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钢研高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互动易平台信息发布及回复内部审核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利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搭建的
互动易平台,规范北京钢研高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通过互动易平台与投资者交流,建立公司与投资者良好沟通机制,持
续提升公司治理水平,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
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
号—业务办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京钢研高纳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互动易平台”是指深圳证券交易所为上市公司与
投资者之间搭建的自愿性、交互式信息发布和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综合
性网络平台,是公司法定信息披露的有益补充。
第二章 总体要求
第三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信息发布及回复的总体要求:
(一)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及回复投资者提问,应当注重
诚信,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尊重并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主动加强与
投资者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营造健康良好的市
场生态;
(二)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时,应当谨慎、
理性、客观,以事实为依据,保证发布的信息和回复的内容真实、准
确、完整。公司信息披露以其通过符合条件的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
不得通过互动易平台披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
或回复的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三)公司不得使用虚假性、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语言,应当
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不得误导投资者。不具备明确事实依据
的,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平台发布或者回复。
第三章 内容规范性要求
第四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信息发布及回复内容的规范要求:
(一)不得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投资者提问涉及已披露事项的,
公司可以对投资者的提问进行充分、详细地说明和答复;涉及或者可
能涉及未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的信息披露公告。
公司不得以互动易平台发布或回复信息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泄露未
公开重大信息;
(二)不得选择性发布或回复。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
回复投资者提问时,应当保证发布信息及回复投资者提问的公平性,
对所有依法合规提出的问题认真、及时予以回复,不得选择性发布信
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
(三)不得涉及不宜公开的信息。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
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时,不得涉及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信
息,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不宜公开的信息。公司对供应商、
客户等负有保密义务的,公司应当谨慎判断拟发布的信息或者回复的
内容是否违反保密义务;
(四)充分提示不确定性和风险。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
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时,如涉及事项存在不确定性,应当充分提示相关
事项可能存在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五)不得迎合热点。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
者提问时,不得利用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迎合市场热点或者
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
(六)不得配合违法违规交易。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
回复投资者提问时,不得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测或者
承诺,也不得利用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从事市场操纵、内幕
交易或者其他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七)及时回应市场质疑。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的信息或者回
复的内容受到市场广泛质疑,被公共传媒广泛报道且涉及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关注并及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
义务。
第四章 内部管理
第五条 互动易平台信息发布及回复内部审核程序:
公司应当及时回复投资者问题,证券部门及董事会秘书负责互动
易平台信息发布及回复工作,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深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对拟在互动易平台发布或
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涉及的信息进行审核。
公司各部门及子公司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积极配合公司董事会秘
书、证券部门对投资者的提问进行分析、解答,及时将相关资料报送证
券部门,由证券部门整理编制符合披露要求的回复内容,提交董事会
秘书审核后发布至互动易平台。董事会秘书认为特别重要或敏感的回
复,可视情况报董事长审批。董事会秘书可根据情况,就有关信息发
布和问题回复,征求外部咨询机构意见。
未经审核,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平台对外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
提问。
第五章 附 则
第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公司章程》及公司内部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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