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豫能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管理办法
(2025年12月制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河南豫能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豫能控股”或“公司”)
的投资管理流程,落实投资管理责任,加强投资风险管控,提高投资效率和效益,确保
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推进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改革试
点的实施意见》《河南省省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制度文件及公司章
程,结合豫能控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豫能控股本部、控股及托管企业(以下统称“所管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活动,是指公司本部、所管企业作为法人主体通过货币资
金、实物资产、股权资产、债权资产、无形资产等投入某个企业、项目或其他对象,形
成资产或权益,以取得一定经济收益或社会效益的投资行为,具体包括:
等模式开发的项目)等。
权、特许权、探矿权、采矿权等。
目标企业全部或部分股权等。
出项目、基金投资等),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适用于本制度。
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处置行为。
述外,公司对外投资应遵照本制度执行。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投资管理过程包括项目储备、评审论证、投资决策、投资实施、
过程评价、后评价、项目退出、项目信息及档案管理、信息披露、责任追究与惩罚等内
容。
第五条 投资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
资监管要求、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强化投前风险把控工作,做好投资实施过程中的风险
监控、预警和处置,防范投后运营风险。
围绕公司功能定位及中长期发展规划,聚焦主业、做强做优,不断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
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动决策、激进投资。严格控制法人单位数量和管理层级,根据公司战略规划,统筹安排
中长期投资规模,扩大有效投资。
科学论证,确保投资质量,投资论证不充分、决策程序不合规的项目不得投资。
资管理工作的首要标准,提高投资收益水平,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二章 投资管理权限与职能机构
第六条 公司对以下事项进行决策:
(一)公司本部投资事项;
(二)需经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策的投资事项;
(三)需公司决策的其他投资事项。
第七条 公司实行投资决策分级管理,建立责任归口单位、投资管理部门、决策机
构三级负责的项目评审责任制。公司党委会、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股东会是决策机
构,履行相应的决策职责。公司投资管理部门履行相应的审核职责。公司所管企业为责
任归口单位。
第八条 决策机构的职责包括:负责对公司投资管理部门提交的议题、投资方案书
等上会材料进行最终审定决策;按照公司规章制度、上市公司监督管理规范履行相应的
决策职责。
第九条 公司党委会对重大投资事项前置把关,实现党的领导与重大投资决策有机
融合,对提交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股东会的重大投资事项进行前置研究,党委会不
同意或者党政主要领导意见不一致的,相关投资事项不得提交后续决策会议审议。
第十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根据《河南豫能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河
南豫能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对投资事项进行审议批准。
第十一条 董事会根据《河南豫能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河南豫能控股股份
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对投资事项进行审议决策。
第十二条 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是公司投资活动的日常决策机构,根据《河南豫能控
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及董事会授权对投资事项进行决策,主要决策事项有:
(一)所管企业新进入产业领域和境外项目的投资机会研究;
(二)所管企业既有产业领域投资项目;
(三)需所管企业股东会、董事会决策的投资项目;
(四)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审议决策以外的投资项目。
