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审计制度
福建青松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2025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福建青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规范公司经济行为,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的职责,发
挥内部审计在强化内部控制、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实现内部
审计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
计工作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福建青松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工作,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或人员对内部控
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
等所进行的一种独立、客观的确认和咨询活动。
本制度所称“审计人员”,是指在公司从事审计工作的人员,包括内部审计
机构专职审计人员以及从非内部审计机构抽调、借用短期从事内部审计工作的人
员。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被审计对象,特指公司各内部机构、境内外直属各办事
处、境内外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及其直属分支机构(含控股子公司)以及上述机构
相关责任人员。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
简称“审计委员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
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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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公司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制度的规定,结合公
司所处行业和生产经营特点,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防范和控制公司风险。内
部审计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
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制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
半数,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且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公司
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第八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的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
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内部审计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
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
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
第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的负责人必须专职,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公司应当披露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的学历、职称、工作经历、与公司控股股
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等情况。
内部审计机构应配置具备必要专业知识、相应业务能力、具有良好职业道德
的专职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
第十条 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的专业能力:
(一)掌握内部审计准则及内部审计程序;
(二)通晓内部审计内容及内部审计操作技术;
(三)熟悉公司生产经营流程及相关的经济业务知识;
(四)了解公司各项管理制度和财务会计原则。
审计人员应具备一定的政治素质、专业能力、审计经验以及恰当地与他人进
行有效沟通的人际交往能力,以保证有效地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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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专职审计人员,不得置于财
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十二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
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机构的
工作。
第十三条 审计人员应不断地通过后续教育来保持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
第十四条 审计人员根据公司制度规定行使职权,被审计部门或个人应及时
向审计人员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阻挠、破坏或者打击报复。
第十五条 审计人员必须公正、客观、勤勉、保密、胜任。审计人员必须依
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玩忽职守。
第十六条 审计人员在执行各项审计任务时,应有高度的职业责任感,必须
做到正确行使职权,不得对被审计对象故意刁难、以权谋私,更不得玩忽职守、
拖拉扯皮、贻误工作;不得屈从他人意志,不得隐瞒事实真相,高质量、高效率
地完成审计任务。
第十七条 公司内部审计实行回避制度,审计人员在开展内部审计工作时,
与被审计对象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章 工作内容和职责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机构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
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机构的有效运作,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工作,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
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机构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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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的关系。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
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
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
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重大
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四)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
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
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
情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计划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
性进行评价。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通常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
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与收款、采购与付款、存货管
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
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
内部审计机构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
调整。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建立工作底稿制度,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
保存时间。
第二十三条 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
公司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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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二十四条 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
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
第二十五条 审计人员应当保持严谨的工作态度,在被审计部门提供的资料
真实齐全的情况下,应客观反映所发现的问题,并及时报告董事会。如反映情况
失实,应负审计责任。被审计部门未如实提供全部审计所需资料影响审计人员作
出判断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四章 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二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将大额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对外投资、购买
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
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审计的重点。
第二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
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
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
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
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
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二十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
计。在审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
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应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力授予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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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是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五)涉及证券投资事项的,应关注公司是否针对证券投资行为建立专门的
内部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
资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
投资,独立董事是否发表意见。
第二十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
进行审计。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
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三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
计。在审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
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四)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三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
计。在审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
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全体独立董事是否过半数同意以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的情况,保
荐机构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
(四)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
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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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
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六)交易对手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七)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
评估,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公司利益。
第三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与使用
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发表意见,并及时向审计
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在审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是否与存
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二)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募
集资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否与预期相符;
(三)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
投资,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挪用现象;
(四)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筹资金、用闲置募
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等事项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
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保荐机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发表意见(如适用)。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者内部审计机
