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迪特: 外汇衍生品套期保值交易业务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23 17: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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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爱迪特(秦皇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爱迪特(秦皇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
下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外汇衍生品套期保值交易业务的操作与管理,有效
防范和降低汇率波动给公司生产经营带来的风险,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国家外汇管理局
相关监管要求,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外汇衍生品套期保值交易业务(以下简称“套期保值业
务”)是指公司为满足正常经营或业务需要,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
银行批准、具有外汇衍生品套期保值交易业务经营资格的大型银行金融机构开
展的用于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的各项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远期结售汇、
外汇掉期、外汇期权、利率互换、货币互换、利率掉期、利率期权等业务或上述
产品组合的业务。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套期保值业务。全资
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视同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适用本
制度。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履行有关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未经公司有权决策机构审议通过,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操作该业
务。
                 第二章 操作原则
     第四条 公司进行套期保值业务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所
有套期保值业务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
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为目的,不得进行投机和非法套利交易。
     第五条 公司进行套期保值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
行批准、具有套期保值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
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六条 公司进行套期保值业务必须基于公司的外币收(付)款的谨慎预
测,合约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币收(付)款的实际需求总额。同时,针对发生的
外币融资,公司参照上述原则,合理安排外汇套期保值的额度、品种和时间,
以保障外汇套期保值的有效性。
    第七条 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设立外汇衍生品
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套期保值业务。
    第八条 公司须具有与套期保值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
直接或间接进行套期保值业务,且严格按照审议批准的套期保值业务额度,控制
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 职责范围和审批权限
    第九条 本制度规定套期保值业务的职责范围,具体包括:
    (一)公司财务部是套期保值业务的具体经办部门,负责套期保值业务的
计划编制、资金安排、业务操作、账务处理及日常管理等工作。财务负责人为交
易第一责任人。
    (二)公司内审部是套期保值业务的监督部门,负责对套期保值业务的规
范性、内控机制的有效性、信息披露的真实性等方面进行审计监督。内审部负责
人为监督义务的第一责任人。
    (三)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的信息披露部门,负责根据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协
助履行套期保值业务事项的董事会及股东会审批程序,并实施必要的信息披露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是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决策和审批机构。
在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范围内,相关部门可进行套期保值业务。公司从事套
期保值业务,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公司从事套期保值
业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该在董事会审议通过之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
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
    (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衍生品套期保值交易履行审
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衍生品套期保值交易的范围、额
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
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
审议额度。
         第四章 外汇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交易的管理和操作流程
 第十一条 相关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一)财务部:公司财务部是套期保值业务的经办部门,负责套期保值业
务的管理,负责套期保值业务的计划制订、资金筹集、 日常管理(包括提请审
批、实际操作、资金使用情况等工作);对拟进行外汇交易的汇率水平、外汇金
额、交割方式及期限等进行分析,在进行分析比较的基础上,提出开展或终止套
期保值业务的方案。
  (二)内审部:内审部负责审查套期保值业务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
、资金使用情况及收益情况等,督促财务部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对账务处理
情况进行核实。
  (三)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的信息披露部门
,负责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
相关要求审核套期保值业务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履行套期保值业务事项的
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程序,并实施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二条 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的内部操作流程:
  (一)财务部负责套期保值业务的具体操作,通过外汇市场调查、对外汇
汇率的走势进行研究和分析,对拟进行外汇交易的汇率水平、外汇金额、交割
期限等进行分析,提出外汇套期保值操作方案。
  (二)采购部、销售部等相关业务部门,是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协作支持部
门,负责向财务部提供与未来收付外汇相关的基础业务信息和资料用于汇率风
险防范分析,财务部根据采购和销售提供的信息进行外币收付款预测。
  (三)财务部应当综合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需求,根据人民币汇率的变动
趋势以及各金融机构报价信息,提出外汇套期保值申请,按内部逐级审批流程
获批后实施。
  (四)财务部根据审批后的交易方案,将相关协议按照公司合同审批流程
提交审核后签署相关合约。
  (五)财务部应对每笔套期保值业务交易进行登记,检查交易记录,及时
跟踪交易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持续关注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的盈亏情
况,定期向财务负责人、总经理、董事长报告情况。
  (六)财务部根据本制度规定的信息披露要求,经财务负责人审核确认,及
时将有关情况告知董事长。
  (七)公司内审部应对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
亏情况进行审查,将审查情况向董事长、董事会秘书、董事会报告。
               第五章 信息保密及隔离措施
  第十三条 参与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
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外汇衍生品交易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
等与公司套期保值业务有关的信息。
  第十四条 套期保值业务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并由公司
内审部负责监督。
           第六章 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
  第十五条 在套期保值业务操作过程中,公司财务部门应根据在公司董事
会或股东会授权范围及批准额度内与金融机构签署的外汇衍生品套期保值交易
协议中约定的外汇金额、汇率及交割期间,及时与银行进行结算。
  第十六条 当汇率发生剧烈波动时,财务部门应及时进行分析,并将有关
信息及时上报公司董事长,董事长经审慎判断后下达操作指令,防止风险进一
步扩大。
  第十七条 当公司套期保值业务存在重大异常情况,并可能出现重大风险
时,财务部门应及时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并随时跟踪业务进展情况;公
司董事会应及时商讨应对措施,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实现对风险的有效
控制。内审部应认真履行监督职能,发现违规情况立即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八条 内审部对前述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的实际执行情
况进行监督,如发现未按规定执行的,应及时向董事长报告。
  第十九条 公司指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查套期保值业务的必要性、可行性
及风险控制情况,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董事会审计委
员会应加强对套期保值业务相关风险控制政策和程序的评价与监督,及时识别相
关内部控制缺陷并采取补救措施。
          第七章 外汇衍生品套期保值交易业务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一条   公司套期保值业务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
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万元人民币的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可以将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
目价值变动加总后适用前述规定。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出现前款规定的亏损情形时,还应当重新评估套期
关系的有效性,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未按预
期抵销的原因,并分别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情况等。
  第二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保管套期保值业务相关资料,包括交易协议、
授权文件等原始资料。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的,按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订时亦同。
                       爱迪特(秦皇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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