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松股份: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2025年12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23 19:1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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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福建青松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2025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健全福建青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
制制度,提高内部控制能力,完善内部控制程序,促进董事会对经营管理层进行
有效监督,公司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作为
实施内部审计监督的专门机构。
  第二条 为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以下简称《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及《福建青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
的监事会的职权,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
工作和内部控制,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审
计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所作决议,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公
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规定。审计委员会决议内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公
司章程》或本议事规则的规定的,该项决议无效。审计委员会决策程序违反有关
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或本议事规则的规定的,自该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
有关利害关系人可向公司董事会提出撤销该项决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
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
专业人士。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审计委员会委员
由公司董事会选举产生。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
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审计委员会
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前款所称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
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当审计委员会主任委
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审计委员会主任
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
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职
责。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具有《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禁止性情形;
  (二)最近三年内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
  (三)最近三年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予以
行政处罚的情形;
  (四)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具有财务、会计、审计、经济管理等相关专业
知识或工作背景;
  (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不符合前条规定的任职条件的人员不得当选为审计委员会委员。审
计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条规定的不适合任职情形的,该委员应主动辞任
或由公司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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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选可以连任,但独立董事成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 6 年。委员在任职期间,如出
现或发生有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情形时,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根据本议事规
则的规定予以补足人数。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
司章程》或本议事规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
欠缺会计专业人士,在新成员就任前,原成员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因委员辞任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委员人数低于
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选举产生新的委员人选。在审计委员
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审计委员会暂停行使本议事规则规定
的职权。
  第十二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审计委员会
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
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
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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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审议意见须以书面形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
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依法检查公司财务,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
法律法规、
    《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以及执行公司
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
行使职权。
  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
定或者《公司章程》的,应当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会报告,并及时披露,也
可以直接向监管机构报告。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审核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
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
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
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对于存在财务造假、重大会计差错等问题的,审计委员会应当在事先决议时
要求公司更正相关财务数据,完成更正前审计委员会不得审议通过。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
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
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合同,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
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
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审计委员会应当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外部审计机构的履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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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对外部审计机构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现公司发布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向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报告的,或者保荐机构、
独立财务顾问、外部审计机构向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指出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并予以披露。
  公司根据前款规定披露相关信息的,应当在公告中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存在的
重大问题、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进行后续
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及时披露整改完成情况。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对违反法律法规、《上市规
则》《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
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提出罢免建议。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
其履行职责的具体情况和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外部审计机构的聘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选聘外部审计机构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并提交董事
会审议;
  (二)提议启动选聘外部审计机构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审议决定聘用的外部审计机构,就审计费用提出建议,并提交董事会
决议;
  (五)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和解聘外部审
计机构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变
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 3 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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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幅
低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
信息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
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审计委员会参
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机构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
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机构的有效运作,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工作,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
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机构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
间的关系。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机构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
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
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
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前款规定的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审计委员会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审计委员会在日常履职中如发现公司财务舞弊线索、经营情况异常,或者关
注到公司相关重大负面舆情与重大媒体质疑、收到明确的投诉举报,可以要求公
司进行自查、要求内部审计机构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第三方中介机构协助
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与使用
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者内部审计机
构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当在
收到报告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关注董事会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
划以及是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情况。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会存在未
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未严格履行相应决策程序或未能真实、
准确、完整进行相应信息披露的,应当督促其及时改正。
  第二十七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
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
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开展内部控制检查和内部
控制评价工作,督促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内部控制的关键领域、重点环节的风险
情况进行评估。审计委员会可以定期组织分析评估意见和检查情况,检查发现的
内部控制缺陷应当在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中予以体现。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
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
者保荐机构、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
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
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
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九条 公司存在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或者被认定存在财务造假、资金
占用、违规担保等问题的,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公司做好后续整改与内部追责等
工作,督促公司制定整改方案和整改措施并限期内完成整改、建立健全并严格落
实内部问责追责制度。
  第三十条   为保障有效履行职责,审计委员会有权根据法律法规、深圳证
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并在董事会不履行法律规定的召集和主持
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六)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七)接受股东请求,向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
程》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应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开股东会会议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临时
股东会会议在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
  第三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会议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审计委员会应在发出股东会会议通知及股东会决议
公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
