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沃森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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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云南沃森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云南沃森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
《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
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 3 名董事组成,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其中
独立董事至少占 2 名。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 1 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
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
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
会根据本细则规定补选。
第六条 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委员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
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经董事会批准后方能生效,且在补选出的委员就任前,原
委员仍应当依照本细则的规定,履行相关职责。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为:
(一) 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在岗位的工作内容、职责、重要性以及同
行业类似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薪酬与考评方案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薪酬与考评
方案包括但不限于薪酬方案;绩效评价标准、考评程序、考核方法;奖励和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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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主要标准及相关制度等;
(二) 监督公司薪酬制度及决议的执行;
(三) 提出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激励计划的建议及方案;就制定或者变更
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向董事会
提出建议;
(四) 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向董事会提
出建议;
(五)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董事会
授权的其它事宜。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考核计划并组织
进行考核,并在每个经营年度期间可根据经营情况动态调整薪酬与考核计划,确
保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与公司经营业绩相匹配。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公司相关部门应配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准备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
策前所需的有关文件或资料。
第十条 在年度经营业绩确认后,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公司的考评标准对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考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年度薪酬经考核确认后,纳入
公司年度报告一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进行审议。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
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有权提议召开会议,主任委员于收到提议
后 10 日内召集会议,并于会议召开 3 日前通知全体委员。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
亦可随时召开会议。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主持时可
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每一名委员有 1 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定,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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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亦可以
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列席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其
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与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事项相关的人员列
席会议。
第十六条 委员及列席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人员对尚未公开的信息负有
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委员本人出席。委员因故不能出席,
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
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委员未出席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
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与委员会成员有关联关系的议题时,
该关联委员应回避,若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委员人数不足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总
数的三分之二时,应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九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
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
必须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细则
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和记
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至少
为 10 年。
第二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
报公司董事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在本细则中,“以上”包括本数。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未明确事项或者本细则有关规定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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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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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五年十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