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加强北京钢研高纳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钢研高纳”或“公司”)财务管理,规范公司财务
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北京钢研高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钢研高纳及其各职能部门、事业部、分公司
和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内的各下属主体(以下简称“所属子公司”
)。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财务管理是指按照公司制定的财务战略,合理
筹集资金,有效营运资产,控制成本费用,规范收益分配及重组清算财
务行为,加强财务监督和财务信息管理。
第四条 公司应建立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如实反映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第五条 公司应当依法纳税。财务处理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不一致的,纳税时应当依法进行调整。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六条 公司实行资本权属清晰、财务关系明确、符合法人治理结
构要求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母子公司财务管理体系,实行各层级机构
分工明确的财务治理模式。
第七条 公司应建立财务决策制度,明确决策规则、程序、权限和
责任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听取职工、相关组织意见的财务事项,
依照其规定执行。
建立财务决策回避制度。对与公司利益有冲突的财务决策事项,利
益相关人员应当回避。
第八条 公司应建立财务风险管理制度,明确经营者、投资者及其
他相关人员的管理权限和责任,按照风险与收益均衡、不相容职务分离
等原则,控制财务风险。
第九条 公司应建立财务预算管理制度,以现金流为核心,按照实
现公司价值最大化等财务目标的要求,对资金筹集、资产营运、成本控
制、收益分配、重组清算等财务活动,实施全面预算管理。
第十条 公司的财务部行政隶属于本单位,业务接受上一级财务部
门(或财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一条 公司应加强对所属非法人单位财务管理工作的指导和
监督。按照精干高效的原则,尽量实行集中管理,减少核算层级,业务
上实行统一协调管理。
第十二条 公司所属子公司重大财务事项,应当由子公司提出方案,
经过公司财务部审议、公司法律事务部门提出意见,按公司规定的有关
程序进行批准。
公司委派的股东代表、董事应对公司所属子公司的重大财务事项履
行监督及管理的职责,并按公司审议批准的方案行使权利。
公司所属子公司审议通过的重大财务事项应报公司财务部等部门
备案。
本制度所指重大财务事项包括但不限于:重大资产损失核销、重大
资产处置、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上缴资本收益、
改制重组、兼并、合并、分立、产权转让、中外合资合作、投资参股、
收购或购买上市公司股票、重大融资和信贷、发行债券、对外担保、工
资制度、财务预算、财务决算、重大捐赠、重大资本运营以及其他重大
财务事项。
第三章 资金筹集
第十三条 公司应坚持筹措及时、规模适度、来源合规和成本合理
的资金筹集原则,注意防范财务风险,并纳入财务预算管理。建立以现
金流为核心的内部资金管理制度,控制负债规模并改善债务结构,降低
资金成本。
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依法接受投资者以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
股权、特定债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
资。其中,特定债权是指公司依法发行的可转换债券、符合有关规定转
作股权的债权等。
公司接受投资者非货币资产出资时,法律、行政法规对出资形式、
程序和评估作价等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公司依法以吸收直接投资、发行股份等方式筹集权益资
金的,应当拟订筹资方案,确定筹资规模,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和必要的
报批手续,控制筹资成本。
筹集的实收资本,应当依法委托法定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
第十六条 公司依法以借款、发行债券、融资租赁等方式筹集债务
资金的,应当明确筹资目的,根据资金成本、债务风险和合理的资金需
求,进行必要的资本结构决策,并签订书面合同。
公司筹集资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应当遵守国家产业政策、
行业规划、自有资本比例及其他规定。
公司筹集资金,应当按规定核算和使用,并诚信履行合同,依法接
受监督。
第十七条 公司对投资者实际缴付的出资超出注册资本的差额(包
括股票溢价),应当作为资本公积管理。
经股东会审议决定后,资本公积可用于转增资本。
第十八条 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盈余公积包括法定公积金和任意
公积金,可以用于弥补单位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增资本。法
定公积金转增资本后留存的部分,以不少于转增前注册资本的 25%为限。
第十九条 公司以盈余公积、资本公积转增实收资本的,应经公司
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条 公司增加实收资本或者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转增实收
资本,在履行决策程序后,应办理相关财务事项和工商变更登记。
第四章 资产营运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根据风险与收益均衡等原则和经营需要,确定
合理的资产结构,并实施资产结构动态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建立完善的资金管理制度,实行内部资金集中
统一管理。依据公司董事会授权,明确资金调度的条件、权限和程序。
支付、调度资金,应当依据有效合同、合法凭证,办理相关手续。