第十三条 评审工作组由公司各部门代表组成,是公司投资活动的前置审查机构,
分析研判拟投项目可行性,提出公司内部评审意见。评审工作组的主要职责如下:
商业尽调、会议讨论等;
术、商业模式、财务分析、管理团队、风险防范等;
对于暂缓项目,监督项目责任归口单位查清原因,调整项目方案,符合相关要求后重新
履行公司内部评审程序。
第十四条 公司投资管理部门牵头组织邀请行业专家、公司领导及相关部门,对投
资机会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方案书进行审查论证,并牵头将修改完善的投
资方案书向决策机构汇报决策。主要职责是:
行业发展情况等;
究报告、投资决策方案书等上会相关材料进行审核把关,牵头修改完善投资方案书,并
向决策机构汇报决策;
筛选和监督;
第十五条 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在公司投资管理环节发挥相应职能:
(一)计划财务管理部门负责公司投资活动中的融资管理与资金平衡工作,审核
论证投资项目融资方案可行性;负责评估公司投资项目的财务收益测算、财务与税务风
险分析工作;负责公司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资金拨付与结算工作;负责评价公司投资
项目投后经营效益情况;负责评估投资活动中涉及的财务报告等资料。
(二)工程管理部门负责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工程相关内容的审
核,负责审查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概算、重大变更等事项。
(三)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对外投资项目组织机构、编制设置、人员整合方案
等组织机构管理工作的内容进行审核。
(四)合规与风险管理部门负责投资活动的合规与风险管理工作;对公司股权投
资的法人治理结构、注册资本、决策机制、合同、章程、法律意见书等事项进行审核;
组织、指导开展公司投资项目的法律尽调工作。
(五)审计管理部门负责投资活动的资产评估管理及备案工作;组织开展公司范
围内审计及资产评估机构的选聘、考核评价、监督及日常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公司重大
建设投资项目和重大资本性支出项目跟踪审计及竣工财务决算审计;参与公司拟投资项
目的尽调审计相关工作。
第十六条 责任归口单位是投资机会、投资方案研究阶段的责任主体,负责开展投
资机会、可行性、投资方案研究的有关工作,最终形成投资机会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
报告、投资方案书,报送至公司投资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投资机会研究报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投资方案书的编制与
具体修改;
(二)负责投资机会、可行性研究阶段所需材料准备、所需手续办理等工作;
(三)负责填报投资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公司投资项目储备库;
(四)负责管理或实施已决策的投资项目;
(五)负责建立、健全本单位投资项目统计管理体系和工作机制,统计本单位投
资项目相关数据,及时向豫能控股提供相关材料;
(六)其他应当由责任归口单位负责的投资相关工作。
第三章 项目储备管理
第十七条 公司应建立投资项目储备库,通过投资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全程监控和管
理,明确投资方向、标的和额度等要素,将具备初步投资意向的项目纳入投资项目储备
库管理。建立项目储备动态调整机制,加强日常跟踪管理,定期调整,严格筛选,有序
推进。储备库内项目通过立项的,进入投资评审与决策流程,未能通过立项或不符合立
项条件的,调整出储备库。
第十八条 年度投资计划是公司及所管企业年度投资工作的起点,公司及所管企业
所有投资活动原则上均需纳入年度投资计划。公司及所管企业应依据公司战略规划,结
合实际情况,编制年度投资计划。
第四章 投资项目决策程序
第十九条 投资决策流程分为投资机会决策流程和投资方案决策流程。对于既有产
业领域的投资项目,无需开展投资机会研究工作;对于新进入产业领域的投资项目,需
前置履行投资机会决策流程。
第二十条 投资机会决策流程:
(一)公司投资管理部门牵头组织开展投资机会研究工作,负责编制投资机会研
究报告等工作。
(二)投资机会研究报告完成后,经公司党委会、总经理办公会决策,明确后续
项目具体责任单位后,方可进入投资方案决策阶段。
(三)公司所管企业对外投资,应于该所管企业作出投资决策前向公司投资管理
部门报备,其中,若所管公司按其章程要求需由该企业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须
先经公司投资管理部门报公司相关决策层批准,再由所管企业决策机构作出投资决策并
实施。
第二十一条 投资方案决策流程:投资方案研究的决策管理按工作流程分为项目立
项、可行性论证、评审工作组审核论证、决策、实施。
(一)立项:投资项目由公司投资管理部门或所管企业提出,明确投资目标(包
括投资目的、规模、预期回报、风险承受能力等),并由责任归口单位、公司投资管理
部门对项目进行研判,如有必要,需上报公司主要领导及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征求意见建
议。待各方意见达成基本一致,可进行项目立项。立项即视为进入公司投资项目储备库,
纳入后续信息披露监测范围。
(二)可行性论证:公司投资管理部门牵头开展项目可行性研究工作,组织项目
