
結構形式 四連桿 回轉速度 1.2r/min
軌道 QU100 變幅速度 45m/min
控制方式 PLC 控 制 走行速度 26m/min
購置時間 2013 年 生產廠家 上 海 振 華 重 工(集 團)
股份有限公司
購置成本 M246 購 置 價 為 人 民 幣 850 萬 元(含 稅),M247 購 置 價 為 人
民 幣 850 萬 元(含 稅)
進行門機購買事項之理由及裨益
因 現 有 門 機 老 化,為 進 一 步 提 高 泊 位 的 卸 船 效 率 與 作 業 效 率,滿 足 泊 位
與 碼 頭 的 生 產 需 求,減 緩 貨 源 流 失 並 增 攬 其 他 貨 源,並 節 省 因 購 置 新 門
機 帶 來 的 投 資 成 本 和 製 造 時 間,散 糧 碼 頭 分 公 司 計 劃 購 買 門 機。
代 價 之 基 準 乃 經 參 考 獨 立 估 值 師 評 估 門 機 之 估 值 後 釐 定。有 關 代 價 之 詳 情,
請 參 閱「代 價 之 基 準」一 節。
–5–
基 於 以 上 所 述,董 事(包 括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認 為,門 機 買 賣 合 同 的 條 款
乃 經 公 平 磋 商 後 釐 定,而 據 此 擬 進 行 的 門 機 購 買 事 項 乃 於 本 公 司 的 一
般 日 常 業 務 過 程 中 進 行,且 為 一 般 商 業 條 款 或 更 佳 條 款,屬 公 平 合 理 並
符 合 本 公 司 及 其 股 東 的 整 體 利 益。
李 國 鋒 博 士、魏 明 暉 先 生、劉 彬 先 生、黃 鎮 洲 先 生 及 張 弘 女 士(為 同 時 兼
任 招 商 局 集 團 或 其 聯 繫 人(本 集 團 除 外)的 管 理 職 位 或 董 事 職 位 的 董 事)
各 自 均 已 就 批 准 門 機 買 賣 合 同 的 董 事 會 決 議 案 放 棄 投 票。除 上 文 所 披
露 者 外,出 席 董 事 會 會 議 之 董 事 概 無 於 門 機 買 賣 合 同 及 其 項 下 擬 進 行
之 交 易 中 擁 有 重 大 權 益 或 須 放 棄 投 票。
船舶買賣合同
日期
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訂約方
(i) 營 口 有 限(作 為 買 方)
(ii) 丹 東 港 口 集 團(作 為 賣 方)
標的事項
營 口 有 限 根 據 船 舶 買 賣 合 同 將 從 丹 東 港 口 集 團 購 買 之 資 產 為 兩 艘 拖 輪,
分 別 為「安 東 23」及「安 東 26」。
代價
拖 輪 購 買 事 項 之 總 代 價 為 人 民 幣 57,895,550 元,其 中,安 東 23 的 代 價 為 人
民 幣 28,185,364 元,安 東 26 的 代 價 為 人 民 幣 29,710,186 元。
交割與付款
船 舶 買 賣 合 同 生 效 後 30 日 內,營 口 有 限 向 丹 東 港 口 集 團 支 付 轉 讓 總 價
款 的 10% 作 為 定 金,即 人 民 幣 5,789,555 元。雙 方 簽 署《船 舶 交 接 確 認 書》後
幣 52,105,995 元。
–6–
費用安排
拖 輪 交 割 前,拖 輪 所 發 生 的 各 項 費 用 由 丹 東 港 口 集 團 承 擔;拖 輪 交 割 後,
拖 輪 所 發 生 的 各 項 費 用 由 營 口 有 限 承 擔。丹 東 港 口 集 團 負 責 向 原 船 舶
登 記 機 關 辦 理 船 舶 註 銷 手 續,營 口 有 限 向 新 船 舶 登 記 機 關 辦 理 船 舶 所
有 權 登 記 手 續,其 費 用 由 各 自 承 擔。
代價之基準
代價乃根據一般商業條款並經訂約方參考獨立估值師以成本法評估拖
輪 的 估 值 人 民 幣51,235,000元 及 增 值 稅 人 民 幣6,660,550元 公 平 磋 商 後 釐 定(其
中,安 東 23 的 估 值 為 人 民 幣 24,942,800 元,增 值 稅 為 人 民 幣 3,242,564 元;安
東 26 的 估 值 為 人 民 幣 26,292,200 元,增 值 稅 為 人 民 幣 3,417,986 元),評 估 基
準 日 為 二 零 二 五 年 四 月 三 十 日。據 獨 立 估 值 師 告 知,考 慮 到 有 關 專 業 標
