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继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2月22日经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许继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运作,
建立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充分保障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许继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
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分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
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六个月之内举行。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规定
人数的三分之二(即6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
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会的职权
第六条 股东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发展战略和规划;
(二)决定公司的投资计划;
(三)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
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重大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
决议;
(十三)审议批准第九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四)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应
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除本规则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外,公司发生的
重大交易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
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
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
元;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六)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涉及的数据为负值的,取其绝对值计算。
上述重大交易,包括除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的下列类型的事
项:
(一)购买资产;
(二)出售资产;
(三)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四)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五)对外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六)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七)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八)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九)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一)签订许可协议;
(十二)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八条 除本规则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外,公司与关联
人发生的交易事项金额超过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绝对值5%以上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下列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确
定审批权限: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
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前述交易事项已按照规定履行股东会审批程序
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上述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公司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
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本规则第七条第三款规定的交易事项;
(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三)销售产品、商品;
(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六)存贷款业务;
(七)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九条 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对外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
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的3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第十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二)单笔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提供财务资助累计发
生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提供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
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前两款规定。
公司不得为关联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但向关联参股公司(不包
括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主体)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参股
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
第十一条 公司自主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的,变更的影响金额达
到以下标准之一的,须经股东会审议批准:
(一)对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影响比例超过50%;
(二)对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影响比例超过50%。
第十二条 公司单笔捐赠超过3000万元(含本数)或一年内累计超过
第三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
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
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
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说明理
由并公告。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
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
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审计委员会
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未作出书
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
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五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向董事会请
求召开临时股东会,
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
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
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
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
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
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
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应当书面通知
董事会,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审计委员会
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发布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
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
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
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
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
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股东会的提案和通知
第十九条 股东会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
有明确议题
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十日
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
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
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
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
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提出临时提案的,应当向召集人提供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证
明文件。股东通过委托方式联合提出提案的,委托股东应当向被委托股
东出具书面授权文件。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或其授权代理人应当将提案
函、授权委托书、表明股东身份的有效证件等相关文件在规定期限内送
达召集人。
临时提案的提案函内容应当包括:提案名称、提案具体内容、提案
人关于提案符合《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有关规定的声明,以及提案人
保证所提供持股证明文件和授权委托书真实性的声明。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
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二十一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方式通
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二十二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
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
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
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第二十三条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
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
料或解释。
第二十四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充分
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
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
出。
第二十五条 股东会通知中应当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
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
更。
第二十六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得延期或取
消,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
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
召集
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章 股东会的召开
第二十七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河南省许昌市许继大道
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
保证股东会
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
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九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
席股东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行使表决权,公司和
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三十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
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
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
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
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
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三十一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
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
赞成、反对或者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
单位印章。
第三十二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
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
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
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第三十三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
会议登记
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者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三十四条 召集人和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
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
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三十五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第三十六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
务时,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
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
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其推举代表主持。召开股东会
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
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
继续开会。
第三十七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
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
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三十八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
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三十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
出解释和说明。
第四十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
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
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
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章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四十一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股东会作出普通
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
数通过。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四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
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三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清算、申请破产和变更公
司形式;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
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四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
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
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
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
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
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
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四十五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
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会
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关联股东的范畴以及关联交易的审议和信息披露程序按照中国证监
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董事会制定的有关关联交易的具体制度执行。
第四十六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
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
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将不会对
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四十七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若变更,则
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第四十八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
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四十九条 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五十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
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
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
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
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五十一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
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
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
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
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
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
第五十二条 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
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
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
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
有保密义务。
第五十三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
可
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
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
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五十四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
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五十五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
应当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五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
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
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
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
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
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
责,及时执行股东会决议,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
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
的,应当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章 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
第五十七条 除本规则规定必须经股东会审议的事项外,股东会可授
权公司董事会行使。
第五十八条 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
(二)确保维护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
(三)审慎安全、提高效率的原则。
第五十九条 经公司年度股东会审议批准,公司董事会可以制定并实
施中期利润分配方案,该授权在下一年度股东会召开日失效。
第六十条 《公司章程》第二十七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事项,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六十一条 董事会在对授权事项决策时,
应充分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并自觉接受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相关监管部门的监督。
第八章 会议记录与保存
第六十二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
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六十三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
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
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
少于十年。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
、
“多于”不含本数。
第六十五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规则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并及时修订,报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六十六条 本规则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订,自股东
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