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会议材料
证券代码:603339
议案一 关于公司符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 ....... 4
议案二 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修订稿)的议案 . 5
议案三 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修订稿)的议案 14
议案四 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修订
议案五 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分析
议案六 关于修订《四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
议案七 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
议案八 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5-2027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 19
议案十 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不特定
为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本次股东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保证大
会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
司股东会规则》以及本公司《章程》
《股东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特制定以下会
议须知,请出席股东会的全体人员遵守。
会场签到并参加会议,未经登记参会的人员,不得进入会场。
站发布,大会现场仅提供会议议程及公共借阅的会议资料。
即席发言。有多名股东或代理人举手要求发言时,先举手者先发言;不能确定先后
顺序时,会议主持人可以要求拟发言的股东到大会秘书处办理发言登记手续,按登
记的先后顺序发言,每名股东或其代理人发言时间原则上不超过 3 分钟。
会议题无关、将泄露公司商业秘密、有损公司或股东利益的质询,大会主持人或相
关负责人有权拒绝回答。
操作程序等事项可参见本公司 2025 年 12 月 16 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的
《四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如有违反,会务组人员有权加以制止。
场宣布现场表决结果,本次会议最终表决结果需由现场和网络表决合并统计。公司
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如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
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一、会议基本情况
二、会议议程
序号 议案
非累积投票议案
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
的议案
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分析报
告(修订稿)的议案
关于修订《四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的议案
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
及相关承诺(修订稿)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不特定对
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议案
与会股东和代理人填写《表决票》进行表决,由一名律师、两名现场股东代表
对投票和计票过程进行监督,工作人员统计表决结果,并由通力律师事务所律师作
现场见证。
(1)见证律师宣读表决结果及法律意见书。
(2)与会人员签署会议决议、会议记录等相关文件。
(3)主持人宣布会议结束。
四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四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议案一 关于公司符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
的议案
尊敬的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
注册管理办法》及《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经过对公司实际情况进行逐项自查,董事会认为公司各项条件满足现行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有关规定,具备向不特
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条件。
该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第二次专门
会议、第五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2025 年第五次会议、第五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 2025
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会审议。
四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四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议案二 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修订
稿)的议案
尊敬的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结合公司治理结构调整,将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公
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中的股东大会表述调整为股东会,
除此之外,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其他内容未发生变化,具体
如下:
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为可转换为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该可转换公司债
券及未来转换的股票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结合公司财务状况和投资计划,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
债券的募集资金总额为不超过人民币 102,339.50 万元(含本数),具体募集资金数
额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在上述额度范围内确定。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六年。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按面值发行。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票面利率的确定方式及每一计息年度的最终利率水平,
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在发行前根据国家政策、市场状况和公司
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在发行完成前如
遇银行存款利率调整,则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对票面利率作相应调整。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所有未转
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本金并支付最后一年利息。
(1)计息年度的利息计算
计息年度的利息(以下简称“年利息”)指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
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自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
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指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
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
②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
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
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③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
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
息债权登记日)已转换或已申请转换为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不再向其
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④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债券持有人承担。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转股期自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结束之日起满六个
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日止。
(1)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依据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
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
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
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以及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若自最近一
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资产负债表日至募集说明书公告日期间发生送股、资本公积金
转增股本或配股等除权事项,则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按经过相应除权调整
后的数值确定)和股票面值。具体初始转股价格由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
授权人士在本次发行前根据市场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二十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
票交易总额/该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2)转股价格的调整方式及计算公式
在本次发行之后,当公司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将
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
其中:P1 为调整后转股价,P0 为调整前转股价,n 为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
本率,A 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k 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D 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
上刊登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
股期间(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转股申请日
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
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公司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
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债
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
分保护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
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届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来制
订。
(1)修正权限及修正幅度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
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85%时,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
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股东会表决。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
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
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
会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
格应不低于股东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
票交易均价。同时,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得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和
股票面值。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
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
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2)修正程序
如公司决定向下修正转股价格时,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媒体上刊登相关公告,公告修正幅度、股权登记日及暂停转股期间等有关信息。
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起,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
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
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
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转股期内申请转股时,转股数量的计算方式为:Q=V/P,
并以去尾法取一股的整数倍。
