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研高纳: 北京钢研高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22 20:22:48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北京钢研高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钢研高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保障公司治理稳定性及股东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京钢研高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的辞任、任期届满、解任等离职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职应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
告之日起生效,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除非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另有规定外,出现下列规定情形的,在改选
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职务: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
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上市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
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
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自动离
职。
 第五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
偿。
 第六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高级管
理人员辞任的,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时生效。有关高级管理人员辞职
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其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
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
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
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
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
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
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
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有关监管机构规
定的其他内容。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
务,停止其履职。
          第三章 移交手续与未结事项处理
 第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前均需按照公司内部有关规定,
办理离职手续或移交手续。
 第九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生效后五个工作日内,应向董
事会移交其任职期间取得的涉及公司的全部文件、印章、数据资产、未
了结事务清单及其他公司要求移交的文件。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其未履行完
毕的公开承诺不因离任变更或者豁免。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履
行其作出的下列承诺,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承诺的履行,不得擅自变更或
者豁免:
 (一)依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作出的承
诺;
 (二)除第(一)项明确的情形外,公司在重大资产重组中按照业
绩补偿协议作出的承诺;
 (三)其他承诺人已明确做出的承诺。
 公司有权要求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制定书面履行方案及承诺,
如其未按前述承诺及方案履行的,公司有权要求其赔偿由此产生的全部
损失。
       第四章 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第十一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存在竞业禁止约定的,
离职后应当遵守该等约定。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不得利用原职务影响
干扰公司正常经营,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其对
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三年内仍
然有效。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
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内每
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25%;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法律、行政
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其他制度对公司股份的转让限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
变动数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严格履行承诺。离职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应将持股变动情况及时通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如有需要,公司
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 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全力配合公司对履职期间重
大事项的后续核查,不得拒绝提供必要文件及说明。
 第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前述赔偿责任不因其离职而免除。
          第五章 责任追究机制
 第十七条 如公司发现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未履行承诺、
移交瑕疵或违反忠实义务等情形的,董事会应召开会议审议对该等人员
的具体追责方案,追偿金额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预期利益损失及合
理维权费用等。
 第十八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追责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收
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公司审计委员会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影响公
司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如有)。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的规定如与国家日后颁
布或修订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按后者的规定执行,并应当及时修改本制
度。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北京钢研高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钢研高纳行业内竞争力的护城河良好,盈利能力良好,营收成长性一般,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偏高。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