鸿合科技: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22 21:1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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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77 号华贸中心 3 号写字楼 34 层 邮编:100025
               T:(86-10)5809 1000 F:(86-10)5809 1100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以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予以法律见证。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
   (以下称“《公司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
则(2025 年修订)
          》(以下称“《股东会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
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25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鸿合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见证并
出具法律意见书。
  在出具法律意见书之前,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司董事会
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
议、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以及根据
上述决议内容刊登的公告、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的
议案和决议等,同时听取了公司及相关人员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公司保证
其所提供的文件真实、完整,其复印件与原件相符,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
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律师披露,而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合法性的目的使用,不得用作
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予
以公告。本所律师依据《股东会规则》第六条的规定,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
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
核查,该次董事会所作决议合法、有效。
《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站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
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参会事项及审议事
项等内容。
圳市坪山区坑梓大道一号鸿合大厦办公楼 16 层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12 月 22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12 月 22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
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内容一致。
晓蔷女士主持会议,与会的公司股东或股东委托代理人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
审议事项进行了审议和表决。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投票表决的股东共计 77 名,共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20,004,341 股,占公司股权登
记日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5.4599%。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
或股东代理人共计 6 名,共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07,459,408 股,占公司股权登记
日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6623%。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
大会网络投票结果的统计数据,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投票的股东
数的 5.7976%。
登记日 2025 年 12 月 15 日下午股票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股东本人出席的均出示了本人的身份证明,
股东代理人出席的均出示了授权委托书及相关身份证明。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
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
体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
   经验证,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召集人资格均符合《公司法》《股东
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其中,现场投票以记名投
票的方式进行表决,投票结束后公司当场统计了表决结果;股东以网络投票的,
在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
结果。公司对每项议案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19,966,74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02%。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2,507,43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003%;反对 37,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973%;弃权 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4%。
   (二)逐项审议《关于修订及制定公司相关治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13,799,75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2%。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6,340,45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0.5415%;反对 6,204,38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4569%;弃权 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6%。
   表决结果:同意 113,799,72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2%。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6,340,42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0.5413%;反对 6,204,38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4569%;弃权 23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8%。
   表决结果:同意 113,799,72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2%。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6,340,42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0.5413%;反对 6,204,38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4569%;弃权 23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8%。
   表决结果:同意 113,799,72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2%。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6,340,42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0.5413%;反对 6,204,38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4569%;弃权 23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8%。
   表决结果:同意 119,966,81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23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2%。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2,507,50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008%;反对 37,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973%;弃权 23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8%。
   (三)《关于改选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19,179,87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1,720,56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4280%。
   表决结果:同意 119,179,86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1,720,55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4279%。
   表决结果:同意 119,179,06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1,719,75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4215%。
   (四)《关于改选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19,179,86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1,720,55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4279%。
   表决结果:同意 119,179,86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1,720,55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4279%。
   表决结果:同意 119,179,05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1,719,74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4214%。
   (五)审议《关于续聘 2025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19,966,71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33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03%。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2,507,40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000%;反对 37,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973%;弃权 33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6%。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
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其中二份由本所提交公司,一份由本所留档。
                     (以下无正文)
               签 署 页
              (本页无正文)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之签署页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盖章)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签字):
                                   赵 洋
               见证律师(签字):
                                   姚培华
               见证律师(签字):
                                   张艺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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