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
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
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
股东会会议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
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会议以外的其他用途。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必须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议
事规则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持续加强法律、会计和监管政策等方面的
学习和培训,不断提高履职能力。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足够的资源支
持,配备专门人员或者机构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
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
  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应当给予配合。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
职权,保证审计委员会履职不受干扰。
  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审计委员会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
机构协助其工作,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亲自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并对审议事项
发表明确意见。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见并将该意见记载于授权委托书,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为出席。
  独立董事成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委托审计委员会中的其他独立董事
成员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委员履职中关注到审计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公司重大事
项,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请审计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议。
  第三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审计委员会有
权接受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的书面请求,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
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
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
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三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
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三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
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
式召开。
  第四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 3 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
会议通知,但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期限。
  第四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决定召集会议时,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按
照前条规定的期限发出会议通知。
  第四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四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发出会议通知时应附上内容完整的议案,并提供相
关资料和信息。
  第四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可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电话、以专人或邮件
送出等方式进行通知。采用电子邮件、电话等快捷通知方式时,若自发出通知之
日起 2 日内未接到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已收到会议通知。
           第五章    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四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公司董事可以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但非委员董事对会议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四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
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审计委员会委员每次只能委托一名其他委员代为行使表
决权,委托二人以上代为行使表决权的,该项委托无效。
  第四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
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至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
持人。
  第四十八条 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名,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
  (二)被委托人姓名;
  (三)代理委托事项;
  (四)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赞成、反对或弃权)以及未做具体指
示时,被委托人是否可按自己意思表决的说明;
  (五)授权委托的期限;
  (六)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第四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
席会议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审计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公司董
事会可以免去其委员职务。
  第五十条   审计委员会所作决议应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审
计委员会进行表决时,每名委员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五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后,应对每项会议议题所
对应的议案内容进行审议。
  第五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审议会议议题可采用自由发言的形式进行讨论,但
应注意保持会议秩序。发言者不得使用带有人身攻击性质或其他侮辱性、威胁性
语言。会议主持人有权决定讨论时间。
  第五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所议事项采取集中审议、依次表决的规则,
即全部议案经所有与会委员审议完毕后,依照议案审议顺序对议案进行逐项表决。
  第五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如认为必要,可以召集与会议议案有关的其他人员
列席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非审计委员会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五十五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充
分表达个人意见;委员对其个人的投票表决承担责任。
  第五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进行表决时,既可采取记名投票表决方式,也可采
取举手表决方式,但若有任何一名委员要求采取投票表决方式时,应当采取投票
表决方式。
  委员的表决意向分为赞成、反对和弃权。与会委员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
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委员重新
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五十七条 采取记名投票表决方式的,在与会委员表决完成后,有关工作
人员应当及时收集委员的表决票并进行统计。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
当场宣布统计结果;其他情况下,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在规定的表决
时限结束后下一工作日之前,通知委员表决结果。
  委员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
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六章 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
  第五十八条 每项议案获得规定的有效表决票数后,经会议主持人宣布即形
成审计委员会决议。审计委员会决议经出席会议委员签字后生效。未依照法律、
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规定的合法程序,不得对已生效的审计委员会
决议作任何修改或变更。
  第五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或公司董事会秘书应至迟于会议决议生效之
次日,将会议决议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通报。
  第六十条   审计委员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
遭受严重损失时,参与决议的委员对公司负连带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
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委员可以免除责任。
  第六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决议实施的过程中,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或其指定
的其他委员应就决议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在检查中发现有违反决议的事项
时,可以要求和督促有关人员予以纠正,有关人员若不采纳意见,审计委员会主
任委员或其指定的委员应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作出汇报,由公司董事会负责
处理。
  第六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书面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
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出席会议的委员和会议记录
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
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第六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形式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其中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注明;
  (三)会议议程、议题;
  (四)参会人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或者议案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
对或者弃权的票数及投票人姓名);
  (六)会议记录人姓名;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七)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六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会议材料、委员代为出
席的授权委托书、表决票、经与会委员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等,由董事会
秘书负责保存。审计委员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六十五条 在公司依法定程序将审计委员会决议予以公开之前,与会委员
和会议列席人员、记录和服务人员等负有对决议内容保密的义务。
             第七章 回避制度
  第六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个人或其近亲属或审计委员会委员及其近亲
属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会议所讨论的议题有直接或者间接的利害关系时,该委员应
尽快向审计委员会披露利害关系的性质与程度。
  前款所称“近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
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第六十七条 发生前条所述情形时,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在审计委员会会议上
应当详细说明相关情况并明确表示自行回避表决。但审计委员会其他委员经讨论
一致认为该等利害关系对表决事项不会产生显著影响的,有利害关系委员可以参
加表决。
  公司董事会如认为前款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参加表决不适当的,可以撤销相关
议案的表决结果,要求无利害关系的委员对相关议案重新进行表决。
  第六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在不将有利害关系的委员计入法定人数的情
况下,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做出决议。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回避后审计委员会不足出
席会议的最低法定人数时,应当由全体委员(含有利害关系委员)就该等议案提
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等程序性问题作出决议,由公司董事会对该等议案进行审议。
  第六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及会议决议应说明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回
避表决的情况。
             第八章 工作评估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七十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对公司上一会计年度及当年的财务活动和收
支状况进行内部审计,公司各相关部门应给予积极配合,及时向审计委员会委员
提供所需资料。
  第七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有权查阅下列相关资料:
  (一)公司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公司的审计报告、财务报表、账簿、凭证等财务会计资料;
  (三)公司各项管理制度;
  (四)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议决议及会议记录;
  (五)公司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
  (六)公司签订的各类重大合同、协议;
  (七)审计委员会委员认为必需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七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可以就某一问题向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
出质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作出回答或说明。
  第七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根据了解和掌握的情况资料,对公司上一会计
年度及当年的财务活动和收支状况发表内部审计意见。
  第七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对其了解到的公司相关信息,在该等信息尚未
经公司依法定程序予以公开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章 附 则
  第七十五条 本议事规则所称“以上”、“内”、“以内”、“达到”,含本数;
“过”、“超过”、“少于”、“低于”、“不足”,不含本数。
  第七十六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如有抵触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
  第七十七条 本议事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七十八条 本议事规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
同。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福建青松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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