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920396 证券简称:常辅股份 公告编号:2025-109
常州电站辅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3 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
除限售条件、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及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常州电站辅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19 日召开
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3 年股权激励计划首
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3 年股权激励计划授予股票期权第二
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3 号——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
(以下简称“持续监管指引第 3 号”)以及公司《2023 年股权激励计划》
(以下
简称“《激励计划》”或“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
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
及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于公司<2023 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3 年股权激励计
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 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
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关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附生效条件的授予协议的议案》、
《关于拟认定公司核心员工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3
年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
意见。独立董事李芸达先生作为征集人就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的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表决权。
同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
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 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
管理办法〉的议案》、
《关于拟认定公司核心员工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3 年股
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和《关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附
生效条件的授予协议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公司《2023 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
出具了核查意见。
授予激励对象及拟认定核心员工的名单在公司官网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
司监事会未收到对本次激励对象及拟认定核心员工名单提出的异议。公司于
于对拟认定核心员工的核查意见》
(公告编号:2023-075)和《监事会关于 2023
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公告编号:
了《关于公司<2023 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3 年股权
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拟认定公司核心员工的议案》、《关
于公司<2023 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关于公司与
激励对象签署附生效条件的授予协议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
办理 2023 年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2023 年 10 月 20 日,公司根据内
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的核查情况,在北京证券交易所官网
(http://www.bse.cn/)上披露了《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
告》(公告编号:2023-080)。
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3 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权益的议案》。公
司监事会对 2023 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权益授予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同意的
意见。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并发表了
一致同意的意见。
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3 年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
格、期权行权价格及预留权益授予价格的议案》、
《关于拟认定公司核心员工的议
案》及《关于公司<2023 年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权益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相关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并发表了一
致同意的意见;公司监事会对调整 2023 年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
期权行权价格及预留权益授予价格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划预留权益授予激励对象及拟认定核心员工的名单在公司官网进行了公示。在公
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对本次预留权益授予激励对象及拟认定核心员工名单
提出的异议。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 11 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官网(www.bse.cn)
上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对拟认定核心员工的核查意见》(公告编号:2024-069)
和《监事会关于 2023 年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权益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
公示情况说明》(公告编号:2024-070)。
过了《关于拟认定公司核心员工的议案》、《2023 年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权益授予
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3 年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
权益的议案》。相关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并发表了一致同意的意见,公司监事会对 2023 年股权激励
计划预留权益授予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3 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3 年股权激励计划
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相关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前
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并发表了一致同意的
意见,公司监事会对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关于回购注销 2023 年股权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3 年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授予数量和
行权价格的议案》,相关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审议并发表了一致同意的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本次调整进行了审议并发表了同
意的意见。
于注销 2023 年股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并发表了一致同意的意见。
于公司 2023 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
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3 年股
权激励计划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相关议案提交董
事会审议前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并发表了一致同意的意见。
二、关于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
件、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及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
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一)关于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
条件成就的说明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
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比例
第一个解除限 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
售期 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第二个解除限 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
售期 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第三个解除限 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
售期 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日为 2023 年 11 月 20 日,
故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限售期已于 2025 年 11 月 19 日届
满。
就情况说明
序号 解除限售条件 成就情况说明
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公司未发生左述情形,满足
解除限售条件。
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适当人选;
本次拟解除限售的激励对
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除限售条件。
