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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
[2025 年 12 月 22 日,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上市公司的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利益,提高董
事会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能力,保障董事的合法权益,保证董事会程
序及决议的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
规则。
第二条 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议事的方式是召开提名与薪酬
考核委员会会议,任何决议必须通过董事会会议作出。
第二章 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会议
第三条 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下属的专门委员会,
对董事会负责,上市公司董事会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负责拟订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
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制定、审查董事、总裁(总经理)、董事会
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
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董事、总裁(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的薪酬;
(四)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
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五)董事、总裁(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
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
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四条 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委员,全部由董事组成。提名
与薪酬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过半数。
第五条 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 名,
由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会议选举产生,主任委员应从独立董事中选
举。
第六条 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委员(以下简称“委员”
)应遵
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
第七条 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不定期举行会议。
第八条 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委员本人出席,委员
本人因故不能出席时,可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委员未
出席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会议,也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
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九条 被委托人出席会议时,应出具委托书。委托书应载明
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人员应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被代理提名与薪酬考核委
员会委员的权利。
第十条 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委员连续 2 次未能亲自出席,
也不委托其他委员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提名与薪酬
考核委员会委员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
第三章 会议通知
第十一条 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召
开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召集人于会议召开三日
以前以书面通知(包括传真、邮件)方式进行,或电话通知,但是事
后应获得被通知人的书面确认。
第十二条 通知的内容包括:
(一)会议日期、时间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和议题;
(四)会议报到和有关委托书的送达日期及地点;
(五)会务联系人的姓名、电话号码;
(六)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四章 审议、表决
第十三条 提议人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载明召开提名与薪酬考
核委员会会议的理由、议题,要求主任委员召集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
会会议。
第十四条 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
员因故不能主持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主任委
员无故不履行职责,也未指定具体人员代其行使职责时,可由过半数
的委员共同推举一名委员(独立董事)负责召集并主持提名与薪酬考
核委员会会议。
第十五条 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的委员出
席方可举行,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通过。
第十六条 每一位委员享有一票表决权,以举手表决的方式进行,
也可采取投票表决方式。
第十七条 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
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八条 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各专门委员会
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第五章 会议记录
第十九条 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就议案做成会议记录,
会议记录应记载如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的姓名;
(二)出席会议的委员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委员(代
理人)的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结果(包括赞成、反对、弃权的票数)
。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记录人应在会议记录上传阅、签
名,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的委员,可以对某议题表示异议并记录于会议
记录上。
第二十一条 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不
少于十年。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及本公司章程相悖时,应按以上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经公司董事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