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力诺医药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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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充分调动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升公司整体管理水平,
确保公司发展战略目标的实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
下简称“《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相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山东力诺医药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以下人员:
(一) 董事会成员:包括公司独立董事及非独立董事;
(二) 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的总经理、 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
会秘书及其他《公司章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审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公司股东会负责审
议董事的薪酬。
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和高级管理员薪酬方案制定
与考核的指导及管理机构,负责拟定和审查本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的考核办法和薪酬计划或者方案,并对其业绩和行为进行评估。
第四条 公司薪酬的确定需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司长远利益原则:应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目标相符,短期
与长期激励相结合,防止短期行为,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
(二)权责利对等原则:按工作岗位、工作成绩、贡献大小及责权
利相结合等因素确定基本工资薪酬标准;
(三)绩效挂钩原则:年度薪酬与个人岗位职责目标完成情况挂钩,
与公司经营业绩、年度考核结果、行为规范等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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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竞争原则:注重收入市场化,制定合理的薪资结构比例,保
持公司薪酬的吸引力以及在市场上的竞争力,有利于公司吸引人才。
第二章 薪酬、津贴的构成和标准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薪酬
(一)非独立董事:同时在公司担任管理职务的非独立董事根据其
在公司担任的具体职务、岗位领取职务薪酬,不再单独领取董事津
贴;除上述董事之外的公司其他非独立董事可在公司领取津贴,其
津贴由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决定并通过后执行。
(二)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在公司领取独立董事津贴。独立董事津
贴由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六条 在公司担任管理职务的非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
酬、绩效薪酬和其他激励形式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
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基本薪酬根据承担的战略责任、经营规模、经营难度、岗位职责、
市场薪资行情、公司职工工资水平及其他参考因素确定,按月发放。
绩效薪酬根据企业年度经营目标完成情况,结合个人分管业务年度
考核结果,以基本年薪为参考基数计核,于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
价后发放,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其他激励形式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年度奖金、
专项奖励等,涉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激励形式参照本制度
第三条履行审议程序。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
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
案,并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三章 薪酬的发放
第八条 公司董事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
和实际绩效计算绩效工作津贴并予以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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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公司发放的薪酬、津贴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国家和公司的有
关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各类社会保险费用、住房公积金、
按照公司规定的各项扣减支出、其它应由个人承担缴纳的部分,剩
余部分发放给个人。
第十条 公司较上一会计年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亏损扩大,非独立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平均绩效薪酬原则上应当相应下降,未相应下降的,
应当披露原因:
第十一条 公司如发生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
时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其他形式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
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
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发放或者追回已发放的绩效薪酬和其他
激励形式收入:
(一)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二)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
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失职、渎职,导致公司出现重大决策失误、
重大安全事故、重大财务舞弊、重大风险事件等,给公司造成严重
影响或者造成公司资产流失的;
(四)公司董事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项,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经股东会或董事会
批准的公司其他内部规定执行。本制度与今后发布的法律、法规发
生冲突的事项,按今后发布的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自公司股东会通过后生效。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