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明珠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2025 年 12 月 22 日,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东方明珠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保障公司治理稳定性
及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章程指
引》和《东方明珠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
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的辞任、任期届满、解任等离职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第三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当向公司提
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应在两个交
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
最低人数,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四条 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自动
离职。
第五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
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六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
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其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
定。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
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
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
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
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
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
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
职务,停止其履职。
第三章 移交手续与未结事项处理
第八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生效后 3 个工作日内,应向
董事会移交其任职期间取得的涉及公司的全部文件、印章、数据资产、
未了结事务清单及其他公司要求移交的文件;移交完成后,离职人员
应当与公司授权人士共同签署离职交接确认书。
第九条 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前存在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
诺(如业绩补偿、增持计划等),公司有权要求其制定书面履行方案
及承诺;如其未按前述承诺及方案履行的,公司有权要求其赔偿由此
产生的全部损失。
第四章 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第十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
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
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
密的保密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其他忠实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
间时间的长短,以及董事职务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合理确定。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内每年
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 25%;
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法律、
行政法规或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对公司股份的转让限制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全力配合公司对履职期
间重大事项的后续核查,不得拒绝提供必要文件及说明。
第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前述赔偿责任不因其离职而免除。
第五章 责任追究机制
第十四条 如公司发现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未履行承诺、
移交瑕疵或违反忠实义务等情形的,董事会应召开会议审议对该等人
员的具体追责方案,追偿金额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预期利益损失
及合理维权费用等。
第十五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追责决定有异议的,可自
收到通知之日起 15 日内向公司审计委员会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影
响公司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如有)。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公司章程、公司其他制度以及公司内部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
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
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由公司董事
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