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通控股: 关于公司签订《项目投资协议》的进展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23 17: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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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409      证券简称:汇通控股       公告编号:2025-070
              合肥汇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对外投资概述
资不低于 55,000 万元,包括土地购置费用约 5,000 万元(具体以《国有建设用地
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金额为准)、土建投资约 25,000 万元、新购置设备约 25,000
万元(不含二手设备、旧设备搬迁);其余为流动资金。
南、玉带路以东、皖腾路以北、常州路以西,土地面积约 178 亩(以实际出让为
准)。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关
于公司拟与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订<项目投资协议>暨对外投资的
公告》(公告编号:2025-060)
  二、项目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已与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署了《项目投资协议》。
  三、投资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合同主体
  甲方: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乙方:合肥汇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二)合同主要内容
  (1)项目名称:90 万套高端新能源汽车造型部件及声学产品项目
  (2)建设内容:新购土地 178 亩,用于建设 90000 平米厂房及附属设施(职
工食堂、宿舍),新增大型保险杠涂装生产线、注塑生产线、汽车声学产品生产
线及相关附属设备。
  (3)项目用地位置和面积:项目拟用土地位于经开区江北沈巷片区南港河
路以南、玉带路以东、皖腾路以北、常州路以西,土地面积约 178 亩(以实际
出让为准)。
  (4)投资强度:项目总投资不低于 100,000 万元,其中固定资产投资不低
于 55,000 万元,包括土地购置费用约 5,000 万元(具体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出让合同》约定金额为准)、土建投资约 25,000 万元、新购置设备约 25,000 万元
(不含二手设备、旧设备搬迁);其余为流动资金。
  (5)建设进度:乙方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自《国有
建设用地交地确认书》签订之日起 6 个月内或土地摘牌 3 个月后开工建设,总体
建设工期为 12 个月,预计自开工后 15 个月内完成项目竣工投产。如乙方项目不
能按期开工,应提前 30 日向甲方提出延建申请,经甲方同意延建的,其项目建
设工期相应顺延,但延建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因甲方原因导致项目开工手续延迟,
乙方建设工期可相应顺延。
  (6)项目达产:自项目正式投产之日起 48 个月内实现全面达产。
  (1)为乙方及其项目公司在芜湖经开区的建设和经营提供良好的投资环境,
依法保障乙方及其项目公司的合法权益。
  (2)依法协助乙方办理项目备案、环评审批、开工建设许可、排污许可、
消防验收、环保验收、人防验收、投产运营等相关手续,协调相关部门完成项目
地块周边道路、供水、电力、燃气、电讯等基础设施配套。
  (3)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通过定期检查、专项核查、要求乙方提交书面进
度报告、财务报表、原始凭证及其它必要资料等方式,对乙方项目建设、资金使
用、运营合规性进行监督检查,要求乙方限期整改违规行为。
  (4)履行本协议约定的支持与服务职责,不干预乙方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
保守乙方商业秘密,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有权机关的要求或监管规定需要披露
的除外。
  (1)依法享受本协议项下甲方提供的相关服务,依法享受本协议项下甲方
提供的产业政策,有权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2)就本协议项下各项义务的履行接受甲方相关部门的监督,依法依规办
理项目建设工程相关审批手续,确保项目建成后符合规划、环保、安全生产、消
防、人防、能耗、交通等有关要求,配合甲方依法开展纳统、升规等工作。
  (3)按照协议约定的建设内容、投资强度、建设进度等,如期完成项目的
建设、验收和投产。项目全面达产后,项目的固定资产投入、经营目标达到协议
的要求。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减少项目公司注册资本、注销项目公司、出让
土地。
  (4)双方应履行重大事项告知义务,其中可能影响项目的重大事项,包括
甲方为乙方提供的地块位置发生变更、无法为乙方提供合同约定的地块、基础设
施配套,乙方利用土地融资、抵押,转让项目公司股权导致控股权发生变更等,
一方应提前十个工作日告知另一方(其中上市公司应于依法公开披露当天告知)。
  (1)在乙方按照本协议第一条履行投资义务的前提下,为支持乙方产业发
展,甲方根据国家、省、市以及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出台的产业扶持规定,对项
目依法依规给予产业扶持。各项产业扶持按照从高从优不重复、依法依规可实施
原则给予乙方。
  (2)若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法律法规变化或政府政策调整,影响乙方
的产业扶持及待遇的,甲方应于知悉该情况后 30 个工作日内通知乙方,并与乙
方积极磋商。协商不成的甲方有权根据最新政策执行,双方均不因此承担本协议
约定的违约责任。
  (1)本协议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违约,另一方有权要
求违约方承担违约及损害赔偿责任。
  (2)守约方为实现权利而发生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
公证费、差旅费、保全费等)由违约方承担。
  (1)本协议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事件时,如因此导致本协议的继续履行
已不可能或不再必要,双方可以协商终止。
  (2)因不可抗力造成本协议部分或者全部不能履行,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
任,但应秉持公平原则协商解决协议中止或终止后的遗留问题。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
可以依法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特此公告。
                      合肥汇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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