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及下属子
公司、控股子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业务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加强对外汇套期保值交
易业务的管理,防范投资风险,健全和完善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业务管理机制,确保
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及《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业务情况,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是指为满足正常生产经营需要,在金融机构
办理的为规避和防范外币汇率风险的套期保值业务,主要包括远期结售汇、外汇掉期、
外汇互换、外汇期货、外汇期权及其他外汇衍生产品等业务等。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全资或
控股子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视同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 操作规范
第四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遵循合法、安全、有效、审慎的原则,所有外
汇套期保值业务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
风险为目的,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不得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风险投资。
第五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
行批准、具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
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六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交易必须基于公司的外汇收支预测,外汇套期保
值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进出口业务外汇收支的预测金额,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金
额、交割期间需与公司预测的外汇收支款项时间相匹配。
第七条 公司需具有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
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且严格按照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外汇套期
保值业务交易额度进行交易,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
第八条 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设立外汇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
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第九条 公司应根据实际需要对本管理制度进行修订、完善,确保制度能够适应
实际运作和风险控制需要。
第三章 审批权限
第十条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须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批准后方可进行,具体决
策权限为:
(一)套期保值业务投资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或绝对金额不超
过 5,000 万元人民币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套期保值业务投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公司对未来 12 个月内套期保值业务的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审议时,相关额度的使用期
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套期保值投资金额不应超过审批额度。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授权财务总监及经理为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审批人。该
业务需经过财务总监和经理审批通过后方可执行。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在做出相关决议后两个交易日内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内部管理流程
第十三条 财务部是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经办部门,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方案
制定、资金筹集、业务操作及日常联系与管理等工作。
第十四条 公司审计部为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监督部门,负责审查监督外汇套期
保值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等,督促财务部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并对账务处理情况进行核实;同时负责监督套期保值业务人员执行风险管理政策和风险
管理工作程序,及时防范业务中的操作风险。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根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负责审核外汇
套期保值业务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业务内部操作流程如下:
(一)财务部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具体操作,通过外汇市场调查、对外汇汇率
的走势进行研究和分析,对拟进行外汇交易的汇率水平、外汇金额、交割期限等进行分
析,提出外汇套期保值操作方案;
(二)财务部应当综合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需求,根据人民币汇率的变动趋势以及
各金融机构报价信息提出外汇套期保值申请,按审批权限报送批准后实施;
(三)财务部严格按经批准方案进行交易操作,与合作金融机构签订合同并进行资
金划拨;
(四)财务部应对每笔外汇套期保值进行登记,检查交易记录,及时跟踪交易变动
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严格控制交割违约风险的发生;若出现异常重大情况,由财
务总监、会计核算人员共同核查原因,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经理及董事会;
(五)审计部应定期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
况进行审查,审计部负责人为责任人;
(六)董事会办公室根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负责审核外汇套期保值业
务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董事会秘书为责任人。
第十七条 相关部门应当针对各类衍生品或者不同交易对手设定适当的止损限额,
明确止损处理业务流程,并严格执行止损规定。
公司应当跟踪衍生品公开市场价格或者公允价值的变化,及时评估已交易衍生品的
风险敞口变化情况,并向管理层和董事会提交包括衍生品交易授权执行情况、衍生品交
易头寸情况、风险评估结果、本期衍生品交易盈亏状况、止损限额执行情况等内容的风
险分析报告。
第五章 信息隔离措施
第十八条 参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所有人员及合作的金融机构相关人员必
须履行信息保密义务,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方案、交易情况、结算
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有关的信息。
第十九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并
由公司审计部负责监督。
第六章 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
第二十条 在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过程中,财务部应按照公司与金融机构签署
的协议中约定的外汇额度、价格与公司实际外汇收支情况,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合理安排相应操作人员,并由公司审计部负责监督。
第二十一条 当汇率发生剧烈波动时,财务部应及时进行分析,并提出应对方案,
报告财务总监。
第二十二条 当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可能出现重大风险或出现重大风险的,财
务部必须按照已获公司经理批准的应对方案进行操作,并及时跟踪业务进展;公司审
计部必须认真履行监督职能,如发现违规情况立即向经理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并抄送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七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披露公司
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相关信息。
第二十四条 公司已交易衍生品的公允价值减值与用于风险对冲的资产(如有)
价值变动加总,导致合计亏损或者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公
司股东净利润的1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财务部必须立即向公司经理、
审计部、董事会办公室报告,公司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的
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不一致的,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并由董事会及时修订。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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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五年十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