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钢股份: 《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制度(2025年12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23 19:1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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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首钢股份”或者“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
内部审计组织体系,促进内部审计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
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国内部审计准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首钢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
和内部审计人员独立、客观地开展审计监督活动,通过运用
系统、规范的审计方法,审查和评价企业财务收支、经营活
动、风险管理、会计核算及内部控制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
效性,促进企业建立科学的法人治理结构,提高管理水平,
提升企业价值,防范和控制风险,合理保证经营目标的实现。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首钢股份及其分公司、全资子公
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二章    组织体系
  第四条 内部审计是企业全面风险管理和内部监督体系
的重要组成部分,坚持公司党委对审计工作的领导,在董事
会及审计委员会的直接领导下,构建集中统一、全面覆盖、
权威高效的审计监督体系。
  第五条 董事会决定内部审计机构的设置。子公司未建
立董事会的,相关决策机构应承担上述职责,并由主要负责
人分管内部审计工作。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合
理配备内部审计人员。
  第六条 公司设立审计部,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有关规
定,对各单位的经营管理活动进行审计监督。
  第七条 审计部对公司党委、董事会负责,开展内部审
计工作不受各单位内部其他机构和个人的干涉。审计部向公
司党委、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同时接受监管部门的
指导和监督。
  第八条 子公司应设立与其管控模式、业务性质和资产
规模相匹配的内部审计机构并配置相应内部审计人员,尚不
具备设立专职内部审计机构条件的,应当配置专职内部审计
人员。
  第九条 子公司新设内部审计机构前应征询审计部意见,
成立后向审计部备案;子公司审计机构负责人任免,需按照
领导人员管理权限,报上一级单位党委进行任前审批,报审
前应征得上一级审计部门意见。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审计工作所需要的
专业能力、接受内部审计业务培训,严格遵守内部审计人员
职业道德规范和业务准则,正确行使审计权力,切实履行审
计职责,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担任内部审计机构
负责人的,还应当具备审计、会计或者经济管理等工作背景。
  第十一条 保持内部审计人员的相对稳定,不得安排内
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从事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
计职责的工作。
          第三章   职责与权限
  第十二条 审计部作为公司审计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
主要负有以下职责:
  (一)负责建立健全内部审计管理体系和质量评估体系。
  (二)负责建立健全内部审计管理制度、审计工作规范
及相关管理办法;负责对本制度提出修改建议、培训等。
  (三)负责拟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和年度审计工作报告,
并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四)负责审计项目的具体实施,跟踪检查各类审计发
现问题的整改情况,必要时开展后续审计。
  (五)参与选择、评价、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六)配合外部审计机构开展内部控制审计等工作。
  (七)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十三条 各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开展内部审
计监督的相关工作。
  第十四条 子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定期向审计部备案本单
位年度审计计划、审计报告、审计工作报告、审计问题整改
以及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移送等材料。
  第十五条 审计部在审计项目实施中,统一调动安排子
公司审计人员参与。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应拥有履行职
责所必要的知情权、监督权和建议权,主要包括:
  (一)各单位应为内部审计机构开展审计监督工作提供
必要条件,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参加相关的企业董事会、
总经理办公会等会议。
  (二)组织召开与审计事项相关的会议,部署和落实审
计要求,并对相关人员进行访谈。
  (三)获取和检查包括但不限于会计账簿、报表、凭证
及根据具体情况提出的其他资料;现场勘察相关资产;查阅
有关生产经营活动等方面的文件、会议记录;审查计算机信
息系统及其电子数据等相关资料,实施必要的测试。
  (四)调查、询问与审计事项相关的部门和个人,并取
得相关证明材料。被调查部门或者个人要如实反映情况。
  (五)现场勘查和监督盘点资产实物,有关部门及有关
人员要给予配合。
  (六)要求各单位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做出
书面承诺。
  (七)及时报告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风险、问题及重大控
制薄弱环节并进行持续监测;及时移送审计工作中发现的案
件线索和违规违纪问题。
  (八)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和导致严重经济损失
的行为,经主要负责人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对可能被
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及与经济
活动有关资料,经主要负责人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九)对阻挠审计工作,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人员,采
取必要的应对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十)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经
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
  (十一)对严重违法违规和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人员,
提出给予通报批评或者追究责任的建议。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应当
列入预算,由各单位予以保证。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对象或者审计事项有
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第四章   工作内容与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审计部按照年度审计计划和相关部门委托开
展以下审计项目:
  (一)对各单位内部控制体系的健全性、合规性和有效
性进行检查评价。
  (二)对公司党委管理的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
行审计。
  (三)对各单位预算编制、执行及财务收支进行审计。
  (四)对各单位重要经营活动进行审计。审计内容包括
但不限于国家、市委市政府重大政策措施落实、企业重大决
策、重大投资与建设、重大资金筹集与使用,改制重组、股
权转让、兼并破产、重大资产处置、物资采购、工程招标、
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重大经济诉讼和纠纷及自然资源资
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履行情况等。
  (五)对各单位运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包括但不限于
财务收支、资金管理、经营目标、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信
息系统以及重大财务异常、重大资产损失与风险隐患等。
     (六)对各单位高风险业务定期进行审计监督,包括但
不限于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外汇、期货和其他金融衍生品
等。
     (七)对公司董事会和总经理办公会批准立项的建设项
目进行审计。
     (八)对各单位境外投资、运营和产权情况进行审计,
监督检查境外大额资金使用、集中采购和佣金管理等。
     (九)配合上级管理部门实施的审计项目。
     (十)其他审计事项。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工作组织实施:
     (一)审计部直接实施的审计项目,由审计部确定项目
负责人,可从被审计单位以外的审计机构抽调内部审计人员,
或者从其他部门、社会聘请专业人员参加,组成联合审计组
实施审计工作。
     (二)子公司的内部审计机构实施审计项目,由其自行
确定项目负责人,组织实施审计工作。
     (三)外委审计项目由内部审计机构组织对中介机构或
者外部专家的选择、聘用、评价、更换和质量管理。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工作主要程序包括制定审计计划、
审计前准备、审计实施、审计报告、审计整改、审计归档、
审计工作报告等。
           第五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结果包括审计结论、审计意见或
者审计建议、咨询活动结果及其整改结果等。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董事长(或者主要负责人)是内部
审计问题整改的第一责任人。各单位对审计问题整改落实负
有主体责任,实行内部审计整改报告、整改台账“双签字”
制度,由被审计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纪委主要负责人审
核并签字确认,落实党组织主体责任,发挥纪委监督作用。
各单位对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应及时
分析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
施。
     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发现且已经纠正的问题,经审计
组核实后可以不再在审计报告中反映。
          第六章   审计质量与奖惩
     第二十五条 建立全面质量控制体系和项目质量控制措
施,规范审计工作各个环节,持续监督审计工作效果,提高
审计质量。
     第二十六条 审计部统筹组织所属子公司内部审计机构
开展内部审计质量控制工作,对审计质量进行评价。
     第二十七条 对于认真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坚持原则、
做出显著成绩的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由所在单位
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八条 对于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
漏秘密的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由所在单位依据相关规
定予以问责。
     第二十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
陷害的,各单位党组织、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及
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被审计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接受或者拒绝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项目有关的资料,或
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拒绝整改内部审计发现问题的。
  第三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提出的处理意见或者建议,
相关单位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作出决定,并将相关决定告知内
部审计机构。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子公司可根据本制度,制定本单位的审计
实施办法并向审计部备案。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原
《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制度》(北首股董发
〔2023〕9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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