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明珠: 东方明珠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12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22 21:0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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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方明珠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5 年 12 月 22 日,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东方明珠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
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水平,维护公司资本市场形象、促进公司诚信自律、
规范运作,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投资
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东方明珠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东方
明珠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东方明珠新媒体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等公司制度的规定,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
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
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
业整体价值,以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
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意义在于通过良好、有效的投资者关
系管理工作得以提高公司价值,同时也为公司创造良好的资本市场融
资环境,提高公司的融资能力,降低公司的融资成本。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目的和基本原则
  第四条 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目的:
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熟悉及认同。
长期的市场支持。
营理念,以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
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
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上市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
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上市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上市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
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内容和方式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
包括:
 第八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基础设施平台。
  第九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
行披露的信息必须于第一时间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披露
媒体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布。
  第十条 公司在其他公共媒体发布的重大信息不得先于指定媒
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泄漏未
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
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十一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
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
易。
  第十二条 公司设有专门的上市公司网站,公司网址为:
http://www.opg.cn/ 并开辟“投资者关系”专栏,公开披露公司信
息,供投资者查询和咨询。公司应丰富和及时更新公司网站的内容,
可将新闻发布、公司概况、经营产品或服务情况、公司管理制度、法
定信息披露资料、投资者关系联系方法等投资者关心的相关信息放置
于公司网站。
  第十三条 公司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及传真机,咨询电话
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
收,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相关信息。号码、地址如有
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十四条 公司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子信箱,对于投资者的
电子邮件,公司设有专人接收查阅,并及时回复;对投资者对公司在
生产经营、公司治理等方面的合理意见、建议归类整理并及时反馈给
董事会及相关领导。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积极在定期报告结束后,举行业绩说明会,
或在认为必要时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就公司的所处行业状况、
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募集资金管理与使用情况、存在风
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情况、回答有
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
  公司不得在业绩说明会或一对一的沟通中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
重大信息。对于所提供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平等地提供给其他投资者。
  第十六条 公司可在实施融资计划时,按有关规定由董事会秘书
协调,负责安排路演。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长是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第一负责人;公
司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负责人、主办人和授权发
言人,全面统筹、协调与安排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投资者接待的唯一出口。董
事会办公室由董事会秘书领导,落实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的具
体事务。
  第十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主要包括:
动情况;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
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
机制。
说明会等会议及路演活动,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接待
投资者来访,与机构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
对公司的参与度;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的相关工作;对接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市值管理等服务的机构和个
人。
其他上市公司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在涉讼、重大重组、
关键人员的变动、股票交易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
生后组织、协调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实施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
司的公共形象。
战略等情况,汇集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等相关信息,各职能中心及
事业群需要配合董事会办公室,提供上述信息,以便董事会办公室负
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根据法律、法规、上市规则的要求和公司信息披露、投资者关系管理
的规定,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包括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
报告及临时公告等。
时披露与更新公司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和咨询。管理、运行和维护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第二十条    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董
事会办公室应及时归集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
信息,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应积极配合。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实施
投资者关系工作,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归口对接。
      第五章   投资者接待工作的组织安排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所述的投资者接待工作,是指公司通过接待
个人或机构投资者、从事市值管理服务的机构和个人、从事证券分析、
咨询及其他服务业的机构和个人、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等(包括
但不限于前述对象),采用包括但不限于调研、一对一沟通、现场参
观、分析师会议、路演和业绩说明会、新闻采访等方式,增进资本市
场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的工作。
  第二十三条 投资者接待工作的部门设置及责任划分:
待工作的(唯一)负责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接待工作的
具体事务,指定、陪同及记录公司相关工作人员接受来访对象的采访
和询问,审核相关工作人员对来访对象问题的回复及信息披露内容。
公司其余部门或个人均不得在未得到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授
权的情况下,接触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对象。
市值服务管理机构或个人开展工作前,需向董事会秘书上报工作计划,
得到批准后,才予开展工作。
邀或接待特定对象调研、采访等相关活动的,应事先告知董事会秘书
并将采访提纲提交董事会办公室,就提纲回复问题征询董事会办公室
意见及建议,活动过程中董事会秘书应全程参与。采访所形成的采访
稿,新闻稿等相关稿件需经董事会办公室确认后方可对社会公众发布,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相关部门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不得代表公司
进行任何形式的信息披露等活动。
人员均不得安排或参与接待工作,不得在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中代
表公司发言。公司相关工作人员在日常工作和业务往来过程中或在进
行业务对外宣传、推广等活动时、应谢绝相关方有关公司业绩、签订
重大合同等非公开重大信息提问的回答,不得以任何形式披露、透露
或泄露非公开重大信息。
相关接待人员在回答特定对象的采访和询问时,应注意回答的真实性、
准确性,同时尽量避免使用带有预测性的语言。
室接待人员应告知来访对象预约须知(见附件一)
                     ,在来访对象填写
预约登记表(见附件二)、并签署承诺书(见附件三)后报公司董事
会秘书审核,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后安排来访。对安排来访的投资者,
应事先做好资料准备、接待室安排等工作。
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档案进行保存。
  第二十四条 原则上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重大信息
或者重大事项公告前以及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窗口期内应暂
停进行现场接待活动。公司将按规定在指定媒体上进行信息披露。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可以举办业绩说明会、路演、分析师说明会等
会议,就公司的经营、财务等情况广泛与投资者、媒体、证券机构沟
通和交流,扩大信息的传播范围,以使更多投资者及时知悉了解公司
已公开的重大信息。沟通范围仅限于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不得提供
未公开的重大信息。
  第二十六条 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前,公司董
事会办公室应确定投资者、媒体、证券机构提问可回答范围,包括:
针等。
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
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信息等。
  若提及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问题可以推理出未公
开重大信息的,应拒绝回答。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公司接待人员及非合法授权人员违反本制度,对公
司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由公司人力资源中心根据公司管理制度对
当事人进行追责或处罚。触犯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以及内幕信息知
情人员在接受调研、沟通、采访及宣传、推广等活动中违反本制度的,
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可能或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下列信息:
利预测、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未来重大经营计划,获得政府部门批准,签署重大合同的信息。
                        《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应披露事项的相关
信息。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遵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三十条 本制度与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有冲突时,以
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本制度自公司
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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