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弘电子: 澳弘电子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23 18: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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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5058          证券简称:澳弘电子            公告编号:2025-062
                常州澳弘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常州澳弘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
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2543 号),常州澳弘
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澳弘电子”)于 2025 年 12 月 11 日公
开发行了 580 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价格为每张 100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
民币 58,000.00 万元,扣除承销费用及保荐费用合计 460.00 万元(不含增值税),
实际收到募集资金 57,540.00 万元。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
费 用 5,902,830.19 元 ( 不 含 增 值 税 ) , 实 际 募 集 资 金 净 额 为 人 民 币
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募集资金到账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
报告》(容诚验字[2025]518Z0177 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的有关规定,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8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
签订监管协议的议案》,同意授权公司管理层及其授权人士办理募集资金专户存
储相关事宜。
   近日,公司与保荐机构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中信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江苏江南农村商
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
“三方协议”),上述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
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具体开立情况如下:
  开户主体      开户银行         银行账户              存储金额(元)
         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
  澳弘电子   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    0107800000688888      225,400,000
           市新北支行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澳弘电子                519902184510000       50,000,000
          司常州新北支行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
  澳弘电子               8110501011102875641    300,000,000
          司常州天宁支行
  三、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募集资金监管协议中公司简称“甲方”,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简称“乙方”,
保荐人简称“丙方”,所签署的监管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
用于甲方“泰国生产基地建设项目”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
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
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
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
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郭煜焘、宋滨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
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
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
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 1 次或者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
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
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或邮件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
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
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
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一、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
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常州澳弘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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