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利用深圳证券交易所搭建的互动易平台,进一步加强互动
易平台信息发布及提问回复的管理,规范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通过互动易平台与投资者的交流,建立公司与投资者良好沟通机制,
持续提升公司治理水平,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投资者
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互动易平台”是指深圳证券交易所为上市公司与投
资者之间搭建的自愿性、交互式信息发布和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综合性网络平
台(网址为:https://irm.cninfo.com.cn)。
第二章 总体要求
第三条 互动易平台管理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司通
过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回复投资者提问,应当注重诚信,严格遵守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有关规定,尊重并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主动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增进
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
代公司应尽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平台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
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行回答。公司信息披露以其通过符合条件媒体披露的内
容为准,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或回复的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第五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时,应当谨慎、
理性、客观,以事实为依据,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
使用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语言,应当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不得误
导投资者。如涉及事项存在不确定性,应当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不确定
性和风险。不具备明确事实依据的,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平台发布或者回复。
第三章 内容规范
第六条 不得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投资者提问涉及已披露事项的,公司
可以在已依法披露的信息范围内对投资者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地说明和
答复;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信息披露
公告。公司不得以互动易平台发布或回复信息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泄露未公开
重大信息。
第七条 不得选择性发布或回复。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回复投资
者提问时,应当保证发布信息及回复投资者提问的公平性,对所有依法合规提出
的问题认真、及时予以回复,不得选择性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
第八条 不得涉及不宜公开的信息。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回复投
资者提问时,不得涉及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信息,不得涉及国家
秘密、商业秘密等不宜公开的信息。公司对供应商、客户等负有保密义务的,公
司应当谨慎判断拟发布的信息或者回复的内容是否违反保密义务。
第九条 充分提示不确定性和风险。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回复投
资者提问时,如涉及事项存在不确定性,应当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不确
定性和风险。
第十条 不得迎合热点。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概
念、敏感事项问题进行答复时,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发布
信息或者回复内容迎合市场热点或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
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研发创新、采购销售、重大合同、战略合作、发展规划以及
行业竞争等方面的影响,不得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第十一条 不得配合违法违规交易。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回复投资
者提问时,不得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测或者承诺,也不得利用发
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影响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二条 及时回应市场质疑。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的信息或者回复的内
容受到市场广泛质疑,被公共传媒广泛报道且涉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
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关注并及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内部管理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互动易平台信息发布及投资者问题回复工作
负责人,对拟在互动易平台发布的信息或者回复的内容进行审核。董事会秘书可
根据情况就有关信息发布及问题回复事宜,征求外部咨询机构意见。董事会秘书
认为特别重要或者敏感的信息发布及问题回复事宜,可报董事长审批。未经董事
会秘书审核通过的信息或者内容不得在互动易平台进行发布或者回复。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互动易平台信息发布和投资者问题回复的
职能部门,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及时查看、收集投资者提问的问题,将拟定的信息
或者内容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经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后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
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
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积极配合公
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对投资者的提问进行分析、解答,并及时将相关资
料报送董事会办公室。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不一致时,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