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士眼镜: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23 19:0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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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关于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GLG/SZ/A2426/FY/2025-1617
致: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或“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以下简称“本所
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本次
会议”)。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以下简称“《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
会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会
召开的有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决议一起予以公告,并依法
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本次股东
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
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
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博士眼镜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尽责的精神,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并对本次股东会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
行了核查和验证,现根据本所律师对事实的了解及对法律的理解,出具法律意见
如下:
   一、 本次股东会召集与召开程序
   贵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10 月 30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刊载了《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前述会议通知中载有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会议召开时间与地点、会议召开
方式、股权登记日、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等事项、会议联系
方式等。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12 月 23 日下午
公司会议室召开,董事长 ALEXANDER LIU 先生主持本次股东会。本次股东会
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其中,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12 月 23 日 9:15-9:25、
时间为:2025 年 12 月 23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贵公司发出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及通知的内容符
合《公司法》《治理准则》《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
的规定,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内容与会议通知及会议公告所载一
致,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会召集人与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会由贵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召集。
   (二)根据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有权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包括截至
博士眼镜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记在册的公司全体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其以书面形式委托的代理人、贵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贵公司聘请的律师等相关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
委托书及股东登记的相关资料等,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
名,代表贵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为 92,588,610 股,占贵公司发行在
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6350%。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
络投票结果,在网络投票表决时间内,通过网络有效投票的股东共 360 名,代表
贵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为 1,311,879 股,占贵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5758%。以上通过网络投票进行表决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交易所
身份验证机构验证其股东身份。
  上述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及通过网络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共 364 名,代表贵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为 93,900,489 股,占贵公司
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2108%;其中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会
的中小投资者(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额为 1,312,079 股,占贵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758%。
  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还有贵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
所律师。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提交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
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相结合的方式就审议的议案投票表决。在现场投票全部结束后,本次股东会按《公
博士眼镜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并统计了投票的表决
结果。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股份总数和网络投票结果。本次
股东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根据贵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进行的表决以及本次股东会对表决结果的统
计,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对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
下: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93,845,629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会 议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权 10,99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7%。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257,219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
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8188%;反对 43,87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
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435%;弃权 10,99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
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376%。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93,847,129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会 议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权 11,19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9%。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258,719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
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9332%;反对 42,17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
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140%;弃权 11,19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528%。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博士眼镜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93,847,329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会 议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权 12,19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258,919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
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9484%;反对 40,97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
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225%;弃权 12,19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
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291%。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93,841,829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会 议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权 17,69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88%。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253,419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
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5292%;反对 40,97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
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225%;弃权 17,69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
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482%。
  表决结果:通过。
  表 决 情况 :同 意 93,844,009 股, 占 出 席本 次会议 有表 决 权 股份 总 数 的
权 12,19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255,599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
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6954%;反对 44,29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
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756%;弃权 12,19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
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291%。
博士眼镜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通过。
  表 决 情况 :同 意 93,838,809 股, 占 出 席本 次会议 有表 决 权 股份 总 数 的
权 18,19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94%。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250,399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
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2991%;反对 43,49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
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146%;弃权 18,19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
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863%。
  表决结果:通过。
  表 决 情况 :同 意 93,835,829 股, 占 出 席本 次会议 有表 决 权 股份 总 数 的
权 18,99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02%。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247,419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
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0719%;反对 45,67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
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807%;弃权 18,99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
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473%。
  表决结果:通过。
  表 决 情况 :同 意 93,839,029 股, 占 出 席本 次会议 有表 决 权 股份 总 数 的
权 18,99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02%。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250,619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
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3158%;反对 42,47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
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368%;弃权 18,99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
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473%。
  表决结果:通过。
博士眼镜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表 决 情况 :同 意 93,843,729 股, 占 出 席本 次会议 有表 决 权 股份 总 数 的
权 12,99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8%。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255,319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
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6740%;反对 43,77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
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359%;弃权 12,99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
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900%。
  表决结果:通过。
  表 决 情况 :同 意 93,846,529 股, 占 出 席本 次会议 有表 决 权 股份 总 数 的
权 12,99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8%。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258,119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
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95.8874%;反对 40,97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
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225%;弃权 12,99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900%。
  表决结果:通过。
  表 决 情况 :同 意 93,839,029 股, 占 出 席本 次会议 有表 决 权 股份 总 数 的
权 20,49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18%。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250,619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
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3158%;反对 40,97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
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225%;弃权 20,49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
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616%。
  表决结果:通过。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博士眼镜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治理准则》《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
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贵公司的股东及监事会未在本次股东会上提出新的议案;
上述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表决通过。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
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治理准则》《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
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
理人、其他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
                    为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关于
              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之
                 法律意见书
                    的
                   签署页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律师:
                                     牛   璐
负责人:                           律师:
       马卓檀                           陈思宇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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