其中:V 为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申请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P
为申请转股当日有效的转股价格。
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申请转换成的股份须是整数股。转股时不足转换为一股
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余额,公司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在可转换
公司债券持有人转股当日后的五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部分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
余额及该余额所对应的当期应计利息。
(1)到期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赎回全部未转股的
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赎回价格由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在本次发行
前根据市场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2)有条件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内,当下述两种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
公司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换
公司债券:
①公司股票在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不低于当期转股
价格的 130%(含本数)
;
②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未转股余额不足人民币 3,000 万元时。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t×i×t/365。
其中: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t: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将赎回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
总金额;
i: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
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
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
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1)有条件回售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三
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70%时,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将
其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
司。
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
(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
等情况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
价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如
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情况,则上述“连续三十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
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重新计算。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每
年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
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
计息年度不能再行使回售权,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2)附加回售条款
若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
书中的承诺情况相比出现重大变化,且该变化被中国证监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享有一次回售的权利。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将其
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
持有人在附加回售条件满足后,可以在公司公告后的附加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
该次附加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自动丧失该回售权。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方
式参见“11、赎回条款”的相关内容。
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公司股票享有与原股票同等的权益,
在股利发放的股权登记日当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因可转换公司债券转
股形成的股东)均参与当期股利分配,享有同等权益。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具体发行方式由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与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对象为持有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符合
法律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向公司原股东实行优先配售,原股东有权放弃配售
权。向原股东优先配售的具体数量,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在本
次发行前根据市场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并在本次发行的发行公
告中予以披露。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给予原股东优先配售后的余额及原股东放弃认购优
先配售的金额,将通过网下对机构投资者发售及/或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网上发
行。如仍出现认购不足,则不足部分由主承销商包销。
(1)债券持有人的权利
①依照其所持有的本次可转债数额享有约定利息;
②根据募集说明书约定条件将所持有的本次可转债转为公司股票;
③根据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条件行使回售权;
④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本
次可转债;
⑤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
⑥按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期限和方式要求公司偿付本次可转债本息;
⑦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参与或者委托代理人参与债券持有人会议并
行使表决权;
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作为公司债权人的其他权利。
(2)债券持有人的义务
①遵守公司所发行的本次可转债条款的相关规定;
②依其所认购的本次可转债数额缴纳认购资金;
③遵守债券持有人会议形成的有效决议;
④除法律、法规规定及募集说明书约定之外,不得要求公司提前偿付本次可转
债的本金和利息;
⑤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本次可转债持有人承担的其他义
务。
(3)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限范围
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限范围如下:
①当公司提出变更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方案时,对是否同意公司的建议作出决议,
但债券持有人会议不得作出决议同意公司不支付本次可转债本息、变更本次可转债
利率和期限、取消募集说明书中的赎回或回售条款等;
②当公司未能按期支付本次可转债本息时,对是否同意相关解决方案作出决议,
对是否通过诉讼等程序强制公司偿还债券本息作出决议,对是否参与公司的整顿、
和解、重组或者破产的法律程序作出决议;
③当公司减资(因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激励回购股份或公司为维护公司价
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回购股份导致的减资除外)、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申请破产时,
对是否接受公司提出的建议,以及行使债券持有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方案作出决议;
④当保证人(如有)、担保物(如有)或其他有偿保障措施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时,
对行使债券持有人依法享有权利的方案作出决议;
⑤当发生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对行使债券持有人依法享有
权利的方案作出决议;
⑥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对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修改作出决议;
⑦拟解聘、变更债券受托管理人或者变更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
但不限于受托管理事项授权范围、利益冲突风险防范解决机制、与债券持有人权益
密切相关的违约责任)作出决议;
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由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的其他情
形。
(4)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
在本次可转债存续期间内,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当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
①公司拟变更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②公司未能按期支付本次可转债本息;
③公司发生减资(因股权激励回购股份或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需回购股份导致的减资除外)、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申请破产;
④拟修订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⑤拟解聘、变更债券受托管理人或者变更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
但不限于受托管理事项授权范围、利益冲突风险防范解决机制、与债券持有人权益
密切相关的违约责任);
⑥发生其他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实质影响的事项;
⑦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
人会议规则的规定,应当由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并决定的其他事项。
下列机构或人士可以书面提议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①公司董事会;
②债券受托管理人;
③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次可转债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 10%及以上的债券持有人;
④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机构或人士。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结合公司财务状况和投资计划,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
债券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102,339.50 万元(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的
募集资金净额拟投资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 计划投资总额 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
LNG 绝热系统用增强型聚氨酯深冷
复合材料项目
绿色节能新材料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
设项目
合计 104,507.02 102,339.50
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可以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通过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
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项目总投资金额高于本次募集资金使用金额部分由公
司自筹解决;若本次发行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低于拟投入的募集资
金总额,不足部分由公司自筹解决。
在不改变本次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的前提下,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可根据
股东会的授权,按照项目的轻重缓急等情况,对上述项目的募集资金投入顺序和金
额进行适当调整。
公司已经制订了募集资金管理相关制度,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
必须存放于董事会指定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具体开户事宜在发行前由董事会或
董事会授权人士确定。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不设担保。
资信评级机构将为公司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出具资信评级报告。
本次发行方案的有效期为自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次发行方案之日起十二个月。
该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第二次专门