向境外支付、调度资金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外汇管理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根据被担保单位的资信及偿债能力,按照内部审批制度采
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并设立备查账簿登记,实行跟踪监督。
第二十四条 对外捐赠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有关财务管
理的规定,制定实施方案,明确捐赠的范围和条件,落实执行责任,严
格办理捐赠资产的交接手续。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建立合同的财务审核制度,明确业务流程和
审批权限,实行财务监控。
公司应当加强应收款项的管理,评估客户信用风险,跟踪客户履约
情况,落实收账责任,减少坏账损失。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存货管理制度,规范存货采购审批、
执行程序,根据合同的约定以及内部审批制度支付货款。
大宗原辅材料或商品物资的采购、固定资产的购建和工程建设一般
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一般采取招标方式进行。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建立固定资产购建、使用、处置制度。
公司应该采用统一的固定资产折旧办法,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
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履行有关审批程序。
公司购建重要的固定资产、进行重大技术改造,应履行相应的投资
决策程序,并按照内部审批制度履行财务决策程序,落实决策和执行责
任。
公司在建工程项目交付使用后,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竣工决算,
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1 年。
第二十八条 公司对外投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
策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公司发展战略,做好可行性研究,纳入
财务预算管理,履行内部审批程序,并明确投资项目决策者和实施者应
承担的责任。
对外投资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明确投资权益,实施财务监管。依据
合同支付投资款项,应当按照企业内部审批制度执行。
向境外投资应经股东会及相关政府部门批准,并应遵守国家境外投
资项目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 公司通过自创、购买、接受投资等方式取得的无形资
产,应当依法明确权属,落实有关经营、管理的财务责任。
无形资产出现转让、租赁、质押、授权经营、连锁经营、对外投资
等情形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依法合理确定交
易价格。
第三十条 公司一般不得从事高风险业务或委托其他机构理财。如
经股东会批准从事高风险业务或委托其他机构理财,不得影响主营业务
的正常开展,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建立交易报告制度,定期对账,控
制风险。
公司所属子公司不得从事高风险业务或委托其他机构理财。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建立各项资产损失、减值准备管理制度。各项
资产损失或者减值准备的计提标准由公司财务部统一制定,标准一经确
定,不得随意变更。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建立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制度,公司发生的资产
损失,应当及时予以核实、查清责任,追偿损失,按照规定程序处理。
第三十三条 公司以出售、抵押、置换、报废等方式处理资产时,
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司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
行。其中,处理主要固定资产涉及经营业务单位调整或者资产重组的,
应当根据公司审议通过的业务调整或者资产重组方案实施。
第三十四条 公司发生关联交易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按照
独立企业之间的交易计价结算。股东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关联交
易非法转移企业经济利益或者操纵关联企业的利润。
第五章 成本费用控制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建立成本控制系统,强化成本预算约束,推
行质量成本控制办法,实行成本定额管理、全员管理和全过程控制。
第三十六条 公司成本费用应实行费用归口、分级管理和预算控制
的管理体制,建立健全费用开支范围、标准和报销审批制度。
公司应当制定各项人工、材料、物料的消耗定额,编制各项经营管
理费用预算,健全各项原始记录及相关的稽核制度,建立有效的内部控
制制度。
第三十七条 公司技术研发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所需经费,可以通
过建立研发准备金筹措,据实列入相关资产成本或者当期费用。
第三十八条 公司依法实施安全生产、清洁生产、污染治理和环境
保护等所需经费,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列入相关资产成本或者当期费用。
第三十九条 公司发生销售折扣、折让以及支付必要的佣金、回扣、
手续费、劳务费、提成、返利、进场费、业务奖励等支出的,应当签订
相关合同,履行内部审批手续。
开展进出口业务收取或者支付的佣金、保险费、运费,按照合同规
定的价格条件处理。
向个人以及非经营单位支付费用的,应当严格履行内部审批及支付
的手续。
第四十条 公司应当按照劳动合同及国家有关规定支付职工报酬,
并为从事高危作业的职工缴纳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所需费用直接
作为成本(费用)列支。
公司可以在工资计划中安排一定数额,对技术研发、降低能源消耗、
治理“三废”、促进安全生产、开拓市场等做出突出贡献的职工给予奖
励。
第四十一条 公司应当依法为职工支付基本医疗、基本养老、失业、
工伤等社会保险费,所需费用直接作为成本(费用)列支。
职工教育经费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提取,专项用于单位职工后续职
