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510 证券简称:金冠股份 公告编号:2025-039
吉林省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时间:2025 年 12 月 23 日(星期二)下午 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5 年 12 月 23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12 月 23 日上午 09:15-09:25,09:30-11:30,
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 2025 年 12 月 23 日 9:15-15:00 的任意时间。
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6 日在巨潮资
讯网发布了《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公告编号:2025-038),
会议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吉林省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245 人,代表股份 223,528,910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27.104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217,795,715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26.4094%。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44 人,代表股份 5,733,19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6952%。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244 人,代表股份 5,733,195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95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244 人,代表股份 5,733,19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6952%。
(三)其他参加会议人员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列席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股东会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并形成了决议:
提案 1.00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21,433,22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625%;
反对 1,756,08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856%;弃权
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1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637,51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30.6301%;弃权 339,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25,300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9234%。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提案 2.01 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20,675,00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233%;
反对 2,509,5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227%;弃权
权股份总数的 0.154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879,29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43.7714%;弃权 344,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90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0071%。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提案 2.02 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20,700,50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347%;
反对 2,480,6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097%;弃权
权股份总数的 0.155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904,79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43.2673%;弃权 347,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80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0664%。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提案 2.03 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20,699,30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341%;
反对 2,485,7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120%;弃权
权股份总数的 0.153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903,59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43.3563%;弃权 343,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90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9984%。
表决结果:通过。
提案 2.04 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20,822,50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892%;
反对 2,485,7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120%;弃权
权股份总数的 0.098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026,79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43.3563%;弃权 220,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90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495%。
表决结果:通过。
提案 2.05 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20,576,90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794%;
反对 2,601,8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640%;弃权
权股份总数的 0.156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781,19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45.3813%;弃权 350,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9,20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1083%。
表决结果:通过。
提案 2.06 修订《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20,826,50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910%;
反对 2,478,5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088%;弃权
权股份总数的 0.100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030,79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43.2307%;弃权 223,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90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053%。
表决结果:通过。
提案 2.07 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20,699,30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341%;
反对 2,485,7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120%;弃权
权股份总数的 0.153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903,59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43.3563%;弃权 343,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90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9984%。
表决结果:通过。
提案 2.08 修订《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21,414,22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540%;
反对 1,889,48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453%;弃权
权股份总数的 0.100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618,51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32.9569%;弃权 225,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90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280%。
表决结果:通过。
提案 3.00 《关于废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21,443,22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669%;
反对 1,831,78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195%;弃权
权股份总数的 0.113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647,51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31.9505%;弃权 253,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80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286%。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河南晟品律师事务所杨灿律师和韩超毅律师出席、见证了本次股东会,并出
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
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吉林省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