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南方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2553 证券简称:南方精工 公告编号:2025-081
江苏南方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 年 12 月 22 日下午 14:30
(2)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12 月 22 日上午 9:15—9:25,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12 月 22 日上午 9:15 至 2025 年 12 月
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1 号楼三楼 301 会议室。
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
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
司章程》)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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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359 人,代表股份 132,488,500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37.488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129,870,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36.7477%。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356 人,代表股份 2,618,5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 0.7409%。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357 人,代表股份 2,888,500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817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270,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764%。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356 人,代表股份 2,618,5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 0.7409%。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史建伟先
生主持了本次股东会。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
本次会议,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
见书。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同意 132,338,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64%;反
对 112,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50%;弃权 37,90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1,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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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2,888,500 股,同意 2,738,000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7897%;反对 112,600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982%;弃权 37,90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11,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同意 131,236,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553%;反
对 1,198,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046%;弃权 53,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6,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401%。
其中,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2,888,500 股,同意 1,636,900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6.6696%;反对 1,198,500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4921%;弃权 53,1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6,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同意 131,226,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475%;反
对 1,198,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043%;弃权 63,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6,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482%。
其中,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2,888,500 股,同意 1,626,500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6.3095%;反对 1,198,100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4783%;弃权 63,9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6,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同意 131,225,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468%;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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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 1,200,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058%;弃权 62,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6,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474%。
其中,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2,888,500 股,同意 1,625,600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6.2783%;反对 1,200,100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5475%;弃权 62,8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6,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同意 131,230,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502%;反
对 1,197,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036%;弃权 61,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6,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462%。
其中,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2,888,500 股,同意 1,630,100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6.4341%;反对 1,197,200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4471%;弃权 61,2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6,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同意 131,223,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454%;反
对 1,201,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069%;弃权 63,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8,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476%。
其中,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2,888,500 股,同意 1,623,800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6.2160%;反对 1,201,600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5994%;弃权 63,1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8,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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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 131,224,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457%;反
对 1,199,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054%;弃权 64,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8,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489%。
其中,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2,888,500 股,同意 1,624,100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6.2264%;反对 1,199,600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5302%;弃权 64,8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8,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同意 131,227,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481%;反
对 1,198,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045%;弃权 62,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6,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474%。
其中,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2,888,500 股,同意 1,627,400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6.3407%;反对 1,198,300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4852%;弃权 62,8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6,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总表决情况:
同意股份数:131,066,507 股
同意股份数:131,066,336 股
江苏南方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同意股份数:131,066,323 股
同意股份数:131,064,332 股
同意股份数:131,064,982 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股份数:1,466,507 股
同意股份数:1,466,336 股
同意股份数:1,466,323 股
同意股份数:1,464,332 股
同意股份数:1,464,982 股
总表决情况:
同意股份数:130,993,778 股
同意股份数:131,067,923 股
同意股份数:131,071,418 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江苏南方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同意股份数:1,393,778 股
同意股份数:1,467,923 股
同意股份数:1,471,418 股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指派柏德凡、孔莹萍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会,进行了
全程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
《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
东会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
效。
四、备查文件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江苏南方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
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南方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