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海川智能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广东海川智能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委
托理财事项的管理,保证公司资金、财产安全,有效控制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收
益,维护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
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在国家政策允许的情况下,在控制投资
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为原则,公司委托银行、
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
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以资金
管理、投资理财等投融资活动为主营业务的控股子公司,其业务行为不适用本制
度规定。
第四条 为保证公司资金安全,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司委托理财业务应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
值 ”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先决条件;
(二)理财产品须为安全性高、流动性好、风险可控的理财产品;
(三)委托理财的资金为公司闲置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
资金。
(四)开展委托理财业务必须充分防范风险,受托方应是资信状况及财务状
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并与受托方签订书
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二章 审批权限及执行程序
第五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按如下权限进行审批:
(一)委托理财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露义务;
(二)委托理财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 5000 万元人民币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未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委托理财事项,由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依
据公司审批权限进行操作。
第六条 公司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委托理财履行审议
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 12 个月内委托理财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
理预计,根据本制度第五条规定履行相应决策程序。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
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
金额)不应超过委托理财额度。
公司连续十二个月滚动发生委托理财的,以该期间最高余额为交易金额,适
用第五条的规定。
第七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还应当以委托理财额度作为计
算标准,适用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相关规定。
第八条 公司财务部门为公司委托理财的管理部门和实施的负责部门,负责
编制并落实委托理财规划、委托理财产品的经办和日常管理、委托理财产品的财
务核算、委托理财产品相关资料的归档和保管等。主要职能包括:
(一)投资前论证,根据公司财务状况、现金流状况、资金价格及利率变动
以及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等情况,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
益进行可行性分析,对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等进行内容审核和风险评估,必要
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提供投资咨询服务。
(二)投资期间管理,落实风险控制措施,出现异常情况时及时报告董事长。
(三)投资事后管理,跟踪到期的投资资金和收益,保障资金及时足额到账。
委托理财完成时,及时取得相应的投资证明或其他有效凭据并及时记账,将签署
的合同、协议等作为重要业务资料及时归档。
第九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对公司委托理
财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第十条 公司财务部门安排专人负责委托理财相关手续。理财产品延续期间,
具体经办人应随时密切关注有关金融机构的重大动向,定期与有关金融机构的相
关负责人联络,了解公司所做理财产品的最新情况。出现异常情况须及时向公司
报告,以便公司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投资到期后,
应及时回收本金及利息。
第三章 监督与风险控制
第十一条 委托理财情况由公司审计部门进行日常监督,定期对资金使用情
况进行审计、核实。禁止以个人名义从委托理财账户中调入调出资金,禁止从委
托理财账户中提取现金。严禁出借委托理财账户、使用其他投资账户、账外投资
。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有权对委托理财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三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有权对公司委托理财事项开展情况进行检查,
并对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委托理财事项进行审核并发表意见。
公司委托理财具体执行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相关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将
公司投资情况透露给其他个人或组织,但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另有
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 公司不得通过委托理财等投资的名义规避购买资产或者对外投
资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变相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对公司委托理财相关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达到披露标准的,应按照相关规定
予以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进行的委托理财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
进展情况和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一)理财产品募集失败、未能完成备案登记、提前终止、到期不能收回
;
(二)理财产品协议或相关担保合同主要条款变更;
(三)受托方或资金使用方经营或财务状况出现重大风险事件;
(四)其他可能会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具有重要影响的情形。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
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