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明珠: 东方明珠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议事规则(2025年12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22 21:0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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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议事规则
 [2025年12月22日,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
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
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
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至五名董事组成,其中应
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过半数的独立董事或
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
董事担任。
  第六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
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
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制定公司发展战略;
  (二)监督、核实公司重大投资决策;
  (三)公司对外投资金额在 3 亿元以上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战
略与投资委员会审议后报公司董事会决策;公司参股公司如发生对公
司权益影响金额在 3 亿元以上的对外投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战略与
投资委员会审议后并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后,公司或公司委派
的董事方可在该等参股公司的内部决策机构行使表决权;
  (四)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
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
  (一)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审议经公司总裁办公会同意并上报的前
期立项调研,项目方案或建议,重大投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
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签发同意立
项书面意见;
  (二)对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已签发同意立项的项目,可以由公司
总裁班子安排各相关部门共同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可行性分析报告
完成后,由公司总裁办公会讨论通过,向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提交立项
项目正式报审文件。
  第十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根据总裁办公会提交的立项项目报审
文件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审议,同时反馈
给公司总裁班子。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并于会议
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
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二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
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
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
决;以通讯方式召开的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
  第十四条 公司投资部负责人及立项项目投资承担单位负责人可
列席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
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
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八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
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
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
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董事会议事规则》
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董事会议事规则》
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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