準 及 拖 輪 的 資 產 性 質,預 期 拖 輪 的 估 值 於 一 年 內 不 會 發 生 任 何 重 大 變 更,
且 本 公 司 依 賴 於 二 零 二 五 年 四 月 三 十 日 的 拖 輪 估 值 實 屬 公 平 合 理。
選取成本法理由
根 據 評 估 目 的 和 委 估 資 產 的 特 點,以 資 產 持 續 使 用 為 假 設 前 提。考 慮 到
委 估 船 舶 交 易 市 場 活 躍 程 度 一 般,通 過 多 渠 道 從 公 開 市 場 上 取 得 近 期
交 易 案 例 可 比 性 不 強,不 滿 足 市 場 法 評 估 的 條 件,故 不 宜 採 用 市 場 法 進
行 評 估;成 本 法 是 根 據 基 準 日 情 況 重 新 建 造 一 艘 相 同 或 相 似 船 舶,由 於
委 估 船 舶 各 項 設 備 及 材 料 可 以 在 市 場 上 詢 價 並 重 新 構 建,故 適 宜 採 用
成 本 法 進 行 評 估;採 用 收 益 法 一 般 適 用 於 具 有 獨 立 獲 利 能 力 或 者 獲 利
能 力 可 以 量 化 的 船 舶,需 要 確 定 合 理 收 益 期 限、合 理 量 化 船 舶 的 未 來 收 益。
委 估 船 舶 為 拖 輪,主 要 作 為 輔 助 船 舶 使 用,因 此 自 身 不 具 有 獨 立 獲 利 能
力,故 本 次 不 宜 採 用 收 益 法。
–7–
評估參數及其合理性
採 用 成 本 法 測 算 船 舶 市 場 價 值,船 舶 成 本 法 基 本 公 式 為:評 估 價 值 =(造
船 成 本+利 潤+稅 金+資 金 成 本)×綜 合 成 新 率,各 項 評 估 參 數 核 查 情 況 如 下:
① 造 船 成 本,主 材 費、輔 材 費、設 備 費、屬 具 備 品 費、工 時 勞 務 費 等 數
量 取 值 數 據 均 符 合《簡 明 船 舶 估 價 辦 法》及《現 代 船 舶 經 營 實 用 手 冊》
及 待 估 船 舶 實 際 情 況;材 料 及 人 工 單 價 取 值 符 合 基 準 日 材 料 人 工 價
格 水 平;生 產 專 項 費、管 理 費 用 取 值 符 合 船 舶 企 業 正 常 水 平。造 船
成 本 為 安 東23:人 民 幣42,887,111.85元,安 東26:人 民 幣42,695,800.00元。
② 利 潤,按 照 基 準 日 期 間 該 類 型 船 舶 的 平 均 行 業 利 潤 率 確 定,取 值 公 允。
利 潤 為 安 東 23:人 民 幣 5,122,640.58 元,安 東 26:人 民 幣 5,099,800.00 元。
③ 稅 金,按 照 現 行 稅 法 稅 率 標 準 並 結 合 造 船 企 業 銷 售 稅 金 佔 造 船 成 本
比 例 的 統 計 數 據,取 值 可 靠 有 依 據。稅 金 為 安 東 23:人 民 幣 55,753.25
元,安 東 26:人 民 幣 55,500.00 元。
④ 資 金 成 本,按 照 基 準 日 執 行 的 LPR 及 該 船 舶 正 常 建 造 工 期 計 算,取
值 合 理。 資 金 成 本 為 安 東 23: 人 民 幣 841,867.33 元, 安 東 26: 人 民 幣
⑤ 綜 合 成 新 率,以 年 限 法 和 觀 察 法 成 本 新 加 權 平 均 結 果 作 為 最 終 綜 合
成 新 率,其 中 年 限 法 參 照《交 通 運 輸 部 關 於 修 改〈老 舊 運 輸 船 舶 管 理
規 定〉的 決 定》中 海 船 船 齡 標 準 確 定 計 算,觀 察 法 按 照 船 舶 實 物 狀 況
及 完 整 的 打 分 體 系 計 算,符 合 相 關 規 範 及 行 業 慣 例。綜 合 成 新 率 為
安 東 23: 51%,安 東 26: 54%。
–8–
評估溢價
拖 輪 賬 面 價 值 為 人 民 幣 1,219.40 萬 元,評 估 價 值 為 人 民 幣 5,123.50 萬 元(其
中,安 東 23 的 賬 面 價 值 為 人 民 幣 599.22 萬 元,安 東 26 的 賬 面 價 值 為 人 民
幣 620.18 萬 元,評 估 價 值 請 參 見 上 文)。評 估 溢 價 的 主 要 原 因 為:(1) 丹 東
港 口 集 團 於 2020 年 進 行 破 產 重 整,企 業 整 體 以 收 益 法 為 評 估 結 論,各 項
