锐明技术: 关联方资金往来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23 18:1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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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的资金管理,防止和杜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发
生,保护公司、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间的资金
管理。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适用本制度,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他关联方与纳入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关联方”,是指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上市规则》
所界定的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四条   关联方占用资金:指公司为前述主体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
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代其偿还债务,有偿或者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
贷款)给其使用,委托其进行投资活动,为其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
预付款等方式向其提供资金,或者证券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非经营性占用行为。
  第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权利,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
负有诚信义务,不得通过资金占用等方式损害公司利益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资金往来事项及规范
  第六条   公司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经营性资金往来时,
应当严格防止公司资金被占用。公司不得以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
预付款等方式将资金、资产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七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他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
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二)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三)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
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
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四)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八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格
按照《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和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规定执行。
            第三章 关联方资金占用的防范措施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的管理。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应按照《公司法》和《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切实履行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
金行为的职责。
  第十条   公司董事长是防止资金占用、资金占用清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和直接主
管责任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是该项工作的业务负责人。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按照权限和职责审议批准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和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开展的关联交易事项,超越董事会权限的
关联交易应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定期对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进行检查,上报与公司关联
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审查情况,坚决杜绝公司关联方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情况发
生。审计部门对公司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每季度进行定期内审工作,对经营活动和内
部控制执行情况的进行监督和检查,并就每次检查对象和内容进行评价,提出改进建
议和处理意见,确保内部控制的贯彻实施和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十三条 公司在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发
生经营性资金往来时,应当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明确经营性资金
往来的结算期限,不得以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形式变相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关注公司是否存在被关联方挪用资金等侵占公司
利益的问题,如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提请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并及时披露。
  公司审计部门每季度核查一次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了解公司是否
存在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
情况,如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提请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四条 因关联方占用或者转移公司资金、资产或者其他资源而给公司造成或
者可能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采取诉讼、财产保全等保护性措施避免或减少
损失,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当公司关联方拒不纠正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备,必要时对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提起法律诉讼,申请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他关联方所持股份司法冻结,保护公司及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审计委员
会应当监督公司董事会履行上述职责,当董事会不履行时,审计委员会可代为履行。
  第十五条 注册会计师在为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工作中,应对公司存
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公司依据有关
规定就专项说明作出公告。
  第十六条 公司关联方对公司产生资金占用行为,公司应依法制定清欠方案,按
照要求及时向证券监管部门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和公告。
               第四章 责任追究及处罚
  第十七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违反本制度规定利用关联关
系占用公司资金,损害公司利益并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相关责任人
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有义务维护公司资金不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
联方占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协助。纵容控股股东侵占公司资产行为的,
公司董事会应视情况轻重,对责任人给予处分,并对负有严重责任的人员启动罢免直
至追究刑事责任的程序。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侵占资产时应立
即启动“占用即冻结”机制,即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侵占资产的
应立即申请司法冻结,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不能对所侵占公司资产
恢复原状或以现金清偿的,公司董事会应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及程
序,通过变现控股股东所持公司股份等偿还所侵占公司资产。
  公司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的资金,原则上应当以现金清偿。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拟用非现金资产清偿占用的公司资金,应当遵守
以下规定:
  (一)用于抵偿的资产必须属于公司同一业务体系,并有利于增强公司独立性和
核心竞争力,减少关联交易,不得是尚未投入使用的资产或者没有客观明确账面净值
的资产;
  (二)公司应当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中介机构对符合以资抵债条件的资产
进行评估,以资产评估值或者经审计的账面净值作为以资抵债的定价基础,但最终定
价不得损害公司利益,并充分考虑所占用资金的现值予以折扣。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
应当向社会公告;
  (三)独立董事应当就公司关联方以资抵债方案发表独立意见,或者聘请符合《证
券法》规定的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四)公司关联方以资抵债方案须经股东会审议批准,关联方股东应当回避投票。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
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时,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和对负有重大责
任的董事提议股东会予以罢免,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财务负责人,在决策、审核、审批及直接处理与关联
方的资金往来事项时,违反本办法要求给本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并由相应的机
构或人员予以罢免,同时,公司有权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
语的含义相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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