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道麦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与人员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职责和权限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五章 罚 则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安道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建
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内部审计在经营管理过
程中的监督服务作用,促进公司战略规划、经营计划的落实,保障规章制度的有
效运行,不断提升企业运营效率和效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下称“《股票上市规
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并结合《安道麦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内部审计,包括监督与服务两大核心职能,围绕公司战
略发展和改革创新目标,通过独立、客观的确认、评价与建议,推动党和国家重
大决策部署与公司发展战略的贯彻落实,促进公司合规运营和管理提升,为公司
战略使命达成和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的监督保障与服务支持。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和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各
部门、各子公司”),海外子公司适用本规定时,同时需严格遵守所在国家/地区
的法律法规。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与人员
第四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内部审计部门接受公司党委领导和监督,
对董事会负责。
内部审计部门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监督
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公司重大问题或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的考核。
第五条 公司应按照要求配备一定数量的审计人员,以保障审计工作顺利开
展。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审计岗位要求的基本素质,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能力、
较强的组织协调、调查研究、综合分析、专业判断和文字表达能力,熟悉公司的
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并不断通过后续教育来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应当具
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实事求是、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自律、恪尽职守、严
守机密。
第六条 审计人员依法执行任务,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阻碍审计人员执行任务,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
第七条 为保证审计的客观性与公正性,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
有利害关系的,应在项目开展前向内部审计部门主动提出,经审议批准后方可继
续参与项目。
审计人员不得参加可能影响其独立履行审计职责的活动,不得干预、插手被
审计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职责和权限
第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根据年度审计工作计划、计划外需求开展工作,包括
但不限于经济责任审计、战略与执行运营审计、内控审计、专项审计等监督检查
工作,出具审计报告,督促被审计单位落实审计意见,跟进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完
成情况。
第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具体履行以下职能:
(一)根据公司发展战略和管理要求制订年度审计工作计划;
(二)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等制度要求,履行内部审计职能;根据批准后的年度审计计划,统筹
审计资源,组织审计项目,包括但不限于经济责任审计、战略执行与运营审计、
内控审计、专项审计等监督检查工作,出具审计报告,督促被审计单位落实审计
意见,跟进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完成情况;
(三)负责组织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工作,跟踪内控缺陷整改落实;
(四)负责公司违规追责体系建设、开展违规追责相关工作;
(五)负责组织协调开展与国资委、审计署、股东单位审计配合工作;
(六)负责公司审计管理体系建设、制度建设及队伍建设;
(七)负责公司党委、审计委员会、公司经营层以及股东单位要求的其他审
计事项;
(八)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
时,内部审计部门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履行职责过程中,应具有以下权限:
(一)获得各职能部门所辖职责范围内相关资料,作为审计计划编制、审计
项目前期调研的依据。
(二)参加公司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获得公司各业务系统查询权限,实时检查系统电子数据和资料。
(四)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内部控制、风
险管理、财务管理等有关资料,包括电子数据和有关文档;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
信息系统的安全性、可靠性、经济性。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拖延、谎报。
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提供资料的及时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审计机构对取得的电子数据等资料进行综合分析,需要向被审计单位核实有
关情况的,被审计单位应予以配合。
(五)有权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
证明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协助,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六)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制度以及损害公司利益的
行为及时报告、予以制止,并提出处理建议。
(七)审计时,被审计单位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财务、会计资料以
及与财务收支有关的业务、管理等资料,不得转移、隐匿、故意毁损所持有的违
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
对被审计单位违反本款规定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经批准,有权予以暂时
封存。
(八)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效的
建议。
(九)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
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十)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被审计单位和个人,
可以向公司党委、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提出表彰建议。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限。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依据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实施审计程序,包括不限
于以下方面:
(一)制定年度审计计划,根据批准的年度审计计划实施内部审计工作。年
初提前确定审计计划资源配置,明确各项目审计人员安排。
(二)审计项目实施前,深入开展审前调查工作,全方位了解被审计单位基
本信息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审计方案并报批。
(三)提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经公司党委、董
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批准,审计通知书可在实施审计时送达。
(四)按照审计方案,采用恰当的审计方法实施审计,收集审计线索,获取
审计证据,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并按照要求完成签署。
(五)根据审计工作底稿编写审计报告,形成征求意见稿;必要时征求被审
计单位意见;完成上述流程后将审计报告由公司主要负责人审批签发。
(六)根据领导批示出具《审计整改通知书》并跟踪被审计单位整改措施落
实情况,审计整改工作应按照《中国中化审计整改工作程序》中审计整改要求执
行。
(七)将审计成果反馈至相关业务管理部门,作为考核奖惩、规范管理的重
要依据,有效促进审计成果运用。
第十二条 审计档案要做到及时归档、专人负责、妥善管理、定期移交。
第十三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
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
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
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每一年度结束
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第五章 罚 则
第十五条 被审计单位违反本规定,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
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调查、核实有关
情况的,公司应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据公司管
理制度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 被审计单位违反本规定,转移、隐匿、篡改、毁弃财务、会计资
料以及其他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或者转移、隐匿、故意毁损所持有的违反国
家或公司规定取得的资产,内部审计部门可以依据公司管理制度,向被审计单位
提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或者移送纪检部门
和有关主管单位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收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的规定,内部
审计部门可以依据公司管理制度,向被审计单位提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或者移送纪检部门和有关主管单位处理;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报复陷害审计人员的,依据公司管理制度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国家
秘密 、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依据公司管理制度给予处分;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内部审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