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 2025 年第二期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
及核查意见
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
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以下简称“《自律监
管指南》”)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
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
修订稿)”》的有关规定,对公司2025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公示,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激励对象进行了核查,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情况如下:
一、公示情况及核查方式
(一)公示情况
公司于2025年12月1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杭
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
象名单》(以下简称“本次激励对象名单”)。
公司于2025年12月13日至2025年12月22日在公司内部对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姓
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公示期共计10天,公司(含子公司)员工可向公司董事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意见。
截至公示期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未收到任何人对本次拟激励对
象提出的异议。
(二)核查方式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核查了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名单、身份证件、拟
激励对象与公司(含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拟激励对象在公司(含
子公司)担任的职务等。
二、核查意见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的规定,对本次拟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列入本次拟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管理办法》《公司
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
(二)列入本次拟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
激励对象的情形: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三)列入本次拟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上市规则》等文件规定的激励
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本次激励计
划的激励对象包括公司(含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以及核
心骨干人员,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
(四)列入本次拟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包含1名中国香港籍员工,任职于关键
岗位,在经营管理方面起到重要作用,对前述人员进行股权激励符合公司的实际
情况和发展需要,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列入本次拟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包含公司实际控制人范渊先生。范渊先生目
前为公司董事长、核心技术人员,是公司的领导核心,对公司的经营管理、企业
发展战略等重大决策具有决定性的影响力。本次对范渊先生进行股权激励将有助
于带领公司向更长远的目标发展,符合《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
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也有利于维护广大股东的长远利益,具有必要性
和合理性。
(五)列入本次拟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
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综上,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列入本次拟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
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修订
稿)》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