构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当在
收到报告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三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业绩快报对外披露前,对业绩快报进行审
计,并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是否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二)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是否合理,是否发生变更;
(三)是否存在重大异常事项;
(四)是否满足持续经营假设;
(五)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
第三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审查和评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
实施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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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包括内
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
度;
(二)是否明确规定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重大信息的传递、审核和
披露流程;
(三)是否制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
保密责任;
(四)是否明确规定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五)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是否指派专
人跟踪承诺的履行及披露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第三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对公司内部控制运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并
将检查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和异常事项、改进建议及解决进展情况等形成内部
审计报告,向董事会通报。
第三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
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
施的落实情况。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
将其纳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内部审计机构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
当及时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五章 机构的权限
第三十七条 在审计管辖的范围内,内部审计机构的主要权限有:
(一)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有关部门按时报送计划、预算、报表
和有关文件资料等;
(二)审计会计报表、账簿、凭证、资金及其财产,监测财务会计软件,查
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三)根据工作需要参加总经理办公会议和列席有关部门的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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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对审计中的有关事项向有关部门(人员)进行调查并索取证明材料,
要求有关部门负责人在审计工作底稿上签署意见,对有关审计事项写出书面说明
材料;
(五)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公司规章制度或严重失职可能造成
重大经济损失的行为,有权作出制止决定并及时报告董事会;对已经造成重大经
济损失和影响的行为,向董事会提出处理的建议;
(六)对阻挠、破坏内部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部门和人员,报
董事会核准并经董事长批准可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
建议;
(七)在审计过程中发现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
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经审计委员会批准,内部审计机构
有权暂时予以封存;
(八)经董事会核准,出具审计意见书,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
检查采纳审计意见和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
第三十八条 内部审计资料未经董事会同意,不得泄露给其他任何组织或个
人。
第三十九条 董事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授予内部审计机构必要的处理、处
罚权,在报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据以对有关事项和人员进行处理和处罚。
第四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履行职责所必须的费用支出,应予以充分保证,
并列入公司年度财务预算。
第四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建立内部激励机制,对审计人员的工作进行监
督、考核,评价其工作业绩,激励其努力工作。
第六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四十二条 内部审计工作的日常工作程序:
(一)根据董事会的部署,拟定审计工作计划,报经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制定
审计方案;
(二)确定审计对象和审计方式;
(三)开展审计工作应当提前 3 日向被审计对象发出书面审计通知书,经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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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会批准的专案审计不在此列;
(四)审计人员对被审计对象的有关资料进行认真细致的调查、询问,取得
有效的证明材料,并作详细记录;
(五)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被审计对象提出改进意见。审计终结
后,应出具书面审计报告报送董事会;
(六)对重大审计事项作出的处理决定,须报经董事会批准;经批准的处理
决定,被审计对象必须执行;
(七)根据工作需要进行后续审计。
第四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公司实际情况,拟订具体的年度审计工作计
划,报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对已列入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的项目由内
部审计机构自主安排开展审计工作,其他审计工作依据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等授权部门委托开展审计工作。
第四十四条 因审计工作需要,内部审计机构可以请求公司领导协调相关部
门给予协助。
第四十五条 审计一般采取预先通知方式,内部审计通知书以书面形式在审
计前 3 日送达。审计通知书的内容包括:审计的范围、内容、时间和方式,审计
组成员名单,对被审计对象配合审计工作需提供的有关资料及其他要求。
被审计对象在接到内部审计通知书后,应认真按照内部审计通知书的要求做
好准备工作;特殊情况按照有关授权部门要求办理。
审计人员可采取审查凭证、账表、文件、资料、相关管理制度以及向有关单
位和人员调查取证等措施,深入调查了解被审计对象的情况,对其法人治理、经
营活动及内部控制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等方面进行测试。
审计人员可以运用座谈、检查、抽样和分析性复核等审计方法,获取充分、
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以支持审计结论和审计建议,并将收集的审计证据和形
成的审计结论和审计建议记录于审计工作底稿。
第四十六条 内部审计工作应严格按照规定的审计程序进行:
(一)实施内部审计前应制定内部审计方案,向被审计对象发出内部审计通
知书;
(二)审计人员对被审计对象的有关资料进行认真细致的调查、询问,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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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的证明材料,并作详细记录;
(三)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进一步落实取证,做到事实认定清楚、正确,依
据复核后的内部审计记录编写内部审计工作底稿及内部审计报告;
(四)内部审计报告应征求被审计对象意见,并连同被审计对象的反馈意见
报送审计委员会等相关部门;
(五)被审计对象对审计处理决定如有异议,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一
周内向审计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审计委员会接到申诉 15 日内根据权限作出处
理或提请董事会审议。对不适当的审计处理决定,内部审计机构复审并经审计委
员会确认后提请董事会予以纠正。申诉期间,原审计处理决定照常执行。特殊情
况经审计委员会审批后,可以暂停执行;
(六)根据工作需要进行后续审计,追踪审计处理执行情况。
如为避免股东利益和公司财产损失等特殊原因而采取突击审计,则可不按上
述审计程序执行。
第四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每个审计项目结束后,建立内部审计档案,
对工作中形成的审计档案定期或长期保管,在每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进行归档。
内部审计档案销毁必须经审计委员会同意并经董事长签字后方可进行。
第四十八条 各种内部审计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内部审计工作底稿保管期限
为 5 年,其他内部审计工作报告保管期限为 10 年。
第七章 内部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
第四十九条 审计人员应于审计实施结束后,出具内部审计报告和内部审计
决定。内部审计机构每年应当至少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
告。
第五十条 内部审计报告的编制必须以所审计的事实为依据,做到客观、
准确、清晰、完整且富有建设性;如需对被审计对象进行处理、处罚,则应依据
内部审计报告作出内部审计决定,并做到事实清楚,决定准确,适用国家法律法
规和公司规章制度适当。
第五十一条 内部审计报告应说明审计目的、范围、结论和建议,并可以包
括被审计对象负责人对审计结论和建议的意见;内部审计决定应说明作出决定所
内部审计制度
依据的事实和适用的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
第五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建立内部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的审核制度。内
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审查审计证据是否充分、相关、可靠,审计报告表述是否清
晰,审计结论是否合理,审计建议是否可行,审计决定是否客观、准确。
第五十三条 内部审计报告是对被审计对象经营活动及内部控制的真实性、
合法性和有效性的相对保证。内部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经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向
被审计对象下发。
第八章 内部控制评价
第五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
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
控制的建立和实施情况。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
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议。
第五十五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
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
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五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形成决议,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
会审议。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核查,
并出具核查意见。
公司应当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在符合条件媒体上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内部审计制度
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十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保
留结论或者否定结论的鉴证报告,或者指出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
陷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所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所
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董事会、审计
委员会对该事项的意见、所依据的材料,以及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九章 罚 则
第五十八条 根据公司的激励与约束制度,对审计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考
核,以评定其工作绩效,对于做出显著成绩的审计人员可以向董事会提出给予表
扬和奖励;对模范遵守企业规章制度、做出显著成绩的、非常配合内部审计工作
的部门和个人,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可以向董事会、总经理提出给予表扬和奖励
的建议。
第五十九条 审计人员如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不遵守保密制度
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应移交司法机关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关部门和个
人,根据情节轻重,向董事会提出给予行政处分、追究经济责任的建议:
(一)拒绝或拖延提供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计资料等证明材料的;
(二)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审计监督检查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拒不执行审计结论或决定的;
(五)打击报复审计人员的;
(六)打击报复向内部审计机构如实反映真实情况的部门或个人的。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内”含本数,“过”不含本数。
第六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内部审计制度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如有抵触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
第六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六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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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五年十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