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泰新材: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瑞泰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拟开展以套期保值为目的远期结售汇业务的核查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23 17: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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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江苏瑞泰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及控股子公司拟开展以套期保值为目的
           远期结售汇业务的核查意见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
                      “保荐人”)作为江苏瑞泰新
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泰新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
市的保荐人,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对瑞泰
新材及控股子公司拟开展以套期保值为目的远期结售汇业务事项进行了核查,具
体情况如下:
  一、开展远期结售汇情况概述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进出口业务主要采用美元、欧元等外币进行结算,因此当
汇率出现较大波动时,不仅会影响公司进出口业务的正常进行,而且汇兑损益对
公司的经营业绩也会造成较大影响。为进一步提高公司应对外汇波动风险的能力,
降低汇率波动对公司经营的影响,更好地规避和防范公司所面临的外汇汇率波动
风险,增强公司财务稳健性,防范各种风险对公司成本控制和经营业绩造成的不
利影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拟在商业银行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远期结售汇以正常进出口业务为基础,合理安排资金使用,
以固定换汇成本、稳定和扩大进出口以及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不投机,不进行
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外汇交易,不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
  远期结售汇是指银行与客户签订远期结售汇合约,约定将来办理结售汇的外
汇币种、金额、汇率和期限,在到期日外汇收入或支出发生时,按照该远期结售
汇合同约定的币种、金额、汇率办理结售汇。交易对手为经监管机构批准、有远
期结售汇业务经营资格且履约能力良好的银行金融机构。
金在上述额度范围及期限内可循环滚动使用,且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
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将不超过已审议额度。
  本次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事项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不涉及
募集资金。
  二、审议程序
  公司分别于 2025 年 12 月 20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2025 年第六次
会议,于 2025 年 12 月 23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临时)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拟开展以套期保值为目的远期结售汇业务的议案》,
同意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银行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2026 年度,公司及控股子
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额度不超过 2000 万美元,资金在上述额度范围及期限内可
循环滚动使用,且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
相关金额)将不超过已审议额度。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远期结售汇的风险分析及公司采取的控制措施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开展的远期结售汇业务遵循锁定汇率风险原则,不做投机
性、套利性的交易操作,但远期结售汇操作仍存在一定的风险。相关风险以及具
体的应对措施如下:
交易损益;在交易合约存续期内,每一会计期间将产生重估损益,至到期日重估
损益的累计值等于交易损益。针对该风险,公司将加强对汇率的研究分析,适时
调整经营策略,以稳定进出口业务和最大限度避免汇兑损失。
支相匹配,保证在交割时拥有足额资金供清算,以减少到期日现金流需求。其次,
因业务变动、市场变动等原因需提前平仓或展期金融衍生产品,存在需临时用自
有资金向银行支付差价的风险。针对该风险,公司将选择结构简单、流动性强、
风险可控的远期结售汇业务,严格控制远期结售汇的交易规模。
等金融机构沟通不及时的情况,可能错失较佳的交易机会;操作人员未按规定程
序报备及审批,或未准确、及时、完整地记录业务信息,将可能导致交易损失或
丧失交易机会。针对该风险,公司已制定规范的业务操作流程和授权管理体系,
配备专职人员,明确岗位责任,严格在授权范围内从事远期结售汇交易业务。同
时,公司已制订《证券投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对远期结售汇操作
原则、审批权限、组织机构及其职责、实施流程作出明确规定,对远期结售汇的
风险控制起到了保证作用。
已建立长期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履约风险低。为防范该风险,公司将加强对银
行账户和资金的管理,严格控制资金划拨和使用的审批程序。
信息,将为公司带来法律风险及交易损失。针对该风险,公司将加强相关人员的
业务培训及职业道德教育,提高相关人员素质,并建立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制度。
  四、交易相关会计处理
  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企业会计准
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等相关规
定及其指南,对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进行相应的核算和处理;同时也将根据套期
保值业务的实际情况来判断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规
定的套期会计适用条件并采取套期会计进行会计处理,最终会计处理以公司年度
审计机构审计确认的会计报表为准。
  五、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本次拟开展以套期保值为目的远期结售汇业务事项已经
公司审计委员会和董事会审议通过,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表决程序合法合规。
公司制定了《证券投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针对远期结售汇业务形
成了较为完善的内控制度,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以降低经营风险,有利于公
司的长远发展。
  综上,保荐人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本次拟开展以套期保值为目的远期结售汇
业务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瑞泰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及控股子公司拟开展以套期保值为目的远期结售汇业务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
章页)
保荐代表人:
           康昊昱         庞雪梅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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