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钢股份: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23 19:1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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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股字[2025] A0624 号
致: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并见
证贵公司 2025 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
“《股东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
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北
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
与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
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网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
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
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
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
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经查验,本次会议由贵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会召集。
贵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12月6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中国证券报》《证券时
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公开发布了《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5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于2025年12
月1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
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公开发布了《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2025年度第三次
临时股东会部分子议案的提示性公告》(与《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度
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合称“该等会议通知”),该等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召开
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审议事项、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及会议登记方式等事项。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贵公司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5年12月23日14:30在北京市石景山区首钢园群明湖南路6
号院3号楼如期召开,由贵公司董事长朱国森先生线上主持。本次会议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
召开当日的 9:15-15:00。
   经查验,贵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内容均与会议通知所载明
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
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
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资格。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股东的相关身份证明文件、股东代理人提交的股东授权委托书和
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反馈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截至本次会议股
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并经贵公司及本所律师查验确认,本次会议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
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合计204人,代表股份6,481,728,473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83.8584%(已剔除截止股权登记日公司回购账户中已回购的股份数量)。
   除贵公司股东(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还包括贵公司部分董事候选
人、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经办律师。
   经查验,上述现场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已由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会议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对贵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全部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表
决结果如下:
   同意6,475,847,36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同意6,475,820,04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同意6,475,676,34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同意6,475,698,14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同意6,475,824,35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同意6,478,469,45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同意6,478,280,43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同意6,478,608,33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联交易的框架协议〉及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预计情况的议案》
   同意2,060,077,01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无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
权的99.9572%;
   反对750,3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无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弃权131,36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无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关联股东首钢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于首钢集团有限公司相关下属企业之管理服务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
   同意2,060,025,97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无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
权的99.9547%;
   反对750,3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无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弃权182,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无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关联股东首钢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同意6,455,660,85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反对25,722,16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无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弃权345,46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53%。
   本所律师、现场推举的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现场会议表决票当场清点,
经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并统计、确定最终表决结果后予以公布。其中,贵公司对相关
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表决结果。
   经查验,上述第1-2项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朱国森、王立峰、李明、刘俊、金锡
当选为非独立董事,余兴喜、彭锋、王翠敏当选为独立董事;第3-4项议案经出席本次
会议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第5项议案经出席本次
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综上所述,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
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第三次临
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负 责 人
                            张利国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马   哲
                            梁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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