祥源新材: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12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22 21:17:02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湖北祥源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湖北祥源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
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以下简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
的了解,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与投资
者之间建立长期、稳定的良性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工作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及《湖北祥源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
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
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原则与目的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
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
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
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
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全面了解;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进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五条 公司应按照《工作指引》的精神和要求,积极主动地开展投资者关
系工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视、
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与方式
  第六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
公司官网、深交所网站和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
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
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待来
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
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公司在遵守信
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
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第八条 公司应当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的
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及时
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相关信息。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
话号码。当网址或者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
  第九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可以在公司官网
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
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公益
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公司可以通过新媒体平台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已开设的新媒体平台
及其访问地址,应当在公司官网投资者关系专栏公示,及时更新。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十条 公司证券投资部是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
便利条件。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当
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十一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
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二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
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十三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
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
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
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四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档案制度,在投资者说明
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
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于次一交易日开市前在互动易平台和公司网站刊载。
活动记录表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
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
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十五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应尽量避免接受投
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定期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相关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系统培训,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深交所相
关规则和公司规章制度的理解。鼓励上述人员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
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一节 股东会
  第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时要合理安排会议的时间和地点,为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发出股东会通知后至股东会召开前,与投资
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八条 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公司可利用互联网络对股东会进行录播。
  第十九条 公司可根据情况邀请新闻媒体参加并对会议情况进行报道。
                第二节 网站
  第二十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站地址,当网址发生变更时及时进
行公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丰富和及时更新公司网站的内容,视情况将新闻发布、
公司概况、产品或服务情况、法定信息披露资料等投资者关心的相关信息放置
于公司网站,供投资者查阅。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
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设立公开电子信箱与投资者进行交流。投资者可以通过
信箱向公司提出问题和了解情况,公司也可通过信箱回复或解答有关问题。
             第三节 投资者说明会和路演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在定期报告结束后或其他公司认为必要的时候举行投资
者说明会或路演活动。
  第二十四条 投资者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尽量采取公开的方式进行,在有条件
的情况下,可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
  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
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人员应当包括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总监、独立董事
和董事会秘书,董事长、总经理都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公司应
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
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
易时段召开。
  投资者说明会可以采取网上互动式,投资者可以通过网络直接提问,公司
可在网上直接回答有关问题。
  第二十五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规定召
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
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可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举行年度报告业绩说
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
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
  第二十七条 在进行投资者说明会和路演活动前,公司应事先确定提问可回
答范围。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问题可以推理出未公
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不得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四节 接受调研
  第二十八条 公司接受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的机构及个人、
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以下简称调研机构及个人)的调研时,应当妥善
开展相关接待工作,并按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调研机构及人员不得利用调研活动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
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九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
在接受调研前,应当告知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采访及
调研。接受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记录,与采
访或者调研人员共同亲笔签字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具备条件的,
可以对调研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第三十条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
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
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其签署承诺书。
  承诺书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
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二)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
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
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
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对外发布或者使用
前告知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五节 现场参观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可安排投资者、分析师及基金经理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
谈和沟通。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能够充分了解
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同时注意避免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息。
             第六节 电话咨询
  第三十三条 公司在证券投资部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和传真。
  第三十四条 咨询电话由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人员负责接听,保证在
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接听,及时解答和说明投资者关心的问题。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咨询电话号码。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
更应尽快在公司网站公布,并及时公告。
            第六章 相关机构和个人
            第一节 投资者关系顾问
  第三十六条 公司在认为必要和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
系顾问咨询、策划和处理投资者关系,包括媒体关系、发展战略、投资者关系
管理培训、危机处理、分析师会议和业绩说明会安排等事务。
  第三十七条 公司不能由投资者关系顾问全权代表公司就公司经营及未来发
展等事项对外公开发表言论。
           第二节 证券分析师和基金经理
  第三十八条 公司不得向分析师或基金经理提供尚未正式披露的公司重大信
息。
  第三十九条 对于公司向分析师或基金经理所提供的相关资料和信息,如其
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时,公司应平等予以提供。
  第四十条 如果由公司出资委托分析师或其他独立机构发表投资价值分析报
告的,刊登该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时应在显著位置注明“本报告受公司委托完成 ”
的字样。
  第四十一条 公司应当为分析师和基金经理的考察和调研提供接待等便利,
但不得为其工作提供资助。分析师和基金经理考察公司时费用自理。
                第三节 新闻媒体
  第四十二条 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深交所的规定在第一
时间于监管机构规定的媒体上公布其应披露的信息。
  第四十三条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监管机构规定的媒体,
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避免以媒体采访及其它
新闻报道的形式披露相关信息。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
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四十四条 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
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有关内容若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不一致时,以法律
法规规定为准。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章程》执
行。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四十八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
                      湖北祥源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五年十二月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祥源新材行业内竞争力的护城河较差,盈利能力良好,营收成长性较差,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合理。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