資 產 的 賬 面 價 值 是 以 企 業 價 值 按 照 一 定 原 則 分 攤 所 得,造 成 各 單 項 資
產 價 值 較 低,故 本 次 評 估 設 備 市 場 價 值 較 賬 面 價 值 有 較 大 漲 幅;(2) 企 業
採 用 的 折 舊 年 限 為 20 年,小 於 評 估 中 採 用 的 經 濟 耐 用 年 限 25 年,造 成 評
估 淨 值 有 一 定 漲 幅。
有關拖輪之資料
船舶主要參數
船名 安 東 23、安 東 26 船舶種類 拖船
總長 39.38m 型寬 11.00m
型深 4.70m 吃水 3.85m
總噸 474 淨噸 142
主機型號 新 瀉 8L28HLX×2 主機功率 4412KW
完工日期 2013 年、2014 年 建造廠家 丹東船舶重工有限公司
購置成本 安 東 23 購 置 價 約 為 人 民 幣 6,530 萬 元(含 稅),安 東 26 購 置
價 約 為 人 民 幣 6,530 萬 元(含 稅)
進行拖輪購買事項之理由及裨益
因 現 有 拖 輪 資 源 供 給 彈 性 不 足,為 緩 解 營 口 港 區 拖 輪 緊 張 局 面(特 別 是
冬 季 生 產 繁 忙 期),有 效 壓 縮 船 舶 非 生 產 作 業 時 間,提 高 通 航 效 率,從 而
提 升 營 口 港 區 拖 輪 的 保 障 能 力,兼 顧 仙 人 島 港 區 LNG 項 目 需 求,並 節 省
因 購 置 新 拖 輪 帶 來 的 投 資 成 本 和 製 造 時 間,營 口 有 限 計 劃 購 買 拖 輪。
代 價 之 基 準 乃 經 參 考 獨 立 估 值 師 評 估 拖 輪 之 估 值 後 釐 定。有 關 代 價 之 詳 情,
請 參 閱「代 價 之 基 準」一 節。
–9–
基 於 以 上 所 述,董 事(包 括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認 為,船 舶 買 賣 合 同 的 條 款
乃 經 公 平 磋 商 後 釐 定,而 據 此 擬 進 行 的 拖 輪 購 買 事 項 乃 於 本 公 司 的 一
般 日 常 業 務 過 程 中 進 行,且 為 一 般 商 業 條 款 或 更 佳 條 款,屬 公 平 合 理 並
符 合 本 公 司 及 其 股 東 的 整 體 利 益。
李 國 鋒 博 士、魏 明 暉 先 生、劉 彬 先 生、黃 鎮 洲 先 生 及 張 弘 女 士(為 同 時 兼
任 招 商 局 集 團 或 其 聯 繫 人(本 集 團 除 外)的 管 理 職 位 或 董 事 職 位 的 董 事)
各 自 均 已 就 批 准 船 舶 買 賣 合 同 的 董 事 會 決 議 案 放 棄 投 票。除 上 文 所 披
露 者 外,出 席 董 事 會 會 議 之 董 事 概 無 於 船 舶 買 賣 合 同 及 其 項 下 擬 進 行
之 交 易 中 擁 有 重 大 權 益 或 須 放 棄 投 票。
有關訂約方的資料
本公司
本 公 司 是 一 家 在 中 國 註 冊 成 立 之 股 份 有 限 公 司,其 H 股 及 A 股 分 別 於 聯
交 所 主 板(股 份 代 號:2880)及 上 海 證 券 交 易 所(股 份 代 碼:601880)上 市。
本 集 團 主 要 從 事 油 品╱液 體 化 工 品 碼 頭 及 相 關 物 流 業 務(油 品 分 部);集
裝 箱 碼 頭 及 相 關 物 流 業 務(集 裝 箱 分 部);汽 車 碼 頭 及 相 關 物 流 業 務(汽
車 碼 頭 分 部);散 雜 貨 碼 頭 及 相 關 物 流 業 務(散 雜 貨 分 部);散 糧 碼 頭 及
相 關 物 流 業 務(散 糧 分 部);客 運 滾 裝 碼 頭 及 相 關 物 流 業 務(客 運 滾 裝 分 部)
及 港 口 增 值 與 支 持 業 務(增 值 服 務 分 部)。
營口有限
營 口 有 限 為 於 中 國 註 冊 成 立 的 有 限 公 司,本 公 司 的 全 資 子 公 司,主 要 從
事 港 口 經 營,建 設 工 程 設 計,特 種 設 備 安 裝 改 造 修 理,道 路 貨 物 運 輸(不
含 危 險 貨 物),住 宿 服 務,餐 飲 服 務,印 刷 品 裝 訂 服 務,食 品 經 營,住 宅
室 內 裝 飾 裝 修,各 類 工 程 建 設 活 動,城 市 生 活 垃 圾 經 營 性 服 務,貨 物 進