责任归口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根据项目性质、规模、风险等级决定是否委托
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开展尽职调查、资产评估、法律合规审查等,组织行业专家及评
审工作组、相关职能部门,对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审论证,形成项目可行性评审意见。
涉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工程相关内容由公司工程管理部门参与审核。
(三)评审会审核论证: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公司投资管理部门牵头组织指
导责任归口单位编制项目投资方案书,邀请行业专家、公司领导及评审工作组等相关部
门组成评审会,对项目投资方案书进行审核论证,并出具公司评审意见。公司投资管理
部门应提前一周发布会议通知,项目责任归口单位应将相关上会材料提前报送至评审会
成员处,原则上项目责任归口单位分管投资领导、分管公司投资管理部门领导必须参会。
项目论证通过后,评审会成员以纸质形式整理评审意见,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后反馈至公
司投资管理部门,公司投资管理部门根据会议意见组织责任归口单位修改完善项目投资
方案书,经评审会成员复核并无异议后由公司投资管理部门提交公司决策机构进行决策。
(四)决策。项目责任归口单位对项目投资方案书履行内部决策流程后,由公司
投资管理部门进行投资方案书上报,按照《公司章程》审批决策权限,组织提交公司党
委会、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股东会进行决策。
(五)项目进入投资实施阶段。
第二十二条 公司投资管理部门提交公司投资决策流程时,需提交详细、客观、真
实的投资项目材料,原则上包括但不限于:
(一)申请公司投资决策的请示文件;
(二)投资方案书;
(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公司内部决策文件及评审意见材料;
(五)过程评价中的投资项目红黄绿灯评价机制管理指标库;已评价同类型项目
后评价评分评级结果及意见建议整改情况,或未评价同类型项目投后运营报告;
(六)项目尽职调查报告,内容涵盖股东背景、历史沿革、业务、财务、法律等
方面(按需);
(七)资产评估报告(按需);
(八)专项风险评估报告(按需);
(九)法律意见书(按需);
(十)投资项目涉及产权收购、股权投资、兼并企业的,需要提供被投资企业及
合作方的背景调查(如混合所有制企业,需增加控股股东的个人背景调查)、资信状况、
业务经营情况、财务审计报告等,不能提供的应当书面说明原因(按需);
(十一)拟签订的收购、投资或合作协议,拟投项目公司章程,已签订的战略合
作协议、专项政策扶持等文件(按需);
(十二)项目资金来源说明或资金筹措方案;
(十三)按照公司投资决策要求需提供的其他资料等。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规定范围内的投资活动要提前录入投资管理信息系统,投资活
动信息的完备程度将作为是否开展投资决策活动的重要参考。对于信息不完备的投资活
动,暂不推进项目的投资决策工作。完成相应论证及决策程序后,项目上报单位需及时
更新项目投资实施、运营、投后管理等信息,未完成录入原则上不再论证同类项目。
第五章 投资过程评价
第二十四条 过程评价是指依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决策资料等初始投资文件和
相关要求,对项目在评价期间内的投资预期目标实现程度进行分析评价,分析投资收益
与预期偏差的原因,总结投资项目经验教训,并提出对策建议。过程评价的评价期间从
决策通过之日起至进入后评价程序止。
第二十五条 公司投资管理部门牵头组织开展投资过程评价管理工作,负责对项目
实施单位的初评进行复核、跟踪、纠偏、评价,形成投资项目自评价结果,对投资项目
存在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项目实施单位作为投资的实际运营主体,负责定期
填报《投资项目红黄绿灯评价机制管理指标库》进行初评,形成初评结果。
第二十六条 对于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重大不利变化的,项目实施单位应及时向公
司投资管理部门书面报告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重大不利变化,由公司投资管理部门负
责进行上报,项目实施单位应及时编制调整方案,重新履行投资决策流程。
第二十七条 投资项目决策通过后,当投资条件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导致项目无法继
续实施,项目实施单位应及时研究启动投资中止、终止或退出程序,拟定项目投资中止、
终止或退出方案,详细分析项目实施现状、原因和条件、可能发生的法律纠纷和经济损
失等,由公司投资管理部门负责向决策机构进行上报并备案,经投资项目原决策机构批
准同意后可中止、终止或退出。
第二十八条 重大不利变化是指:
(一)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发生调整,导致项目实施前提条件发
生重大或实质性、颠覆性变化;
(二)项目建设规模、建设地点、建设内容、产品方案、技术方案等投资方案内
容发生重大调整和实质性改变、投资额超过决策确定额度 10%以上(含 10%)或股权结
构发生变化等情况;
