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常州澳弘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核查
意见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金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常州
澳弘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澳弘电子”或“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就澳弘电子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
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核查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常州澳弘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
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2543 号),常州澳弘
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澳弘电子”)于 2025 年 12 月 11 日
公开发行了 580 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价格为每张 100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
人民币 58,000.00 万元,扣除承销费用及保荐费用合计 460.00 万元(不含增值税),
实际收到募集资金 57,540.00 万元。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
费用 5,902,830.19 元(不含增值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574,097,169.81
元。前述募集资金已于 2025 年 12 月 17 日全部到账,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对本次募集资金到账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容诚验
字[2025]518Z0177 号)。公司已对上述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并与募集资金专
项账户开户银行、保荐机构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具体内容详见公
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签订募集资金
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62)。
二、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公司《常州澳弘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证券募
集说明书》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序
项目名称 项目投资总额 拟投入募集资金 备案审批情况
号
常发改外资备[2023]46 号
常发改外资备[2023]53 号
合计 59,604.21 58,000.00
上述项目的投资总额为 59,604.21 万元,本次募集资金将全部用于上述项目,
如本次发行实际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少于拟投入本次募集资金总额,公
司董事会将根据募集资金用途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安排募集资金的具体使用,不足
部分将以自有资金或自筹方式解决。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可以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情况,
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按照规定予以置换,不足部分由公司
以自筹资金解决。
三、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
本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经相关部门
批准,并经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利用募集资金投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在募集资
金实际到位之前已由公司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截至 2025 年 12 月 17 日止,本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投资金额为 172,222,706.62
元,具体情况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项目名称 项目投资总额 自筹资金预先投入金额
泰国生产基地建设项目 580,000,000.00 172,222,706.62
合计 580,000,000.00 172,222,706.62
四、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情况
本次募集资金各项发行费用合计人民币 5,902,830.19 元(不含增值税),在
募集资金到位前,本公司已用自筹资金支付发行费用金额为 1,228,301.90 元(不
含增值税),本次拟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金额为人民币 1,228,301.90
元(不含增值税),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项目名称 不含税金额
合计 1,228,301.90
五、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的决策程序
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23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
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 172,222,706.62 元,使用募集资金 1,228,301.90 元置
换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合计 173,451,008.52 元。
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
金,有利于提高公司的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不存在变相改变公司募集
资金用途的情形,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并且置换时间距离募集
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 6 个月,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相关监管规定。
六、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核意见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
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的自筹资金具体情况进行了鉴证,出具了《以自筹资金
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容诚专字
[2025]518Z1072 号)。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认为:澳弘电子管理
层编制的专项说明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的规定,公允反映了澳弘电子以自筹资金
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实际情况。
七、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
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经容诚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置换情况进行了专项审核并出具了专项鉴证报告,履
行了必要的程序。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 6 个月,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综上,本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
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无异议。
(本页无正文,为《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常州澳弘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使用
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核查意见》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
郭煜焘 宋滨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