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祥源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湖北祥源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规范
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年报信息
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
格式》《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湖北祥源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
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的
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负责人、控股股
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
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第五条 证券投资部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
资料,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逐级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
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第九条 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
辩的权利。
第三章 追究责任的形式及种类
第十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负责人出现责任追究的范围
事件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考核负激励,考核负激励金额视事
件情节进行具体确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
语的含义相同。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有关内容若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不一致时,以法律法
规规定为准。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十五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
湖北祥源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五年十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