(三)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群体性事件以及危及人身或财产安全的重大突发事件;
(四)重大资产损失,严重的质量、安全生产及环境事故等;
(五)投资合作方严重违约,出现严重损害出资人利益的情况;
(六)严重的违法违纪案件或重大法律纠纷案件;
(七)银行账户、款项被冻结或省外、境外存款所在的金融机构破产;
(八)境外投资项目所在国家(地区)发生战争、动乱以及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
等;
(九)其他投资条件恶化、投资目的无法实现等有重大影响的事件;
(十)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如因主要投资方变更或其股权比例发生重大调整,导致项目控制权、
公司治理结构或原有投资安排发生实质性变化的,该等调整应视为重大事项。相关调整
方案须按照本制度第二十一条第一项所规定的决策权限和程序,重新履行投资决策流程。
第三十条 公司投资管理部门定期对所投资项目进行跟踪分析,针对外部环境和项
目本身情况变化,及时履行决策程序调整投资方案。投资方案调整后涉及年度投资计划
调整的,由公司投资管理部门负责将调整后的年度投资计划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第三十一条 投资项目中止、终止或退出时,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监管规定及公司、
上级主管部门相关制度等规定,依法依规有序办理。相关责任单位、部门及责任人员必
须尽职尽责,认真做好审计、资产评估、评估备案、产权变更等工作,防止国有资产流
失。
第三十二条 过程评价管理工作具体按照投资项目过程评价相关制度规定执行。
第六章 投资后评价
第三十三条 后评价是指项目投资完成后,在一定的期限内,对项目实施全过程所
进行的评价。通过对项目全过程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价,与项目投资决策时确定的或上级
主管部门另行要求的目标及技术、经济、环境、社会等指标进行对比,找出差别和原因,
总结经验,汲取教训,不断完善和改进项目投资决策管理,提高投资决策管理水平和投
资效益。后评价包括项目单位自评价和豫能控股后评价,后评价结论为工程建设项目考
核和奖惩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三十四条 项目后评价工作由豫能控股统一组织,必要时,可委托具备资质的中
介机构协助开展后评价工作。但不得委托参加过同一项目前期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
尽职调查、评审论证、资产评估和编写自我总结评价报告的工程咨询机构,以及项目监
理、工程建设等相关单位承担该项目的评价任务。
第三十五条 公司投资管理部门是后评价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公司其他职能部门
按照职责分工参与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
第三十六条 项目后评价工作应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科学原则,评价内容坚持
定量和定性相结合,后评价结果由公司投资管理部门负责提请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批。
第三十七条 项目后评价工作分为后评价计划下达、项目单位自评价、豫能控股后
评价、项目单位整改落实和信息反馈五个工作程序。
第三十八条 项目自评价报告、后评价报告和项目单位整改落实情况,作为对项目
实施单位考核和奖惩、后续同类项目投资决策和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九条 后评价管理工作具体按照公司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
行。
第七章 项目退出管理
第四十条 项目退出是指公司及所管企业通过股权转让、无偿划转、进场交易、公
开拍卖、破产、解散等方式,退出其直接持有的非上市公司股权,对外转让企业资产。
第四十一条 资产管理部门为固定资产项目退出管理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股权管
理部门为股权项目退出管理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责任单位提交的项目退出方案提出审核意见;
(二)跟踪监督项目退出实施进展情况;
(三)对已完成退出的项目进行备案管理;
(四)定期形成公司项目退出工作专项报告;
(五)其他相关工作。
第四十二条 公司相关部门作为项目退出工作的参与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主要履
行以下职责:
(一)对责任单位提交的项目退出方案提出审核意见并指导实施;
(二)组织选聘相关审计、评估、法律等中介机构;
(三)组织审核相关审计、评估、清算、法律意见书、职工安置等专项报告;
(四)组织开展项目退出的监督检查工作;
(五)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六)组织开展项目退出过程中出现的信访管理工作,维护稳定;
(七)其他相关工作。
第四十三条 公司项目退出工作采取分类管理模式。其中,涉及股权项目退出事项
的,按照公司《股权退出管理办法》执行;涉及固定资产退出事项的,按照《国有资产
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执行;涉及低效无效资产退出事项的,具体由计划财务
管理部门牵头组织开展相关工作。
第八章 信息统计与档案管理
