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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广和通无线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25)第 412 号
致:深圳市广和通无线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
称“《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现行有效的《深圳市广和通无线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
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下称“信达”)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
派律师(下称“信达律师”)出席贵公司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
在进行必要验证工作的基础上,对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
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等事项发表见证意见。
信达律师根据《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
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实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贵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11 月 29 日在巨潮资讯网站上公告了《深圳市广和通无线股份有
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下称“《董事会公告》”),按照法
定的期限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对
象、登记办法等相关事项。
信达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
会议地点、会议内容、出席对象、登记办法等事项。该等会议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规
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深圳国际创新谷 6 栋 A 座 10 楼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表决方式
与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和表决方式一致。本次会议由董事长张天瑜先生主持。
信达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根据《董事会公告》,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截至 2025 年 12 月 16 日下午深圳
证券交易所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持有公司股票的
全体 A 股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H 股股东、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
见证律师及其他相关人员。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的 A 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东登记的相关
资料等,出席并通过现场投票的 A 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5 名,代表股份 326,830,949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3992%。
经信达律师查验,上述 A 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的资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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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有效。
根据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 A 股股东共 584 名,
代表股份 5,268,90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868%。
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 A 股股东资格,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和互
联网投票平台进行认证。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公司 H 股股东及其代理人的资格由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协
助公司予以认定。
(二)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或列席(含视频网络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贵公司的董事、监事、董事会
秘书、高级管理人员、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及信达律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根据《董事会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具备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人资格。
信达律师认为: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A 股股东及其代理人及其他人员均具备出席
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信达律师核查,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通知的议案作了审议,并以记名投票方式进
行了现场和网络投票表决。
(一)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
根据《董事会公告》,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如下议案: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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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通知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监票人、计票人共同对现场投票进行
了监票和计票。投票活动结束后,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了现场表决结果。
信达律师认为:现场投票表决的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授权为上市公司提供网络信息服务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
贵公司的网络投票结果,列入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议案均得以表决和统计。
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表决结果
经信达律师核查,列入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经合并现场和网络投票的结果,均获得通过。
具体为:
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票数(股) 比例 票数(股) 比例 票数(股) 比例
A股 331,333,252 99.7692% 696,002 0.2096% 70,600 0.0213%
H股 7,720,400 99.9146% 5200 0.0673% 1,400 0.0181%
合计 339,053,652 99.7725% 701,202 0.2063% 72,000 0.0212%
注:所有表决结果表格中比例指各类股份投票票数占该类股份出席本次股东会代表的有效表决权总股
份数的比例,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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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票数(股) 比例 票数(股) 比例 票数(股) 比例
A股 331,369,112 99.7800% 668,202 0.2012% 62,540 0.0188%
H股 7,589,600 98.2218% 136,000 1.7601% 1,400 0.0181%
合计 338,958,712 99.7445% 804,202 0.2367% 63,940 0.0188%
股东大会逐项审议通过以下制度:
表决结果: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票数(股) 比例 票数(股) 比例 票数(股) 比例
A股 331,256,212 99.7460% 778,502 0.2344% 65,140 0.0196%
H股 7,720,400 99.9146% 5,200 0.0673% 1,400 0.0181%
合计 338,976,612 99.7498% 783,702 0.2306% 66,540 0.0196%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票数(股) 比例 票数(股) 比例 票数(股) 比例
A股 331,159,612 99.7169% 821,002 0.2472% 119,240 0.0359%
H股 7,720,400 99.9146% 5,200 0.0673% 1,400 0.0181%
合计 338,880,012 99.7214% 826,202 0.2431% 120,640 0.0355%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票数(股) 比例 票数(股) 比例 票数(股) 比例
A股 331,285,012 99.7546% 712,602 0.2146% 102,240 0.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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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股 7,720,400 99.9146% 5,200 0.0673% 1,400 0.0181%
合计 339,005,412 99.7583% 717,802 0.2112% 103,640 0.0305%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票数(股) 比例 票数(股) 比例 票数(股) 比例
A股 331,343,012 99.7721% 685,702 0.2065% 71,140 0.0214%
H股 7,720,400 99.9146% 5,200 0.0673% 1,400 0.0181%
合计 339,063,412 99.7753% 690,902 0.2033% 72,540 0.0213%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票数(股) 比例 票数(股) 比例 票数(股) 比例
A股 331,353,112 99.7751% 679,702 0.2047% 67,040 0.0202%
H股 7,720,400 99.9146% 5,200 0.0673% 1,400 0.0181%
合计 339,073,512 99.7783% 684,902 0.2015% 68,440 0.0201%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票数(股) 比例 票数(股) 比例 票数(股) 比例
A股 331,307,112 99.7613% 681,402 0.2052% 111,340 0.0335%
H股 7,720,400 99.9146% 5,200 0.0673% 1,400 0.0181%
合计 339,027,512 99.7648% 686,602 0.2020% 112,740 0.0332%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票数(股) 比例 票数(股) 比例 票数(股) 比例
A股 331,363,112 99.7782% 675,902 0.2035% 60,840 0.0183%
H股 7,720,400 99.9146% 5,200 0.0673% 1,400 0.0181%
合计 339,083,512 99.7813% 681,102 0.2004% 62,240 0.0183%
法律意见书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票数(股) 比例 票数(股) 比例 票数(股) 比例
A股 331,353,712 99.7753% 676,802 0.2038% 69,340 0.0209%
H股 7720,400 99.9146% 5,200 0.0673% 1,400 0.0181%
合计 339,074,112 99.7785% 682,002 0.2007% 70,740 0.0208%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票数(股) 比例 票数(股) 比例 票数(股) 比例
A股 331,366,012 99.7790% 671,902 0.2023% 61,940 0.0187%
H股 7,720,400 99.9146% 5,200 0.0673% 1,400 0.0181%
合计 339,086,412 99.7821% 677,102 0.1992% 63,340 0.0186%
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议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规则》
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深圳市广和通无线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召集、召开程序合法、有效,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
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会议形成的《深圳市广和通无线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
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信达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
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系《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广和通无线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李 忠 蔡亦文
冯晓雨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