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海川智能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海川智能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远
期外汇交易业务的操作,防范汇率风险,保证汇率风险的可控性及强化公司内
部的风险控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具体实
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远期结售汇业务是指与银行签订远期结售汇合同,约定将来办理结
汇或售汇的外汇币种、金额、汇率和期限,到期再按照该远期结售汇合同约定的
币种、金额、汇率办理结汇或售汇的业务。
第三条 人民币掉期业务是指在委托日同时与银行约定两笔金额一致、买卖
方向相反、交割日期不同的人民币对同一外币的买卖交易,并在两笔交易的交割
日按照该掉期合约约定的币种、金额、汇率办理的结汇或售汇业务。
第四条 公司从事远期外汇交易业务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规定,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远期外汇交易业务操作原则
第五条 公司不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远期外汇交易,所有远期外汇交易
行为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套期保值为手段,以
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
第六条 公司进行远期外汇交易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
银行批准、具有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
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七条 公司进行远期外汇交易必须基于公司的外币收款预测及进口付款预
测,远期外汇交易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币收款的预测金额或进口付款预测,
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交割期间需与公司预测的外币回款时间或付款时间相匹配。
第八条 公司必须以自身名义设立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交易账户,不得使用
他人账户进行远期外汇交易业务。
第九条 公司需具有与远期外汇交易业务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
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远期外汇交易,且严格按照审议批准的远期外汇交易
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 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审批权限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是公司开展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决策机构,负
责审批远期外汇交易业务。未经授权,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进行远期外
汇交易业务的决定。
第四章 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负责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日常运作和管理。
第十二条 公司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相关责任部门:
(一) 财务部门:作为公司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经办部门,负责远期外汇
交易业务的计划制订、预测判断、资金筹集、业务操作、账务处理及日常联系,
并按月对远期外汇交易的财务结果进行核算并上报财务负责人;
(二) 审计部:负责审查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
况及盈亏情况;
(三)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按规定程序实施信息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内部操作流程:
(一) 公司销售部门根据客户订单及订单预测,进行外币回款预测,公司
财务部根据预测结果进行远期外汇交易的规划;
(二) 公司财务部以稳健为原则,根据境内外人民币汇市的变动趋势以及
各金融机构报价信息,制订远期外汇交易计划,按本制度规定的由决策机构批准
后实施;
(三) 公司财务部根据已批准的交易计划,向金融机构提交远期外汇交易
申请书;
(四) 金融机构根据公司申请,确定远期外汇交易价格,并与公司确认;
(五) 财务部收到金融机构发来的远期外汇交易成交通知书后,检查是否
与申请书一致,若出现异常,由财务总监、会计核算人员共同核查原因,并将有
关情况报告董事会;
(六) 在远期外汇交易合约交割期内,财务部根据合约在交割期届满前调
拨资金到相应账号,并提出交割申请,经财务总监报请董事长审批后进行交割;
(七) 公司财务部应对每笔外汇交易进行登记,检查交易记录,及时跟踪
交易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严格控制,杜绝交割违约风险的发生;
(八) 公司财务部应于季度终了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将远期外汇交易业
务的盈亏情况上报公司审计部;
(九) 公司审计部应每季度或不定期的对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实际操作情
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进行审查,将审查情况向董事会报告。
第五章 信息隔离措施
第十四条 参与公司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
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远期外汇交易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
与公司远期外汇交易业务有关的信息。
第十五条 公司远期外汇交易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并由
公司审计部负责监督。
第六章 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
第十六条 在远期外汇交易业务操作进程中,财务部应根据与金融机构签署
的远期外汇交易合约中约定的外汇金额、汇率及交割期间,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
结算。
第十七条 当汇率发生剧烈波动时,公司财务部应及时进行分析,并将有关
信息及时上报财务负责人,由财务负责人判断后下达交易指令。
第十八条 当公司远期外汇交易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远
期外汇交易业务亏损或潜亏金额占公司前一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5%以上,且亏损
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时,财务部应及时向财务负责人、董事长提交分析报
告和解决方案,商讨应对措施,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措施,并同时向公司董事会
秘书报告。
第七章 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信息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公
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公司相关部门和控股子公司应及时向
公司报告远期外汇交易的情况,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十条 公司开展远期外汇交易须以专项公告形式详细说明远期外汇交易
具体情况及必要性和合理性。
第二十一条 远期外汇交易业务开户资料、交易协议、授权文件等原始档案,
以及业务委托书、成交确认书、交割资料等与交易相关的文件由公司财务部门负
责按照公司档案管理相关规定保管及整理归档。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
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并由董事会及时修订。
第二十三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远期外汇交易业务,参照此制度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