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钢研高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钢研高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确保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规范运作》《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以及《北京钢研高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
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
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
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
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
缓、豁免事项,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
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接受深交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
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二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 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原则上应当与公司股票首次在
证券交易所上市时保持一致,在上市后拟增加暂缓、豁免披露事项
的,应当有确实充分的证据。
第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
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
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
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
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
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八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
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
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
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
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
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十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
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
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
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
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
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
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
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三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管理
第十二条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一部
分,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信
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公司证券部门协助董事会秘书办理信息披露暂
缓与豁免的具体事务。
第十三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发生第二章规定的可以暂缓、
豁免的信息时,需事先履行以下内部审批程序:
(一)相关业务部门或子公司应当及时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
免业务内部登记审批表》(见附件,以下简称《审批表》),并将部
门负责人或子公司负责人签字的《审批表》、暂缓与豁免披露事项的
相关书面资料报送公司证券部门,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
时性负责;
(二)公司证券部门负责对申请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是否符
合暂缓、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在《审批表》中签署处理建议,必
要时可由相关部门会签同意后,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对拟暂缓、豁免披露事项进行复核,并在
《审批表》中签署意见;
(四)公司董事长对拟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处理做出最后决定,
并在《审批表》中签署意见。
第十四条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
时登记入档,董事长签字确认。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
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
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
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
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
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
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
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
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
登记材料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深交所。
第十六条 公司对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及本制度中的信息作
出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处理的,公司相关业务部门或子公司要切实做
好该信息的保密工作,按照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做
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工作,并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签署书面保密
承诺。
公司证券部门及相关业务部门或子公司要持续跟踪相关事项进展,
证券部门应密切关注市场传闻、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波动情况。
如已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的,公司证券部
门应当及时核实情况,并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所称“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
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
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制度所称“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
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
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
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十八条 公司建立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
对于不属于本制度规定的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免
处理,或已办理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本制度规定的应当及时对
外披露的情形而未及时披露的,给公司和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的,公
司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视情形追究责任。
第十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其他事宜,根据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创业板上市规则》以及深交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
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
中该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及时”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本规则
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原《北
京钢研高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同
时废止。
北京钢研高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附件:
北京钢研高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
内部登记审批表
申请时间 登记人员
申请部门 申请人员
事项披露类型 1.□暂缓披露2.□豁免披露
暂缓或豁免披露
的事项内容
暂缓或豁免披露
的原因和依据
是否已填报暂缓 相关内幕人士是
或豁免事项的内 否 出具书面保密承
幕 信 息知情人登记 诺
表
申请部门或单位
负责人意见
公司证券部门审
查及相关部门会
签意见
董事会秘书审核
意见
董事长审批