沃森生物: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5年12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23 19:1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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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沃森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云南沃森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云南沃森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
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
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
变动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云南沃森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
本公司股份(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
易。
  第四条 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
《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
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股票买卖禁止行为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离任)后半年内;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所持本公司股票且尚在承
诺期内的;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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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
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15 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
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七条 公司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
法》相关规定。上述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
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公司应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
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上述“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卖出的;
“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又买入的。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
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
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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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信息申报、披露与监管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
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新上市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
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二个交
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二个交易日内;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
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十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数据
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
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限
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等手续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
请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
公司”)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
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转让条件
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做好后续管理。
  第十三条 公司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
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
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
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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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和《公司章程》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
实发生之日起二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董事会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
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
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应当遵守相关规定
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
                 第四章 账户及股份管理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国结算深
圳分公司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
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计入
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础。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
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第二十一条 对涉嫌违规交易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可
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对登记在其名下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当
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
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二十三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
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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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生效实施。
                          云南沃森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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