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有效沟
通,促进公司持续完善治理,加快公司实现高质量发展,切实保护投
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
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
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
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
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为投资者关系管
理工作设置必要的信息交流渠道,建立与投资者之间良好的双向沟通
机制和平台,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原则和目的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互动,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
了解;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持续完善公司治理。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
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
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
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
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
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六条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
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
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
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内容包括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
自愿性信息披露等。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主要包括: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其他与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的机构或个人。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
第九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
工作,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
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公司与投资者的沟通渠道、平台和方
式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
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
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
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
及时处理投资者涉及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公司治理、投资者权益保护
等相关的投诉事项。
(一) 股东会
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
票的方式。
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二)网站
公司应通过在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的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
管理活动,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公布投资者热
线及邮箱,用于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投资
者关系专栏及相关内容由董事会办公室(证券事务部)负责更新和维
护。
(三)新媒体
媒体平台及其访问地址,应当在公司官网投资者关系专栏公示,及时
更新。
台等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投资者可以通过
深交所“互动易”等平台向公司提出问题和建议,公司可通过各平台
直接回答有关问题。
(四)分析师会议和路演
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公司可以参与上述活动的人员主要包
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及相关业务人员。
信息。分析师会议、路演活动应采取尽量公开的方式进行,包括现场
会议、电话会议或网上直播方式。
式就会议举办时间、登录网址以及登录方式等向投资者发出通知。
以邀请新闻媒体的记者参加,并作出客观报道。
(五)投资者说明会
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
听取建议。
明会等情形。
况。
的可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
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1)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2)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3)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
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4)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5)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
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
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
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六)现场参观和座谈沟通
座谈沟通。现场参观活动由董事会秘书策划、安排和组织或董事会秘
书授权有关人员组织安排。
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七)投资者联系
董事会办公室(证券事务部)负责,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
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
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更需尽快在公司网站公布,并及时在正式公告中进行披露。
(八)其他方式
公告发送给投资者或分析师等相关机构和人员。
件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可通过多种方式与
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第十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
持股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
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
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
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一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
责任,依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对于能够直接处理和答复的投诉,
应尽量当场处理,并将处理情况报告董事会秘书;不能当场解决的投
诉,应向董事会秘书汇报解决;对影响重大、情况复杂或具有典型意
义的投诉,应同时上报公司董事会协调解决。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
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当及时关注
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订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
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
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四条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证券事务部)是投资者关系管理
工作的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
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和日常事务。公司应配备专门工作人员,负责开展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一)信息披露: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准确、公平地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
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
变动情况,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
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秘书、管理层及董事会;
(三)沟通与联络:整合投资者所需信息并予以发布;举办分析
师说明会等会议及路演活动,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接
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
者对公司治理的参与度;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
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
(四)筹备会议:严格按规定筹备股东会、董事会等,组织编制
会议材料;
(五)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媒体以
及其他上市公司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在涉讼、重大重组、
关键人员的变动、股票交易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
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实施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
公共形象;
(六)网络沟通渠道建设: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及
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公布投资者热线及邮箱,用
于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组织回复证券
交易所互动易平台问答;
(七)投资者投诉处理:受理投资者对涉及其合法权益事项的投
诉,包括但不限于:①信息披露存在违规行为或者违反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制度;②治理机制不健全,重大事项决策程序违反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等内部管理制度的规定;③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和决策程序违规;
④违规对外担保;⑤承诺未按期履行;⑥热线电话无人接听等投资者
关系管理工作相关问题;⑦其他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八)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十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从业人员应当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
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十七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其
他职能部门、业务中心、子(分)公司应根据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的
要求,协助董事会办公室(证券事务部)开展相关工作。
第十八条 公司可以结合工作需要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
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鼓励参加中国证监会及
其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
的相关培训。
第十九条 公司应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可以创建投资
者关系管理数据库,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文字、图表、声像
等方式记录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本制度的制定、修
改或废止须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并自决议作出之日起生效。原《投资
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2022年)及《投资者投诉处理工作制度》(2024
年)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