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祥源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
占用公司资金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湖北祥源新
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
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及《湖北祥源
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间的
资金往来管理。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纳入公司合并会计
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 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的资金占用
第三条 公司应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通过各种方式直接
或间接占用公司的资金、资产和资源。
第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利用非公允的关联交易、
资产重组、垫付费用、对外投资、担保、利润分配和其他方式直接或者间接侵
占公司资金、资产,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公司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经营性资金往来
时,应当严格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明确经营性资金往来的结算
期限,不得以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形式变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
方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第六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不得以下列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一)要求公司为其垫付、承担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成本和
其他支出;
(二)要求公司代其偿还债务;
(三)要求公司有偿或者无偿、直接或者间接拆借资金给其使用;
(四)要求公司通过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其提供委托贷款;
(五)要求公司委托其进行投资活动;
(六)要求公司为其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或要求公司在
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或者对价明显不公允的情况下以其他方式向其提供资金;
(七)不及时偿还公司承担对其的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务;
(八)要求公司通过无商业实质的往来款向其提供资金;
(九)因交易事项形成资金占用,未在规定或者承诺期限内予以解决的;
(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以“期间占用、期末归还 ”或者“小金额、多
批次”等形式占用公司资金。
第七条 公司因购买或出售资产可能导致交易完成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对公司形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应当在公告中明确合理的
解决方案,并在相关交易实施完成前解决,避免形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第八条 公司严格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
占用的行为。公司财务部门、审计部应分别定期检查公司本部及下属子公司与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杜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他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的发生。
第九条 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所属分公司定期编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汇总表、关联交易情况汇总表,杜绝“期间占用、
期末归还”现象的发生。
第十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以及
公司为该等主体提供的担保,必须严格遵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规范
运作》及《湖北祥源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湖北祥源新材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监管规则及内部制度的规
定,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和责
任,应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勤勉尽职,切实履行防止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职责。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获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出现占
用公司资金,挪用、侵占公司资产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或者审计委
员会报告,并督促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长是防止资金占用、资金占用清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董事长可根据实际需要组建工作小组。董事长为组长,总经理、财务总监、董
事会秘书及相关部门负责人为组员,该小组是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日常监督机构。工作小组负责拟定防止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及其修改方案并报董事会批准,指
导和检查总经理层建立的公司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
用的内部控制制度和重大措施,并对定期报送监管机构及公开披露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的有关资料和信息进行审查。
第十三条 财务总监应当保证公司的财务独立,不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影响,若收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转移资金、资产或者
其他资源等侵占公司利益的指令,应当明确予以拒绝,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按照各自权限和职责审议批准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产生的关联交易行为。
公司对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有关的货币资金支付严格按照资金审批和支
付流程进行管理。
第十五条 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或者转移公司资金、
资产或者其他资源而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可能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
时采取诉讼、财产保全等保护性措施避免或者减少损失,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
任。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从事违规担
保行为的,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拒绝,不得协助、配合或者默许。
第十六条 发生资金占用情形,公司应依法制定清欠方案,依法及时按照要
求向证券监管部门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和公告。
第四章 责任追究及处罚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他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时,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和对
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提议股东会予以罢免。
第十八条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他关联方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
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九条 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生非
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公司有权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
分。
第二十条 公司或控股子公司违反本制度而发生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违规担保等现象,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
除对相关的责任人给予处分外,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工作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
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有关内容若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不一致时,以法律
法规规定为准。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
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
湖北祥源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五年十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