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于
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
之
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
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治理准则》”)和上海证券
交易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以
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现行有效的《浙
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浙江巨化股份有
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就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大会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事宜出具
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司提供
的本次股东大会有关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的各项议程及相关决议等文件,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
公司已向本所承诺: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陈述及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
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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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
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不对会
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
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
的或用途。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
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
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章、规范性文
件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会九届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议案》。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刊登了《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
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称“会议通知”),会
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开时间、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召集人、会
议表决方式、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会务联系方式等事
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由于本
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在会议通知中还对网络
投票的投票时间、投票程序等有关事项做出了明确说明。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会议通知的时间和方式、
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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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楼视频会议室(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召开,由公司副董事长李军主持。
行。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
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
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审议的议案内
容与会议通知所载一致,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
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
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拟出席人员的资格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上海证券交
易所截至 2025 年 12 月 18 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登记在册的持有公司股份的全体股东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公司的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及股东登
记的相关资料等,现场出席及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539 名,代
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1,822,439,34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7.5041%。
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2)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
公司的网络投票结果,在本次股东大会确定的网络投票时段内,通过网络投票的
股东共 1,536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396,793,82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4.6974%。以上通过网络投票进行表决的股东,已由上海证券交易所身
份验证机构验证其股东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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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共计 1,538 名,代表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 399,659,03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8036%(中小投资者
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
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二)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有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符合《公
司法》《股东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该等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具备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对以下议案进行了审议: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的内容相符,审
议的议案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
票相结合的方式就审议的议案投票表决。在现场投票全部结束后,本次股东大会
按《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并统计了投
票的表决结果。网络投票按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段,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股份总数和
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和网络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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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表决结果,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进行了单独计票,形成本次股东大会的最终表
决结果,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二)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进行的表决以及本次股东大会对表决结果的统
计,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 1,821,582,96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530%;反对 456,18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同意 1,783,780,37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7.8787%;反对 38,508,93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2.1130%;弃权 150,04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同意 380,234,56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5.1397%;反对 19,020,50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该议案涉及的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 1,821,799,14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648%;反对 508,03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399,018,830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398%;反对 508,03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0.1271%;弃权 132,16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31%。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1 为特别决议事项,需经出席股
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本次
股东大会审议的其余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东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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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同意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4 已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
议案不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3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
表决事项,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综合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如下:本次股
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
会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若相关数据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不等于 100%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
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治理准则》《规范运作
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
通过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文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