出 口,技 術 進 出 口,施 工 專 業 作 業,國 內 船 舶 管 理 業 務,供 電 業 務,輸 電、
供 電、受 電 電 力 設 施 的 安 裝、維 修 和 試 驗,自 來 水 生 產 與 供 應。
– 10 –
散糧碼頭分公司
散 糧 碼 頭 分 公 司 為 本 公 司 的 分 支 機 構,主 要 從 事 糧 食 運 輸、倉 儲,輔 以
雜 貨 裝 卸、倉 儲。主 要 經 營 範 圍:保 稅 倉 庫 經 營;港 口 貨 物 裝 卸 搬 運 活 動;
糧 油 倉 儲 服 務;普 通 貨 物 倉 儲 服 務(不 含 危 險 化 學 品 等 需 許 可 審 批 的 項 目);
船 舶 港 口 服 務;國 際 貨 物 運 輸 代 理;國 際 船 舶 代 理;港 口 理 貨;租 賃 服 務(不
含 許 可 類 租 賃 服 務);倉 儲 設 備 租 賃 服 務;機 械 設 備 租 賃。
丹東港口集團
丹 東 港 口 集 團 為 於 中 國 註 冊 成 立 的 有 限 公 司,主 要 從 事 港 口 經 營,各 類
工 程 建 設 活 動,道 路 貨 物 運 輸(不 含 危 險 貨 物),道 路 旅 客 運 輸 經 營,糧
食 收 購,貨 物 進 出 口,供 電 業 務,煙 草 製 品 零 售,自 來 水 生 產 與 供 應(依
法 須 經 批 准 的 項 目,經 相 關 部 門 批 准 後 方 可 開 展 經 營 活 動,具 體 經 營 項
目 以 審 批 結 果 為 準)。丹 東 港 口 集 團 由 招 商 局 集 團 最 終 非 全 資 擁 有,招
商 局 集 團 由 中 國 政 府(中 國 國 務 院)全 資 擁 有 並 受 國 資 委 監 督。招 商 局 集
團 主 要 提 供 三 大 產 業 服 務,包 括 交 通 運 輸 及 相 關 基 礎 設 施 建 設、金 融 投
資 與 資 產 管 理 以 及 工 業 園 及 物 業 開 發 與 管 理。
上市規則的涵義
於 本 公 告 日 期,丹 東 港 口 集 團 為 遼 寧 港 口 集 團(本 公 司 的 間 接 控 股 股 東)
的 非 全 資 子 公 司。因 此,丹 東 港 口 集 團 為 本 公 司 的 關 連 人 士。散 糧 碼 頭
分 公 司 為 本 公 司 的 分 支 機 構,營 口 有 限 為 本 公 司 的 全 資 子 公 司。根 據 上
市 規 則 第 14A 章,門 機 買 賣 合 同 及 船 舶 買 賣 合 同 項 下 擬 進 行 的 交 易 構 成
本 公 司 的 關 連 交 易。鑒 於 門 機 買 賣 合 同 及 船 舶 買 賣 合 同 是 與 同 一 關 連
人 士 簽 署,且 性 質 相 似,根 據 上 市 規 則 第 14A.81 條 的 相 關 規 定,門 機 買
賣 合 同 及 船 舶 買 賣 合 同 將 合 併 計 算。
由於門機買賣合同及船舶買賣合同按照合併計算基準的一個或以上適
用 百 分 比 率(定 義 見 上 市 規 則)超 過 0.1% 但 全 部 低 於 5%,故 購 買 事 項 須 遵
守 上 市 規 則 第 14A 章 項 下 的 申 報 及 公 告 的 規 定,但 獲 豁 免 遵 守 通 函 及 獨
立 股 東 批 准 規 定。
– 11 –
釋義
於 本 公 告 內,除 文 義 另 有 所 指 外,下 列 詞 彙 具 有 以 下 涵 義:
「A 股」 指 本 公 司 股 本 中 每 股 面 值 人 民 幣1.00元 的A股 股 份,
於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及買賣
「董 事 會」 指 本公司董事會
「散 糧 碼 頭 分 公 指 遼 寧 港 口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大 連 港 散 糧 碼 頭 分 公 司,
司」 於本公告日期為本公司的分支機構
「招 商 局 集 團」 指 招 商 局 集 團 有 限 公 司,根 據 中 國 法 律 成 立 並 由
國資委直接控制之國有全資企業
「本 公 司」 指 遼 寧 港 口 股 份 有 限 公 司,一 間 於 中 國 註 冊 成 立
的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其 H 股 及 A 股 分 別 在 聯 交 所
主 板(股 票 代 碼:2880)及 上 海 證 券 交 易 所(股 票
代 碼:601880)上 市