业教育和职业培训。
工会经费按照国家规定比例提取并按规定使用。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不得承担属于个人的下列支出:
(一)娱乐、健身、旅游、招待、购物、馈赠等支出;
(二)购买商业保险、证券、股权、收藏品等支出;
(三)个人行为导致的罚款、赔偿等支出;
(四)购买住房、支付物业管理费等支出;
(五)应由个人承担的其他支出。
第四十三条 公司应当本着“必须、合理、节约”的原则,强化预
算控制手段,从严控制期间费用支出。
第四十四条 公司应结合实际情况,定期对成本费用支出情况与预
算进行对比分析。通过分析,找出成本费用变化的原因,查出管理中存
在的主要问题,制定改进措施。
第六章 收益分配
第四十五条 公司应建立销售价格管理制度,明确产品或者劳务的
定价和销售价格调整的权限、程序与方法,根据预期收益、资金周转、
市场竞争、法律规范约束等要求,采取相应的价格策略,防范销售风险。
第四十六条 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职工履行公司职务或者以
公司名义开展业务所得的收入,包括销售收入以及对方给予的销售折扣、
折让、佣金、回扣、手续费、劳务费、提成、返利、进场费、业务奖励
等收入,全部属于公司。
第四十七条 公司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方式统一办理出售股权
投资。在履行交割时,对尚未收款部分的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合同的约
定结算,取得受让方提供的有效担保。
第四十八条 公司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董事会拟定,股东会
审议批准。
第四十九条 公司所属子公司拟订的利润分配预案应经过公司审
核批准。公司委派的股东代表、董事应按照经批准的利润分配预案行使
权利。
公司所属子公司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应报公司财务部等部门
备案。
第五十条 公司税后利润年度净利润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
按照以下顺序分配:
(一)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二)提取 10%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达到注册资本 50%
以后,可以不再提取;
(三)提取任意公积金。任意公积金提取比例须报股东会审批;
(四)向投资者分配利润。公司以前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并入本年
度利润,在充分考虑现金流量状况后,进行分配。
第五十一条 公司发生的年度经营亏损,用以后年度实现的利润或
其他合法方式进行弥补。在以前年度亏损未弥补之前,不得进行利润分
配。
第七章 财务信息管理
第五十二条 公司可以结合自身经营特点,优化业务流程,建立财
务和业务一体化的信息处理系统,逐步实现财务、业务相关信息同时处
理和实时共享。
第五十三条 公司应创造条件,实行统筹资源计划,全面整合和规
范财务、业务流程,对公司物流、资金流、信息流进行一体化管理和集
成运作。
第五十四条 公司应建立健全财务预警机制,确定财务危机警戒标
准,重点监测经营性净现金流量与到期债务、资产与负债的适配性,及
时沟通有关财务危机预警的信息,提出解决财务危机的措施和方案。
第五十五条 公司实行统一的企业会计制度,用统一的会计政策编
制财务报告。
按时编报财务会计报告,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和会计
机构负责人应当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
财务考核与评价以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为基础。公司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或统一安排内部审计对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年度或专项审计。
第五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内定期向职工公开与职工切身利益
相关的财务信息。
第五十七条 公司应建立健全财务评价体系,主要评估公司内部财
务控制的有效性,评价所属公司的偿债能力、盈利能力、资产营运能力、
发展能力和社会贡献。
第五十八条 财务人员应当恰当使用所掌握的公司财务信息,并依
法履行保密义务,不得利用财务信息谋取私利或者损害公司利益。
第五十九条 公司对财务会计资料应当建立档案,妥善保管。财务
会计资料档案的保管期限和销毁按国家规定或公司有关档案管理办法
执行。
第八章 财务监督
第六十条 公司应当依法接受主管财政部门的财务监督和上级审
计部门的财务审计。
第六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的审计委员会,根据《公司章程》、
《公司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指导公司内部控制机制建设,监督公司内
部审计制度制定及其实施,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第六十二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依据《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实施公司
内部监督,检查会计账目及其相关资产,监督财务收支、经营成果的真
实合法。
第六十三条 公司的法律事务部门应对公司重大财务决策或财务
事项提供法律咨询意见。
第六十四条 公司有权对所属企业的财务管理进行检查监督,对违
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第六十五条 对财务人员在财务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
舞弊或者泄露公司机密、商业秘密,公司应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应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七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原《北京钢研
高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暂行)
》同时废止。
北京钢研高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