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晟品律师事务所
HeNan ShengPin LawFirm 法 律 意 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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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吉林省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吉林省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晟品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行
政机关依法批准、合法设立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从事法律服务资
格的律师执业机构。本所接受吉林省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
冠股份”或“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对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
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以及《吉林省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
的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
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
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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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股东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
系统予以认证;
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用途。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
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予以审核公告。
本所律师依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
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相
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
确、完整,本法律意见书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公司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2025年12月5日,公司董事会召
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召开本次股东会。根据2025年12月6日公
告的《吉林省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通知》(公告编号:2025-038),公司拟于2025年12月23日下午14:00通过
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公司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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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会在2025年12月6日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该通知包含了本次股东会需
要审议的内容(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公司发布的上述通知详细说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
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登记事项等相关事项。本次股东会股
权登记日为2025年12月16日。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发出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及内容符合《公司
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本次股
东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12月23日下午14:00在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青年创业
大厦16层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副董事长张艳利女士主持,完成了
全部会议议程。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
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2月23日上午09:15-09:25,09:30-11:30,下午
(http://wltp.cninfo.com.cn)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2月23日
根据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公告一
致。
综上,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
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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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245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223,528,91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27.1046%,其中:
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
股东及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计1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络投票的股东共计244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5,733,195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952%。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
构验证其身份。
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外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
小投资者”)244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5,733,19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6952%。
(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单独或合计持有
上市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本所律师和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以现场或以远程视频方式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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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符合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
议人员有权对本次股东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验证,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会的职权
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
次股东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
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本次股东会所审议事
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董事郭成芳女士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股东代
表进行监票;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
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经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合并统计,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
果如下:
同意221,433,2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19%。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为:同意3,637,5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4465%;反对1,756,085股,占出席本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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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6301%;弃权339,60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5,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5.9234%。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同意220,675,0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41%。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为:同意2,879,29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2215%;反对2,509,501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7714%;弃权344,40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6.0071%。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同意220,700,5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56%。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为:同意2,904,79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6662%;反对2,480,601股,占出席本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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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2673%;弃权347,80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6.0664%。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同意220,699,3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39%。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为:同意2,903,59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6453%;反对2,485,701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3563%;弃权343,90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5.9984%。
表决结果:通过。
同意220,822,5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87%。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为:同意3,026,79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7942%;反对2,485,701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3563%;弃权220,700股(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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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3.8495%。
表决结果:通过。
同意220,576,9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67%。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为:同意2,781,19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5104%;反对2,601,801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3813%;弃权350,20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6.1083%。
表决结果:通过。
同意220,826,5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02%。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为:同意3,030,79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8640%;反对2,478,501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2307%;弃权223,90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3.9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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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通过。
同意220,699,3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39%。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为:同意2,903,59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6453%;反对2,485,701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3563%;弃权343,90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5.9984%。
表决结果:通过。
同意221,414,2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07%。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为:同意3,618,5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1151%;反对1,889,485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9569%;弃权225,20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3.9280%。
表决结果: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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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221,443,2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36%。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为:同意3,647,5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6209%;反对1,831,785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9505%;弃权253,90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4.4286%。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
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公司法》《股东
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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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河南晟品律师事务所关于吉林省金冠电气股份有
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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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刘 阳
经办律师:
杨 灿
经办律师:
韩超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