第四十四条 项目信息统计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谁填报谁负责原则。资产管理部门、所管企业对填报的投资项目数据的真
实性、准确性负责;
(二)全流程管理原则。完整统计投资项目各个阶段全生命周期的业务数据,确
保数据统计渗透至全流程每一个环节;
(三)信息完整可追溯原则。所有投资项目全流程报送表单须设立台账,归档保
存,确保统计信息可查询、可追溯。
第四十五条 投资管理信息系统是统计投资项目数据的唯一渠道。所管企业及资产
管理部门负责填报投资项目信息,应充分利用投资管理信息系统,按照公司对投资项目
的统计分析要求,及时填写投资计划内项目的投前管理(立项、研究、决策审批)、投
中管理(实时更新、重大事项报告)、投后管理(过程评价、后评价)等信息,对投资
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动态监控和管理。
第四十六条 所管企业应建立完整的投资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对投资项目立项研究、
审核论证、决策审批、投资实施、建设运营以及过程评价、后评价、中止、终止或退出
过程中形成的各种档案资料进行统一分类整理、编目、立卷、保存和使用。
第四十七条 项目档案资料原则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项目投资方案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工程投资项目初步设计等项目审批申
报材料、审核意见、批示、决议、项目决算、竣工验收报告等;
(二)出资企业和审批企业股东会、董事会纪要或决议和投资项目涉及的相关请
示、批复等;
(三)投资项目涉及和签署的合同、协议、章程、证照等文件;
(四)投资项目的财务分析报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相关核准备案文件、
法律调查报告、尽职调查报告、技术论证报告、内外部评估报告和意见、生产经营报告
等;
(五)项目过程评价、后评价报告;
(六)项目中止或终止方案及相关的审计报告、清算报告、总结报告等;
(七)其他涉及项目信息的重要文件。
第四十八条 项目档案整理完成后,应分类移交公司专门的档案管理机构或部门归
档,由其统一负责存档、查阅及销毁等管理工作。
第九章 信息披露
第四十九条 公司投资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条 公司董事会、证券事务管理部门负责对外投资活动的信息披露事务。
第五十一条 公司相关部门和所管企业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公司报告投资情况,配
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所管企业开展对外投资项目时,应当明确信息披露责任
人及责任部门,其信息披露责任人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证券事务管理部门汇报进展情
况。
第五十二条 信息披露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
露,确保信息披露的公平性。
第十章 责任追究
第五十三条 在投资决策管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投资项目后评价结
果,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投资行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监管规定及国家产业政
策或国家投资政策的。
(二)超越公司章程规定的权限、董事会授权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
的投资限额进行投资的。
(三)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擅自决定投资的;越权审批或者擅自扩大
投资规模和生产经营规模的;未履行规定程序超概算投资的。
(四)在投资项目投资机会研究、可行性研究环节,提供信息不真实、不准确、
不完整,未进行严格科学论证,对投资审批、实施、评价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
(五)参与投资决策、实施和评价,未严格遵守保密规定,泄露商业秘密,利用
职权谋取私利的。
(六)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有重大调整未及时报告的。
(七)在授权范围内决策的投资项目,内部决策程序不完善的或决策后未及时提
交备案的。
(八)在投资决策中有其他违规行为的。
第五十四条 对于违反第九章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及第五十三条的行为,依据中央、
河南省、公司问责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惩罚,终身追究责任。
第五十五条 纪检管理部门负责对各履职责任主体履责情况进行再监督,对违反党、
国家和河南省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进行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
关处理。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由公司投资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