会议、第五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2025 年第五次会议、第五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 2025
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会逐项审议。
四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四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议案三 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修订
稿)的议案
尊敬的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公司结合最新情况相应修订《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
对 应 内 容 。 具 体 内 容 详 见 公 司 于 2025 年 12 月 16 日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www.sse.com.cn)发布的《四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
公司债券预案(修订稿)》。
该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第二次专门
会议、第五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2025 年第五次会议、第五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 2025
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会审议。
四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四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议案四 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论证
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
尊敬的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公司结合最新情况相应修订《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论证
分析报告》的对应内容。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16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网站(www.sse.com.cn)发布的《四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
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
该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第二次专门
会议、第五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2025 年第五次会议、第五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 2025
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会审议。
四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四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议案五 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
运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
尊敬的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公司结合最新情况相应修订《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
运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对应内容。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16 日在上
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发布的《四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
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
该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第二次专门
会议、第五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2025 年第五次会议、第五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 2025
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会审议。
四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四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议案六 关于修订《四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
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议案
尊敬的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结合公司治理结构调整,公司修订《四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
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将其中股东大会的表述调整为股东会。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2025.12)》。
该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第二次专门
会议、第五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2025 年第五次会议、第五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 2025
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会审议。
四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四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议案七 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
回报、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承诺(修订稿)的议案
尊敬的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公司结合最新情况相应修订《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
回报、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承诺》的对应内容。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公司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承
诺(修订稿)》。
该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第二次专门
会议、第五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2025 年第五次会议、第五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 2025
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会审议。
四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四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议案八 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5-2027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的议案
尊敬的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
(证监会公
告[2025]5 号)等文件的要求,为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重视对股东的合
理投资回报和公司的可持续发展需要,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制定了《四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5-2027 年)
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16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站(www.sse.com.cn)发布的《四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5-2027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该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第二次专门
会议、第五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2025 年第五次会议、第五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 2025
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会审议。
四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四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议案九 关于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尊敬的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公司自 2016 年 5 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最近五个会计年度不存在通
过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方式募集资金的情形,公司前次募集资金到
账至今已超过五个会计年度。因此,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无
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亦无需聘请会计事务所对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
况出具鉴证报告。
该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第二次专门
会议、第五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2025 年第五次会议、第五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 2025
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会审议。
四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四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议案十 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
理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议案
尊敬的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为保证合法、高效地完成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工作,根据资
本市场情况确定本次发行方案的具体事项,公司董事会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
董事长或其授权人士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全权办理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全部
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管部门的要求,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对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条件进行适
当修订、调整和补充,在发行前明确具体的发行条款及发行方案,制定和实施本次
发行的最终方案,决定本次发行时机及其他与发行方案相关的一切事宜;
申报事宜;根据监管部门的要求制作、修改、报送有关本次发行及上市的申报材料;
次发行过程中发生的一切协议、合同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承销及保荐协议、与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相关的协议、聘用中介机构协议等);
金投资项目实际进度及实际资金需求,调整或决定募集资金的具体使用安排;授权
董事会根据项目的实际进度及经营需要,在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可自筹资金先行
实施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待募集资金到位后对公司董事会决议以再融资募
集资金投入该等项目以来所投入的资金予以置换;授权董事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监管部门的要求及市场状况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必要的调整;
修改《公司章程》中的相关条款,并办理工商备案、注册资本变更登记、可转换公
司债券挂牌上市等事宜;
除涉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股东会重新表决的事项
外,授权董事会对本次发行的具体方案等相关事项进行相应调整;
以实施但会给公司带来不利后果之情形,或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政策发生变化时,
酌情决定本次发行方案延期实施;
要求的情形下,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最新要求,进一步分析、研究、
论证本次发行对公司即期财务指标及公司股东即期回报等影响,制订、修改相关的
填补措施,并全权处理与此相关的其他事宜;
除上述第 4 项、第 5 项授权有效期为至相关事项办理完毕之日外,其余授权的
有效期为 12 个月,自股东会审议通过本议案之日起计算。
该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第二次专门
会议、第五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2025 年第五次会议、第五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 2025
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会审议。
四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