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明珠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信息报告管理制度
[2025年12月22日,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东方明珠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加强公司各职能中
心、事业群及主要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有关信息披露事
项的联络与协调,建立有序高效的信息披露工作机制,根据公司的
相关规章制度,结合公司及子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主要子公司”,既包括公司直接或间接
持股比例超过50%的绝对控股子公司,亦包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
比例未超过50%,但系该公司第一大股东,或对其具有实际控制力
的相对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述的重大信息,是指所有可能或者已经对公
司及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对理性投
资者是否购买或者出售公司股票的决定产生较大影响、按照公司上
市地的法律法规、上市规则、监管规则等可能需要履行公开披露义
务的情形或事件。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公司内部信息报告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
发生重大信息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公司,
应及时将相关信息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且保证提供
的相关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
第二章 内部信息报告一般规定
第五条 公司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
书是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直接负责人,同时也是内部信息报告
工作的第一负责人,负责向报告义务人收集信息、制作信息披露文
件,对外公开披露信息及与投资者、监管部门的沟通与联络。
公司董事长、总裁、董事会秘书对报告义务人负有督促义务,
应定期或不定期督促报告义务人履行内部信息报告职责。
第六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协助董
事会秘书对信息披露事务和内部信息报告进行管理。具体负责收集
各类内部信息,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并负责对外信息披露的具体工
作。
第七条 公司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公司各职能中心、事业群、
子公司;内部信息报告的负责人为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的负责人,有
义务敦促并组织该报告义务人内部信息的收集整理,对提交信息的真
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以及做好重大信息保密工作。
第八条 为了保证内部信息报告渠道的畅通,内部信息报告负
责人应当指定本部门或单位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担任内部
信息报告的联络人(简称“信息披露联络员”),代表内部信息报
告义务人统一与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联络和协调相关信息披露事务。
上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的所有信息须经内部信息报告负责人确认。
第三章 内部信息报告范围
第九条 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拟发生下列交易事项的,应立即
上报董事会办公室:
(一)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
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
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期末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1,000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归属于公
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1,000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二)金额在3亿元以上的对外投资事项;
(三)对外担保事项;
(四)提供财务资助;
(五)拟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
动资金;拟以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等;
(六)进行“委托理财”等交易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
并按照交易类别在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
(七)进行“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之外的
其他交易时,应当对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各项交易,在连续12个
月内累计计算;
(八)公司签署日常交易相关合同,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亿元;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5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5亿元。
第十条 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拟发生下列关联交易事项的,应
立即上报董事会办公室,若无法判断是否属于关联交易,则应提前
向董事会办公室提供完整、准确、真实的相关材料,咨询董事会办
公室的意见:
(一)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二)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期末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三)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
(四)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与关联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应当
以公司及子公司的出资额作为交易金额,适用本条(一)、(二)
的规定;
(五)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进行“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
等关联交易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披露的计算标准,并按交易类别在
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的发生额达到上述(一)、(二)
规定标准的,分别适用本条的规定;
(六)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进行前款规定之外的其他关联交易时,
应当按照以下标准,并按照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分别适
用上述(一)、(二)的规定:
(1)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2)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交易标的类别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的,或相互
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十一条 其他重大事项
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券等境内外融资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事项等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业政策、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
产生重大影响;
营产生重大影响;
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责人辞任、被公司解聘;
记、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
强制过户风险;
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
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债务和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3)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4)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5)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
或者进入破产程序;
(6)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抵押、质押或
者报废超过总资产的30%;
(7)公司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8)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9)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10)公司因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1)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
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12)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
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
其履行职责;
(13)公司董事长或者总裁(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
长、总裁(总经理)外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
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3个月以上,或者因涉
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4)发生重大环境、生产及产品安全事故等不当履行社会责
任的重大事故或者负面影响事项;
