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钢股份: 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23 19:1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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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959   证券简称:首钢股份      公告编号:2025-061
            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号院 3 号楼第三会议室召开 2025 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现场会议。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朱国森董事长线上主持。
  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股东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04人,代表股份6,481,728,473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858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5,708,136,546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850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01人,代表股份773,591,927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85%。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00人,代表股份32,651,248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22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00人,代表股份32,651,248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224%。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马哲、梁静作为本次会议的见证律师出席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本次股东会提案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
行表决。
  (二)本次股东会提案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提案一《董事会换届之非独立董事选举》
  本提案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
  选举朱国森为公司董事,同意股份数 6,475,847,368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93%。
  选举王立峰为公司董事,同意股份数 6,475,820,042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88%。
  选举李明为公司董事,同意股份数 6,475,676,344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66%。
  选举刘俊为公司董事,同意股份数 6,475,698,147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70%。
  选举金锡为公司董事,同意股份数 6,475,824,35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8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选举朱国森为公司董事,同意股份数26,770,143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9881%。
  选举王立峰为公司董事,同意股份数26,742,817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9044%。
  选举李明为公司董事,同意股份数26,599,119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4643%。
  选举刘俊为公司董事,同意股份数26,620,922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5311%。
  选举金锡为公司董事,同意股份数26,747,125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9176%。
  根据上述表决结果,该提案获得通过,朱国森、王立峰、李明、
刘俊、金锡当选为公司非独立董事。
  提案二《董事会换届之独立董事选举》
  本提案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
  选举余兴喜为公司独立董事,同意股份数 6,478,469,451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97%。
  选举彭锋为公司独立董事,同意股份数 6,478,280,438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68%。
  选举王翠敏为公司独立董事,同意股份数 6,478,608,336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1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选举余兴喜为公司独立董事,同意股份数29,392,226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0187%。
  选举彭锋为公司独立董事,同意股份数29,203,213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4398%。
  选举王翠敏为公司独立董事,同意股份数29,531,111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4440%。
  根据上述表决情况,该提案获得通过,余兴喜、彭锋、王翠敏当
选为公司独立董事。
  综合上述选举结果,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独
立董事3名,职工代表董事1名。董事会9名成员分别为朱国森、王立
峰、李明、陈小伟(职工代表董事)、刘俊、金锡、余兴喜(独立董
事)、彭锋(独立董事)、王翠敏(独立董事),其中职工代表董事陈小
伟经公司第三届职工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选举产生。上述董事当选
后,公司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提案三《关于重新签署<首钢集团有限公司与北京首钢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相关主体间关联交易的框架协议>及 2026 年度日常关联交
易额预计情况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060,077,0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1,769,5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7.2998%;反对75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2.2979%;弃权131,3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该提案属于关联交易,根据有关规定,公司控股股东首钢集团有
限公司(持股4,420,769,800股)对该提案回避表决。该提案应由出席本
次股东会总体有表决权股东过半数审议通过。根据上述表决情况,该
提案获得通过。
   提案四《关于与首钢集团有限公司签订<首钢集团有限公司与北
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首钢集团有限公司相关下属企业之管理服
务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060,025,97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1,718,5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7.1434%;反对75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979%;弃权182,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128,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该提案属于关联交易,根据有关规定,公司控股股东首钢集团有
限公司(持股4,420,769,800股)对该提案回避表决。该提案应由出席本
次股东会总体有表决权股东过半数审议通过。根据上述表决情况,该
提案获得通过。
   提案五《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独立董事制度”的议
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455,660,8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数的0.3968%;弃权345,4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9,76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583,6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20.1635%;反对25,722,1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7785%;弃权345,4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129,7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该提案应由出席本次股东会总体有表决权股东过半数审议通过。
根据上述表决情况,该提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马哲、梁静作为本
次会议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公司本
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会
决议;
(二)法律意见书;
(三)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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