「關 連 人 士」 指 具有上市規則賦予該詞的涵義
「控 股 股 東」 指 具有上市規則賦予該詞的涵義
「丹 東 港 口 集 團」 指 丹 東 港 口 集 團 有 限 公 司,一 家 於 中 國 註 冊 成 立
的 有 限 公 司,於 本 公 告 日 期 為 遼 寧 港 口 集 團 的
非全資子公司
「董 事」 指 本公司董事
「本 集 團」 指 本公司及其子公司
「H 股」 指 本 公 司 股 本 中 每 股 面 值 人 民 幣1.00元 的H股 股 份,
於聯交所上市及買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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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 寧 港 口 集 團」 指 遼 寧 港 口 集 團 有 限 公 司,一 家 於 中 國 註 冊 成 立
的 有 限 公 司,於 本 公 告 日 期 為 本 公 司 之 控 股 股
東,並 由 招 商 局 集 團 最 終 控 制
「上 市 規 則」 指 聯 交 所 證 券 上 市 規 則(經 不 時 修 訂)
「中 國」 指 中華人民共和國
「門 機 購 買 事 項」 指 散 糧 碼 頭 分 公 司 根 據 門 機 買 賣 合 同,從 丹 東 港
口集團購買門機
「拖 輪 購 買 事 項」 指 營 口 有 限 根 據 船 舶 買 賣 合 同,從 丹 東 港 口 集 團
購買拖輪
「購 買 事 項」 指 門機購買事項及拖輪購買事項
「門 機 買 賣 合 同」 指 散糧碼頭分公司與丹東港口集團訂立的日期
為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的門機買賣合
同
「門 機」 指 兩 艘 門 座 式 起 重 機,分 別 為「M246」及「M247」
「人 民 幣」 指 人 民 幣,中 國 法 定 貨 幣
「國 資 委」 指 中國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股 東」 指 本公司股東
「聯 交 所」 指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拖 輪」 指 兩 艘 拖 輪,分 別 為「安 東 23」及「安 東 26」
「船 舶 買 賣 合 同」 指 營口有限與丹東港口集團訂立的日期為二零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的船舶買賣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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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 口 有 限」 指 遼 港 控 股(營 口)有 限 公 司,一 家 於 中 國 註 冊 成
立 的 有 限 公 司,於 本 公 告 日 期 為 本 公 司 的 全 資
子公司
承董事會命
遼寧港口股份有限公司
王慧穎
公司秘書
中國遼寧省大連市
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於 本 公 告 日 期,董 事 會 成 員 是:
執 行 董 事: 李 國 鋒 及 魏 明 暉
非 執 行 董 事: 劉 彬、黃 鎮 洲 及 楊 兵
職 工 代 表 董 事: 張 弘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劉 春 彥、程 超 英 及 陳 維 曦
* 本 公 司 根 據 修 改 前 的 香 港 公 司 條 例 第 XI 部(即 已 於 二 零 一 四 年 三 月 三 日 生 效 之
香 港 公 司 條 例 第 十 六 部)登 記 為 非 香 港 公 司,英 文 名 稱 為「Liaoning Port Co., Ltd.」。
* 僅供識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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