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道麦A: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5年12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22 21:16:37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安道麦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025 年 12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安道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
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以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管理制度》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安道麦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
准确和完整,董事长是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的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公
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三条 公司证券法务部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综合管理、登记汇总、披露及
备案的日常管理工作。公司其他部门、控股子公司及能够施加重大影响的参股公
司负责人为其管理范围内的保密工作责任人,负责其涉及的内幕信息向董事会秘
书和证券法务部的报告、传递等工作。
  第四条 本制度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内幕
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涉及公司的
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
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
公司选定的媒体上正式公开披露。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 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
资产的 30%;
   (三)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
额赔偿责任;
   (五)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 公司的董事或者首席执行官发生变动,董事长或首席执行官无法履行
职责;
   (八)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
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 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
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
宣告无效;
   (十一) 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 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
   (十三) 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四)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
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或者
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五) 公司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
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六) 公司发行新股、债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
   (十七) 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
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十八) 公司依法披露前的定期报告及其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
盈利预测的内容;
  (十九)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或认定的对证券交易
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间接
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和外部相关人员。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
的人员;
  (六)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七)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八)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九)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
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十)由于与前述规定的自然人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知悉
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披
露前应将该信息的知情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并应妥善保管内幕信息、做好内
幕信息保密。
  第十条 公司须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报证券
法务部备案,并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已书面告知其保密义务。
  第十一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
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义务,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之前,
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将有关内幕信息的内容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不得以任
何形式进行传播。
  第十三条 由于工作原因,经常从事有关内幕信息的部门或相关人员,在有
利于内幕信息的保密和方便工作的前提下,应具备相对独立的办公场所和办公设
备。
           第五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交易限制
  第十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
公司股票,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
谋利。
  第十五条 对于可知悉公司未公开财务信息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公司年度
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五日内,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第十六条 对于可能知悉公司非公开重大事项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自可能对
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起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
披露之日止,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第十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咨询董
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
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通知拟进行买卖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十八条 相关人员在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期间,如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
品种的,应于二个交易日内向各部门、单位责任人及公司董事会秘书申报如下内
容: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说明,如不涉及内幕交易信息交易的声明等。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应适用
《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第六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
  第二十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按照规定填写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见附件 1),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
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
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二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知情人的姓名、职
务、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知悉的内幕信息、知悉的途径及方式、知悉的时间、
知悉的地点、内幕信息所处阶段、登记时间等。
  第二十二条 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高比例送转股份、导致实际控制人或
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要约收购、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
市、回购股份、年度报告及半年度报告、股权激励草案及员工持股计划、以及中
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
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等重大事项的,应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报送深圳证
券交易所,同时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见附件 2),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
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
忘录。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
至少保存 10 年。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
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
项进程备忘录。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
动的,公司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部门、分(子)公司及能够施加重
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
案工作,及时告知董事会秘书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
更情况。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收购人、交易对方、涉
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证券公司、会计师
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及其他中介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
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二十七条 公司在披露内幕信息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
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
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
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
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
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要求,对
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证券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
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
依据本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二个交易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
报送湖北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对外披露。
  第二十九条 对于在公司内部任职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
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等给公
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将按情节轻重以及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
响,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批评、警告、记过、降职降薪、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
同、没收非法所得等处分,以及适当的赔偿要求。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其作出的处分。
  第三十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违反本制度擅自
泄露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具有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一条 为公司重大项目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
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
券服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参与公司重大项目的咨询、策划、论证等各环节的相
关单位及有关人员,违反本规定擅自泄露信息,公司视情节轻重,可以解除终结
服务合同,报送有关行业协会或管理部门处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具有追
求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进行内幕交易或其他非法活
动而受到公司、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公司将把处罚结果报送湖北证监局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公告。
  第三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规定,利用
内幕信息操纵股价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及修订。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
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安道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附件:
附件 1: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内幕信息事项:
序 姓  国   证件 证件 股东 联系 通讯 所 属 与       职   关   关 知  知  知   知   知   登   登
号 名  籍   类型 号码 代码 手机 地址 单位 上        务   系   系 情  情  情   情   情   记   记
                            市           人   类 时  地  方   内   阶   时   人
                            公               型 间  点  式   容   段   间
                            司
                            关
                            系
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注:1. 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
档案应分别记录。
附件 2: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所涉重大事项简述:
                  筹划决策 参与机构 商议和决
筹划阶段    时间   地点                    签名
                   方式   和人员  议内容
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应当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安道麦A行业内竞争力的护城河良好,盈利能力较差,营收成长性较差,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偏高。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