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祥源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筹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湖北祥源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
筹资业务的内部控制,防范筹资风险,降低筹资成本,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投
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法律法规和《湖北祥源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的筹资行为。本制度所称筹资,
是指公司为了满足生产经营发展需要,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借款或者发行股票、
债券等形式筹集资金的活动。
本制度所称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持有其超过50%的股份,或者能够决定其
董事会过半数成员组成,或者通过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或其
他主体。
第三条 筹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各项规定,围绕公司战略和主营业务需
要进行筹资,合理权衡、降低成本,适度负债、防范风险。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与银行等金融机构借款有关的主要业务活动由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办
理;与发行公司股票、债券有关的主要业务活动由公司证券投资部、财务部门
分别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办理。
第五条 筹资业务的授权人和执行人、会计记录人之间应相互分离。
第六条 财务部门、证券投资部指定专人负责保管与筹资活动有关的文件、
合同、协议、契约等相关资料。
第七条 与公司筹资行为相关的财务处理、记账以及税务处理事项,均需严
格依照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与政策执行,如遇相关法律、法规与政策调整,
则公司相应调整财务、税务等处理方法。
第八条 财务部门、证券投资部应根据公司生产经营环境、投资计划及其实
施情况的重大变化及时对筹资方案作出相应调整。
筹资方案的调整,应按照其编制和审批程序执行。
第九条 任何部门、任何机构以及个人不得违反本制度。越权审批进行筹资
的,公司有权对其进行相应处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赔偿公司
损失。
第三章 发行股票筹资
第十条 公司发行股票(包括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和向特定对象发行)须符合
公司的总体战略需要,由董事会及经营管理层制定明确的募集资金投向。
第十一条 公司发行股票由证券投资部、财务部门提出方案,由公司经营管
理层组织对方案进行论证,经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批准后,证券投资部、财务
部门组织公司相关部门配合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开展股票申报、发行工作,申报文件的制作和申报过程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
求进行。
第十二条公司对通过发行股票方式募集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对其存放、
管理与使用等应严格按照《湖北祥源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债务性筹资
第十三条 债务性筹资包括公司发行债券和从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借款等。
第十四条 公司发行债券(包括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和向特定对象发行)由证
券投资部、财务部门提出方案,由公司经营管理层组织对方案进行论证,经董
事会、股东会审议批准后,证券投资部、财务部门组织公司相关部门配合中介
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开展债券申报、发行工作,相关申报文件的制作和
申报过程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部门的要求进行。
第十五条 公司根据经营需要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金融机构依
据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现金流量情况对公司进行综合授信,财务部门依
据综合授信额度编制银行综合授信额度申请。
公司也可以在每年年初根据财务预算对公司本年度负债结构、借款额度做
出计划安排,并编制年度综合授信额度申请提交总经理审批,必要时提交董事
会或股东会批准。
在批准的授信额度内,公司经营管理层及财务部门根据公司资金需求计划
负责办理每笔具体融资业务。超过已批准的授信额度的,超出部分按前款要求
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十六条 公司债务性筹资向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融资涉及提供担保的,由
相应债务性筹资审批机构在审批债务性筹资时一并对担保事项进行审批,同时
应遵守和执行《公司章程》《湖北祥源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湖北祥源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的规定。
第十七条 公司借款(包括长短期借款、票据贴现等)的办理程序:
(一)财务部门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资金需求提出申请;
(二)财务总监和总经理审核批准;
(三)财务部门按照公司合同管理相关规定办理借款合同审批流程;
(四)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订借款合同,财务部门监督资金的到位和使
用。
第十八条 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款应遵从银行与国家的有关规定,在贷
款活动中充分维护公司信誉,并以维护公司利益为首要原则。
第十九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保管与借款活动有关的文件、合同、
协议、契约等资料,对借款情况在业务发生时及时建立台账,并由相关人员进
行复核,台账的内容至少应包含借款银行、借款金额、借款日期、还款日期、
借款利率、担保单位名称及担保方式等信息,以详细记录各项资金的筹集、运
用和本息归还情况;及时办理借款到期归还、续借申报工作,避免罚息、拖欠
利息和延误借款归还事件的发生。
第二十条 公司偿还借款本息按借款合同的约定办理。偿还借款本息及提前
归还等偿付行为,均由公司财务部门提出申请并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 ,偿还后
及时做账务处理并更新借款台账。
第五章 筹资的监督和日常管理
第二十一条 筹措资金到位后,必须对筹措资金使用的全过程进行有效控制
和监督。
(一)筹措资金要严格按筹资计划拟定的用途和预算使用,确有必要改变
资金用途的,必须事先获得该筹资计划批准机构的同意后才能改变资金的用途;
(二)资金使用项目应进行严格的会计控制,确保筹措资金的合理、有效
使用,防止筹措资金被挤占、挪用、挥霍浪费,具体措施包括对资金支付设定
分级批准权限,审查资金使用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对资金项目进行严
格的预算控制等。
(三)对于股权性筹资,财务部门应当确保筹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不得
将筹集资金通过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筹集资金用途。
第二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担负起核算和监督的会计责任,按照有关会计
制度的规定设置核算筹资业务的会计科目,对筹资业务进行核算并实施监督,
定期对公司的筹资风险进行评价,评价准则如下:
(一)以公司固定资产投资和流动资金的需要决定筹资的时机、规模和组
合;
(二)筹资时应充分考虑公司的偿还能力,全面衡量收益情况和偿还能力,
做到量力而行;
(三)对筹集来的资金、资产具有吸收和消化的能力;
(四)筹资的期限要根据企业正常的资金需求周期合理确定;
(五)筹资要考虑税款减免及社会条件的制约。
第二十三条 财务部门应通过有关凭证和账簿,随时掌握各项需归还筹措资
金的借款时间、币种、金额等内容,及时计算利息或股利,按时偿还借款或债
券本息,根据股东会决议及时发放股利。
第二十四条 在可能发生借款或债券逾期不能归还的情况时,财务部门应对
延期偿付的法律责任和后果进行分析,并报告不能按期归还的原因,必要时提
请公司经营管理层及董事会关注资金状况,并及时与债权人协商,通报有关情
况,申请展期。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对公司筹资活动进行内部审计。
第二十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筹资活动内部控制薄弱环
节,应要求相关部门加强和完善。发现重大问题应出具书面报告,上报公司董
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便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
第二十七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有权对上述有关事项及其过程进行监督,对违
规行为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对重大问题提出专项报告,提请相应审批机构进行
处理。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直接向股东会报告。
第二十八条 公司独立董事有权对上述有关事项及其过程进行监督。公司有
关人员必须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所称“之内”“以上”均含本数,“超过”“不超过”不
含本数。
第三十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
语的含义相同。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有关内容若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不一致时,以法律
法规规定为准。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章程》执
行。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
湖北祥源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五年十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