理人员情形的;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根据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考核年 所出具的《2023 年度审计报
度为 2023-2025 年三个会计年度,分年度对公司业绩目 告》(苏亚锡审【2024】35
标进行考核,以达到公司业绩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对应年 号)及《2024 年度审计报告》
度的解除限售条件之一: (苏亚锡审【2025】39 号),
解除限售 公司 2023 年归属于上市公
考核年度 公司业绩目标
安排 司股东净利润为 3561.71 万
元,剔除本激励计划激励成
第一个解 2023 年净利润不低于
除限售期 2700 万元
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3592.58
第二个解 2023-2024 年两年累计净
除限售期 利润不低于 5600 万元
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为
除限售期 利润不低于 8700 万元
计划激励成本影响后的归
注:上述“净利润”指标均指剔除本激励计划激励 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
成本影响后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润 为 3980.44 万 元 ; 公 司
司股东净利润合计为
计划激励成本影响后的归
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
润合计为 7573.02 万元,公
司层面业绩考核满足解除
限售条件。
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公司将对激励对象分年度依据激励对象的工作能力、工
果确定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比例。激励对象个人考核评 56 名激励对象考核结果均
价结果分为“优秀”、
“良好”、
“合格”、
“不合格”等四 为“良好及以上”,满足解
个等级, 分别对应解除限售比例如下表所示: 除限售条件,可按照本激励
上一年度绩效 对应绩效考核 个人解除限售 计划规定比例解除限售其
考核等级 分数 比例 考核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
全部限制性股票。
优秀 90-100 分 100%
良好 80-89.9 分 100%
合格 60-79.9 分 80%
不合格 59.9 分及以下 0%
在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达成的前提下,激励对象个人
当年实际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年计划
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解除限售比例。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
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根据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
的授权,公司将按照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相关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事
宜。
本期无不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不存在注销安排。
(二)关于本次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说明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安排如表所示:
行权安排 行权时间 行权比例
股票期权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
第一个行权期 交易日起至股票期权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 40%
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股票期权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
第二个行权期 交易日起至股票期权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 30%
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股票期权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
第三个行权期 30%
交易日起至股票期权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48 个
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本次激励计划的股票期权的授权登记日为 2023 年 11 月 17 日,故本次激励
计划股票期权的第二个行权等待期已于 2025 年 11 月 16 日届满。
序号 行权条件 成就情况说明
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公司未发生左述情形,满足
行权条件。
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不适当人选;
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生左述情形,满足行权条件。
理人员情形的;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根据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
公司在 2023-2025 年的 3 个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 出具的《2023 年度审计报告》
对象对应年度的期权行权条件之一: 及《2024 年度审计报告》
(苏
行权安排 考核年度 行权条件 亚锡审【2025】39 号),公司
第一个行 2023 年净利润不低于 2023 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
权期 2900 万元 净利润为 3561.71 万元,剔
除本激励计划激励成本影响
第二个行 2023-2024 年两年累计净
权期 利润不低于 6000 万元
净利润为 3592.58 万元;公
第三个行 2023-2025 年三年累计净
权期 利润不低于 9300 万元
东净利润为 3788.78 万元,
注 1:上述“净利润”指标均指剔除本激励计划激
剔除本激励计划激励成本影
励成本影响后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
响后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
润。
的净利润为 3980.44 万元;
公司 2023-2024 年归属于上
市公司股东净利润合计为
划激励成本影响后的归属于
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合计
为 7573.02 万元,公司层面
业绩考核满足行权条件。
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公司将对激励对象分年度依据激励对象的工作能力、
工作业绩达标情况进行考核,并根据上一年度绩效考
核结果确定激励对象的行权比例。激励对象个人考核 6 名激励对象考核结果均为
评价结果分为“优秀”
、“良好”
、“合格”
、“不合格” “良好及以上”,满足期权
等四个等级,分别对应行权比例如下表所示: 行权条件,可按照本激励计
划规定比例行权其考核当年
上一年度绩效 对应绩效考核 个人解除限售
计划行权的全部股票期权。
考核等级 分数 比例
优秀 90-100 分 100%
良好 80-89.9 分 100%
合格 60-79.9 分 80%
不合格 59.9 分及以下 0%
在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达成的前提下,激励对
象个人当年实际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个人当年计
划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个人行权比例。
综上,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已成
就,根据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公司将按照本次激
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相关股票期权的行权事宜。
本期无不符合行权条件的股票期权,不存在注销安排。
(三)关于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
条件成就的说明
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
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内 50%
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内 50%
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日为 2024 年 11 月 25 日,
故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已于 2025 年 11 月 24 日届
满。
情况说明
序号 解除限售条件 成就情况说明
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足解除限售条件。
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当人选;
本次拟解除限售的激励对
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解除限售条件。
人员情形的;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根据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
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
所出具的《2024 年度审计
为 2024-2025 年两个会计年度,分年度对公司业绩目标进
报告》
(苏亚锡审【2025】
行考核,以达到公司业绩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对应年度的解
除限售条件之一:
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
考核年度 公司业绩目标
排 激励计划激励成本影响后
第一个解除 2024 年净利润不低于 2024 年 的 归 属 于 上 市 公
限售期 2900 万元 司 股 东 的 净 利 润 为
第二个解除 2024-2025 年两年累计净
业绩考核满足解除限售条
限售期 利润不低于 6000 万元
注:上述“净利润”指标均指剔除本激励计划激励成 件。
本影响后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公司将对激励对象分年度依据激励对象的工作能力、工作
业绩达标情况进行考核,并根据上一年度绩效考核结果确
定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比例。激励对象个人考核评价结果
分为“优秀”
、“良好”
、“合格”
、“不合格”等四个等级,
分别对应解除限售比例如下表所示: 25 名激励对象考核结果
均为“良好及以上”,满
上一年度绩效 对应绩效考核 个人解除限售
足解除限售条件,可按照
考核等级 分数 比例
本激励计划规定比例解除
优秀 90-100 分 100%
限售其考核当年计划解除
良好 80-89.9 分 100%
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
合格 60-79.9 分 80%
不合格 59.9 分及以下 0%
在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达成的前提下,激励对象个人当
年实际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年计划解除
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解除限售比例。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
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根据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