(15)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大事项。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比照适用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
第十二条 以下事项应定期上报:
(一)每季度结束后下一个月10日前公司财务中心信息披露联
络员上报合并财务报表及公司定期报告中所需的相关财务数据;
(二)每半年度结束后1个月内,各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信息
披露联络员上报半年度内业务概要、经营情况、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等内容;
(三)每年度结束后2个月内,各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信息披
露联络员上报全年业务概要、经营情况及核心竞争力分析等内容;
以上事项涉及定期报告的,需根据监管部门最新报告编制要求
提供。
第十三条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基本程序:
(一)报告义务人的负责人应当在知悉有关重大信息时,立即以
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或邮件等方式向董事会秘书报告有关情况,
同时督促信息报告联络人及时告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二)报告事项要求简明、真实、结论明确,交易事项应附相
关协议,投资等事项应附可行性报告(具体上报格式请参照附表);
(三)董事会办公室认为需要获取进一步材料的,信息披露联
络员应配合及时补充相关资料和信息。信息披露联络员应当按照董
事会办公室要求立即收集、整理与重大信息有关的书面材料,编写
重大信息报告,由负责人审核确认后,将报告和有关材料报送公司
董事会办公室;
(四)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根据法律、法规、上市地上市规则
和相关监管规定,以及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规定,对
上报的内部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对于可能涉及披露的重大信
息,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
(五)公司董事会秘书对董事会办公室报告的信息进行审核,将
可能涉及披露的重大信息在第一时间向董事长和总裁汇报;涉及董事
会(含各专门委员会)及股东会审议范围内的事项经董事长批准后提
交董事会审议。确定需要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信息,应安排董
事会办公室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按相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公开披
露的公告应在披露时同时报送董事会阅知。
第十四条 如认为相关事项金额虽未达上述标准,但事项有重
大影响的或是对于某事项是否涉及信息披露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
事会办公室咨询。
第十五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本制度所述重大事项,可能对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应由负责投后管理
的部门及时上报相关信息。
第十六条 已上报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
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董事会
办公室进展情况。
第十七条 未经报告或未经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履行相关批准程序,
公司任何职能中心及子公司均不得以公司名义对外披露信息或对已
披露的信息做任何解释或说明。
第四章 信息披露联络员的职责
第十八条 信息披露联络员系公司各职能中心、事业群及主要
子公司与董事会办公室联络和协调相关信息披露事务的统一代表,
应及时、准确履行其工作职责。
第十九条 信息披露联络员应向公司各职能中心、事业群及主
要子公司及时传达董事会办公室下发的各种信息通知,并根据要求
将相关工作信息反馈至董事会办公室。
信息披露联络员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对重大信息的有关材料进行收集、整理,草拟有关文件;
(二)按照本制度的要求及时向有关人员和部门报告重大信
息、提供有关材料;
(三)学习和了解法律、法规、上市地上市规则和相关监管规
定对于公司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参加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组织的信
息披露相关培训;
(四)做好重大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五章 责任规定
第二十条 本制度涉及的责任部门或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经董事会办公室判断情节轻重,由公司人力资
源中心根据公司管理制度对当事人进行追责或处罚:
(一)应当及时上报而未上报的信息,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
时;
(二)提供不实数据造成公司信息披露疏漏、误导;
(三)为规避审批流程,故意分解、隐瞒交易金额,造成公司
信息披露违规;
(四)其他违反本制度规定损害公司利益及形象的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中,“以上”、“以内”包括本数,“超过”、
“少于”、“以下”不含本数。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第九条第(一)项所称“交易”含“重大交
易”和“日常交易”。其中,“重大交易”包括除上市公司日常经营
活动之外发生的下列类型的事项:(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2)对
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3)提供财务资助(含有
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4)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
保等);(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
务;(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8)债权、债务重组;(9)签订许可
使用协议;(10)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11)放弃权利(含放弃
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12)上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其中,“日常交易”是指上市公司发生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以下
类型的交易:(1)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等;(2)接受劳务等;(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其他交易。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第十条所称“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
自然人,其中关联法人规定如下:(1)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上市公
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2)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
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3)由公司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
制的、或者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除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4)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及其一致行动人;(5)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
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
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公司与第(2)项所列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受同一国有资产
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该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其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或
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关联自然人规定如下:(1)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
的自然人;(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3)直接或者间接地
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4)本条第(1)项和第(2)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
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
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5)中国证监会、
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其他与上市公
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视同公司的
关联人:(1)根据与公司或者其关联人签署的协议或者作出的安
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将具有关联人
规定的情形之一;(2)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关联人规定的情
形之一。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第十条所称“关联交易”包括以下事项:(1)
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交易事项;(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3)
销售产品、商品;(4)提供或者接受劳务;(5)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6)存贷款业务;(7)与关联人共同投资;(8)其他通过约定可能
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二十五条 报告格式参照附表。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