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明珠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2025年12月22日,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东方明珠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在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的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加强上 市 公 司 国 有 股 东 内 幕 信 息 管 理 有 关 问 题
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11]158号)、《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
事务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制度的要求,
对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第三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在定期报
告编制、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定期报告、临时报告
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
调研座谈等方式。
第四条 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年度统计报表等报送要
求,公司应拒绝报送。
第五条 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当报送的内
幕信息,需要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在案备
查。
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在内幕信息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
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
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意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
登记行政管理部门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
公司还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
部门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六条 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应将报送的相关信息作为内幕信
息,并书面提醒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必须在传递和
报送的文本文件、报表、电子邮件等所有格式文件的文首或醒目位置作
书面保密提醒(提供参考的“书面保密提醒”格式见附件1)。
确因工作需要向交易对方、其他实体及各中介机构提供涉及内幕信
息的各项文件资料,除须提醒其履行保密义务之外,均需详细列明提供
文件清单并附上本制度所附《东方明珠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致外部信息
使用人的函》(详见附件2),并由文件接收者在《回执》上签名,留存于
报送部门。
第七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泄露依据法律法规报送的本公司未
公开重大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
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
第八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及其工作人员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大
信息被泄露,应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
告并公告。
第九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在相关文件中不得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
开重大信息,除非与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第十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应该严守上述条款,如违反本制度及相关
规定使用本公司报送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
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
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本公司将依法收回其所得的收益;如涉
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相冲突的,按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由公司董事会负
责修订和解释。
附件 1:书面保密提醒格式
东方明珠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内幕信息之保密提醒
此份文件涉及或潜在涉及我司内幕信息,请该等文件使用人需确保
该文件及文件所记载之信息不会经由使用人泄露给其他无关方,或虽有
关但不适宜获得该等文件、获悉相关信息之第三方。
我公司已将您作为公司内幕知情人登记备案。
附件 2:致公司外部信息使用人的函
东方明珠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
致外部信息使用人的函
(20XX)(文号)号
尊敬的 (填写外部单位名称):
我公司依据相关规定向贵单位报送 (填写信息名称)信息,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该信息为公司内幕信息。
根据相关规定,提请贵单位在使用公司有关内幕信息时注意保密工
作,不得利用该内幕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
(证券简称:东方明珠,证券代码:600637)。
我公司已将贵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公司内幕知情人登记备案。
此函
年 月 日
回 执
东方明珠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
我单位已收悉贵公司(文号)致外部信息使用人的函,并将按照有
关规定履行保密义务。
此致
签收人: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