授权,公司将按照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相关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事宜。
本期无不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不存在注销安排。
三、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股票期权行权及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
解除限售的具体情况
(一)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具体情况
因公司实施了 2024 年年度权益分派: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2.00 股,每
股调整为 1,408,800 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平台
(www.bse.cn)上披露的《2024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公告编号:2025-050)。
本次解除 本次解除
本次解除限售的
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 限售的限 限售的限
职务 限制性股票数量
序 (股) 制性股票 制性股票
姓名 (股)
号 占其已获 占目前总
授数量的 股本的比
调整前 调整后 调整前 调整后 比例 例
董事长、
总经理
董事、副
总经理
董事、副
总经理
董秘、财
务总监
合计 1,174,000 1,408,800 352,200 422,640 30% 0.5872%
注:
(1)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以上百分比结果四舍五入所
致。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次激励计划部分限售股份解限售后,其所持股份
锁定及买卖股份行为,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规
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
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同时还须遵守中国证监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关于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相关规定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作的公开承诺。
(二)股票期权行权具体情况
因公司实施了 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2.20
元;2024 年年度权益分派: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2.00 股,每 10 股派 2.50
元人民币现金。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由 6.70 元/份调整为 5.19
元/份、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由 600,000 份调整为 720,000 份。具体内容详见公
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平台(www.bse.cn)上披露的《关于调整 2023 年
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 期权行权价格及预留权益授予价格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4-063)、《关于调整 2023 年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授予数量和
行权价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85)。
可行权日必须为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的交易日,但下列期间内不得行权: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公司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
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4)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15
日起算,直至公告日。
本次可 本次可
获授股票期权数量 本次可行权的股票 行权的 行权的
(份) 期权数量(份) 股票期 股票期
序
姓名 职务 权占其 权占目
号
已获授 前总股
调整前 调整后 调整前 调整后 数量的 本的比
比例 例
董事长、
总经理
董事、副
总经理
董事、副
总经理
董秘、财
务总监
合计 600,000 720,000 180,000 216,000 30% 0.3001%
注:
(1)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以上百分比结果四舍五入所
致。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次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行权后,其所持股份锁
定及买卖股份行为,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规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
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同时还须遵守中国证监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关于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相关规定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作的公开承诺。
(三)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具体情况
因公司实施了 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2.20
元;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预留限制性股票价格由 4.01 元/股调整为 3.79 元/股;
授予后因 2024 年年度权益分派: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2.00 股,每 10 股派
整 为 259,200 股 。 具 体 内 容 详 见 公 司 在 北 京 证 券 交 易 所 信 息 披 露 平 台
(www.bse.cn)上披露的《关于调整 2023 年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
期权行权价格及预留权益授予价格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4-063)、
《2024 年年
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25-050)。
本次解
本次解
除限售
获授限制性股票数 本次解除限售的限 除限售
的限制
量(股) 制性股票数量(股) 的限制
性股票
序号 姓名 职务 性股票
占其已
占目前
获授数
总股本
调整前 调整后 调整前 调整后 量的比
的比例
例
合计 216,000 259,200 108,000 129,600 50% 0.1801%
注:
(1)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以上百分比结果四舍五入所
致。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次激励计划部分限售股份解限售后,其所持股份
锁定及买卖股份行为,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规
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
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同时还须遵守中国证监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关于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相关规定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作的公开承诺。
四、本次股票期权行权的缴款安排
(一)公司将结合实际情况,择机统一办理激励对象股票期权行权及行权股
份登记等相关手续。
(二)缴款账户及要求以公司财务部门反馈至激励对象的内容为准。激励对
象需在规定缴款期限内,将本次行权认购资金存入或汇入公司指定银行账户,否
则视为放弃认购。
五、 本次股票期权行权募集资金的使用计划
本次行权所募集的资金,将全部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六、 激励对象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安排和缴纳方式
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个人所得税缴纳的资金全部由激励对象自行
承担。公司将根据国家税收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应交纳的个人所得税
及其他税费。
七、 相关审核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2023 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
限售期、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及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已
届满,公司未发生不得解除限售或行权的情形,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业绩考核和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均达到要求。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和
股票期权行权事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激励计划》的规定,审议程序合法合
规,行使权益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认为公司
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及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
除限售条件已成就。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解除限售、行
权相关事宜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公司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已
成就,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成就;符合《公司法》
《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一)《常州电站辅机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九次会
议记录》;
(二)《常州电站辅机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
(三)《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常州电站辅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股
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
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及相
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常州电站辅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