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安宁铁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关于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四川安宁铁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
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四川安宁铁钛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四川安宁铁钛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及其摘要进行了核查,
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于本次激励计划的核查意见
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包括:(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
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2)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
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
的情形;(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
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
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解除限售安排(包括但不限于授予数量、授予
日期、授予条件、授予价格、限售期、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违反有关
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或安排。
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核心团队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升团队凝聚力和企业核
心竞争力,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
现,实现公司和股东价值最大化,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四川安宁铁钛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核查意见
《四川安宁铁钛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
法》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的实
际情况,其规定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设定的考核指标具
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激励计划的考
核目的,建立股东与公司员工之间的利益共享与约束机制,形成良好、均衡的价
值分配体系,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三、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核查意见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首次
授予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
《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该等主体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
次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四川安宁铁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